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2.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3.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4.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5.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开发利润限定比率
《办法》还对构成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的开发成本、税金、利润三个部分进行了限定。
其中,开发成本由7项组成: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办法》规定,开发商的利润须按照不超过开发成本1至4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不能随意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