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 程序】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几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经济性裁员 补偿费】《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必须裁减职工的,对劳动合同制职工,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没有约定的,企业对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补偿费。
【额外经济补偿】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