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照明灯具安装有哪些规定 1、 除正常供电电源外,应另有备用电源供电。其两者之间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止并列运行的 措施。 2、 两路电源的转换时间:疏散照明、备用照明不大于15s;金融、商店、交易所备用照明 不大于1.5s;安全照明不大于0.5s。 3、 安全出口标志灯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m,且安装在疏散出口和楼梯口内侧上方。 4、 疏散标志灯安装在安全出口顶部,楼梯间、疏散走道及转弯处应安装在1m以下墙面上。 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可安装在上部。疏散通道上的标志灯间距不大于20m,人防工程内不大于10m。 5、 疏散标志灯的设置,应不影响正常通行,且周围不应有容易混同疏散标志灯的其他标志 装置。 6、 应急照明线路在每个防火分区应有独立的应急照明回路,穿越不同防火区的线路应有隔 堵措施。 7、 应急照明灯具的运行温度大于60度时,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体上; 如条件不能满足要求,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8、 疏散照明的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电缆,穿管明敷或在非燃烧体内穿刚性导管敷设;暗 敷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电线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750V的铜芯导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