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

2024-06-29 15:41:29 (34分钟前 更新) 509 7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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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身份的确认,以房屋登记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有效证明为依据。  
  第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实施共同管理,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十三条  未设立业主大会,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业主决定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推举业主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主要由业主代表组成,也可以吸收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各一人参加。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和共有部分面积、建筑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五日内将备案证明复印件分送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前款(二)、(三)、(四)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组织、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有关任期、候补、空缺、资格终止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和成员的工作津贴应当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负担,具体办法和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办公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二)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三)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七)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  
  过半数业主要求撤换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助全体业主重新选举。  
  第二十条  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旧住宅区、分散小区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旧住宅区、分散小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自行管理,或者经过半数业主同意,委托他人进行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秩序维护等物业管理。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身份的确认,以房屋登记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有效证明为依据。  
  第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实施共同管理,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十三条  未设立业主大会,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业主决定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推举业主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主要由业主代表组成,也可以吸收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各一人参加。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和共有部分面积、建筑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五日内将备案证明复印件分送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前款(二)、(三)、(四)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组织、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有关任期、候补、空缺、资格终止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和成员的工作津贴应当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负担,具体办法和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办公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二)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三)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七)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  
  过半数业主要求撤换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助全体业主重新选举。  
  第二十条  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旧住宅区、分散小区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旧住宅区、分散小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自行管理,或者经过半数业主同意,委托他人进行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秩序维护等物业管理。
奔跑de小土豆 2024-06-29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第一次业主大会由原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召集。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负责在大会召开7天前将业主大会召开的日期、内容送达每位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数额,一般设10一15人,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适当增减,但最少不得少于5人,最多不得多于20人,并在委员会中选出主任、副主任、秘书各1人。业主委员会可聘请区建委(建设局)、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环卫局、街道办、派出所等有管单位的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的顾问。业主要员会必须制订章程,确定组织机构,并经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委员会需向区民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每届期满前两个月,由本届业主委员会主持召开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下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要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法人变更须办理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第一次业主大会由原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召集。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负责在大会召开7天前将业主大会召开的日期、内容送达每位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数额,一般设10一15人,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适当增减,但最少不得少于5人,最多不得多于20人,并在委员会中选出主任、副主任、秘书各1人。业主委员会可聘请区建委(建设局)、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环卫局、街道办、派出所等有管单位的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的顾问。业主要员会必须制订章程,确定组织机构,并经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委员会需向区民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每届期满前两个月,由本届业主委员会主持召开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下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要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法人变更须办理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冷火秋烟 2024-06-17
1.业主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2.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最好的方法是张榜通告,请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与筹
3.筹备组开始工作,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选业主的资料,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十五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居委会,业主大会应当在筹备组30日内召开,开会应当邀请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
4.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并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确认。
5.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
1.业主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2.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最好的方法是张榜通告,请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与筹
3.筹备组开始工作,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选业主的资料,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十五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居委会,业主大会应当在筹备组30日内召开,开会应当邀请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
4.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并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确认。
5.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
Mary瑶瑶 2024-06-14
建议咨询律师或者相关的物业从业人员,他们会给出具体意见。
建议咨询律师或者相关的物业从业人员,他们会给出具体意见。
小淘的萌 2024-06-05
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在小区内公示),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在小区内公示),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chenmingzhu 2024-05-28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身份的确认,以房屋登记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有效证明为依据。  
  第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实施共同管理,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第十三条  未设立业主大会,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业主决定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推举业主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主要由业主代表组成,也可以吸收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各一人参加。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和共有部分面积、建筑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五日内将备案证明复印件分送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前款(二)、(三)、(四)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组织、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有关任期、候补、空缺、资格终止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和成员的工作津贴应当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负担,具体办法和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办公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二)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三)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七)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  
  过半数业主要求撤换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助全体业主重新选举。  
  第二十条  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旧住宅区、分散小区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旧住宅区、分散小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自行管理,或者经过半数业主同意,委托他人进行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秩序维护等物业管理。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身份的确认,以房屋登记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有效证明为依据。  
  第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实施共同管理,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第十三条  未设立业主大会,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业主决定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推举业主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主要由业主代表组成,也可以吸收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各一人参加。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和共有部分面积、建筑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五日内将备案证明复印件分送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前款(二)、(三)、(四)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组织、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有关任期、候补、空缺、资格终止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和成员的工作津贴应当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负担,具体办法和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办公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二)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三)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七)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  
  过半数业主要求撤换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助全体业主重新选举。  
  第二十条  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旧住宅区、分散小区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旧住宅区、分散小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自行管理,或者经过半数业主同意,委托他人进行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秩序维护等物业管理。
猫猫的习惯 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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