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电源中断,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的转换时间要求
1.疏散照明,不应大于15S。这是考虑了适应应急发电机自起动条件,如使用其它应急电源,应争取更短。
2.安全照明,不宜大于0.5S。因涉及人身安全更为直接,要求较高,应急电源只能使用电网线路自动转换或蓄电池。
3.备用照明,不应大于15S。对于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等,应视工艺生产特点,按需要确定更短时间;对于商场的收款台之类场所,为防止抢窃,不宜大于1.5S。
(二)由应急电源供电时,应急照明持续时间要求
1.疏散照明,不宜小于30min。主要应考虑发生火灾或其它灾害时,人员疏散、在建筑物内搜寻人员、救援等需要的时间。对于超高层建筑、规模特大的多层建筑、大型医院等,宜考虑更长持续时间,如45min、60min、90min。
2.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应视生产、工艺特点及持续时间长短确定。特别重要的公共建筑、通讯中心、广播台、电视台、发电及配变电中心、交通枢纽等场所,应长时间持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