一、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申请人具有当地城市规划区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三)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四)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五)未参加房改购房或虽参加过房改购房但申请家庭自愿将房改房退交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六)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七)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定的其它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只允许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与申请人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不参与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