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经济适用房如何申请

2024-06-17 05:05:03 (46分钟前 更新) 83 2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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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9600元(含39600元)、人均财产低于120000元(含12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3560元(含43560元)、人均财产低于132000元(含132000元)。  4、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9600元(含39600元)、人均财产低于120000元(含12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3560元(含43560元)、人均财产低于132000元(含132000元)。  4、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YXRS游戏人生 2024-06-17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金山市的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金山市的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逍遥七星 2024-06-02
申请手续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马尾区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三)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
  (四)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五)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  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  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
申请手续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马尾区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三)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
  (四)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五)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  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  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
Cindy森小蝶 2024-05-31
一、准入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金山区城镇户口连续满5年;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9600元(含39600元)、人均财产低于120000元(含12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3560元(含43560元)、人均财产低于132000元(含132000元);  
5、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供应标准  
1、单身申请人士或者二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一居室。  
2、三人申请家庭或者经住房面积核查,核定差额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二人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二居室。  
3、四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三、申请受理点  
共同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内,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提交申请材料。  
四、共同申请人  
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  
(1)配偶(结婚需满一年);  
(2)父母、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3)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其中,配偶应当一同申请;未成年人及规定年龄以下的成年单身人士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父母双亡的应当与前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五、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需要提交的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等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房地产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7、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包括股票交易明细、债券凭证、基金对账单、保险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  
8、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9、其他与收入、财产相关材料;  
10、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六、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确定  
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按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的住房和他处住房合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确定,共同申请人中户口在本市他处居民家庭或单位(申请人未成年子女除外),按户口所分摊的住房面积也计入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  
申请前5年内,获得拆迁货币补偿款后未购买住房的,按照获得货币补偿款当年二手房平均单价折算建筑面积,并计入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  
七、产权份额  
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占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比例合理确定,由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拥有有限产权,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予以明示,在《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中予以约定,并在房地产登记信息中予以载明。  
八、售后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主要是解决供应对象的实际居住困难,而不是鼓励进行房产投资。其权利人、同住人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售后管理实行“半封闭”模式,即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房地产权利人不得通过补缴费用的方式取得完全产权,从而随意处置房产。  
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向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请,审核通过决定回购的,回购价格由房地产权利人和原住房保障机构共同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相同地段、相同类型、相同质量存量二手房市场价格确定。决定不予回购的,房地产权利人按规定,向区住房保障机构所在的区财政部门缴纳相应比例的转让价款后,方可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转移登记。  
九、其他  
全体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户籍、人口、婚姻、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基本信息,并签署同意政府指定机构开展核查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并查实申请人有隐瞒虚报行为的,住房保障机构将在适当场合公告和通报,并将记录申请人的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依法查询使用;取消申请人在5年内再次申请的资格;已骗取购买的住房,将予以收回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准入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金山区城镇户口连续满5年;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9600元(含39600元)、人均财产低于120000元(含12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3560元(含43560元)、人均财产低于132000元(含132000元);  
5、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供应标准  
1、单身申请人士或者二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一居室。  
2、三人申请家庭或者经住房面积核查,核定差额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二人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二居室。  
3、四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三、申请受理点  
共同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内,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提交申请材料。  
四、共同申请人  
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  
(1)配偶(结婚需满一年);  
(2)父母、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3)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其中,配偶应当一同申请;未成年人及规定年龄以下的成年单身人士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父母双亡的应当与前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五、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需要提交的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等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房地产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7、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包括股票交易明细、债券凭证、基金对账单、保险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  
8、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9、其他与收入、财产相关材料;  
10、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六、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确定  
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按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的住房和他处住房合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确定,共同申请人中户口在本市他处居民家庭或单位(申请人未成年子女除外),按户口所分摊的住房面积也计入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  
申请前5年内,获得拆迁货币补偿款后未购买住房的,按照获得货币补偿款当年二手房平均单价折算建筑面积,并计入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  
七、产权份额  
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占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比例合理确定,由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拥有有限产权,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予以明示,在《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中予以约定,并在房地产登记信息中予以载明。  
八、售后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主要是解决供应对象的实际居住困难,而不是鼓励进行房产投资。其权利人、同住人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售后管理实行“半封闭”模式,即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房地产权利人不得通过补缴费用的方式取得完全产权,从而随意处置房产。  
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向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请,审核通过决定回购的,回购价格由房地产权利人和原住房保障机构共同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相同地段、相同类型、相同质量存量二手房市场价格确定。决定不予回购的,房地产权利人按规定,向区住房保障机构所在的区财政部门缴纳相应比例的转让价款后,方可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转移登记。  
九、其他  
全体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户籍、人口、婚姻、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基本信息,并签署同意政府指定机构开展核查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并查实申请人有隐瞒虚报行为的,住房保障机构将在适当场合公告和通报,并将记录申请人的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依法查询使用;取消申请人在5年内再次申请的资格;已骗取购买的住房,将予以收回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虎呆呆漫步 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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