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 建筑物内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当上述多种消防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
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8.4.1 的规定;
3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 的有关规定确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有关规定确定;泡沫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 的有关规定确定;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 的有关规定确定。
表8.4.1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建筑物名称
高度 h(m) 、层数、体积V(m3) 或座位数N(个)
消火栓用水量 (L/s)
同时使用水枪数量 (支)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 (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