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装管理制度是什么

2024-07-01 17:39:41 (51分钟前 更新) 393 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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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气安装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2.配电箱户表后应根据室内用电设备的不同功率分别配线供电;大功率家电设备应独立配线安装插座。
 3.配线时,相线与零线的颜色应不同;同一住宅相线(L)颜色应统一,零线(N)宜用蓝色,保护线(PE)必须用黄绿双色线。
 4.电路配管、配线施工及电器、灯具安装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5.工程竣工时应向业主提供电气工程竣工图。
1.电气安装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2.配电箱户表后应根据室内用电设备的不同功率分别配线供电;大功率家电设备应独立配线安装插座。
 3.配线时,相线与零线的颜色应不同;同一住宅相线(L)颜色应统一,零线(N)宜用蓝色,保护线(PE)必须用黄绿双色线。
 4.电路配管、配线施工及电器、灯具安装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5.工程竣工时应向业主提供电气工程竣工图。
wuli小拧 2024-07-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  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  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均应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保证电气安全。  第五条  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  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第七条  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二章  基  本  规  定  第一节  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  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各级电工必须达到机械工业部颁发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  第九条  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  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条  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所(站、  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二节  停送电联系  第十一条  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  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联系人、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严禁采取约时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联系停送电。  第十二条  在办完送电手续后,严禁再在该电气装置或线路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十三条  用电话联系停送电时,值班员应将联系人的要求记入操作记录本,  并重述一遍,准确无误后才能操作。双方对话应予录音,录音带至少保存一周。若发生事故时,录音带应保存至事故结案。  第十四条  执行工作票进行检修、预试工作时,  工作负责人应按操作规程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工作延期、工作终结手续。  第十五条  遇有人身触电危险的情况,  值班员可不经上级批准先行拉开有关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上。  第十六条  与地区供电部门的停送电联系,按当地供电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线路的安装使用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线路时,  应由使用部门填写“临时线路安装申请单”,经动力、安技部门批准后方可架设。  第十八条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为15天,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使用时应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九条  电气工作人员校验电气设备使用临时线路,  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者可办理临时线路手续,但在工作完毕后立即由安装人员负责拆除。  第二十条  架设临时线路的一般安全要求:  1.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  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  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均应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保证电气安全。  第五条  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  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第七条  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二章  基  本  规  定  第一节  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  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各级电工必须达到机械工业部颁发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  第九条  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  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条  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所(站、  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二节  停送电联系  第十一条  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  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联系人、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严禁采取约时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联系停送电。  第十二条  在办完送电手续后,严禁再在该电气装置或线路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十三条  用电话联系停送电时,值班员应将联系人的要求记入操作记录本,  并重述一遍,准确无误后才能操作。双方对话应予录音,录音带至少保存一周。若发生事故时,录音带应保存至事故结案。  第十四条  执行工作票进行检修、预试工作时,  工作负责人应按操作规程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工作延期、工作终结手续。  第十五条  遇有人身触电危险的情况,  值班员可不经上级批准先行拉开有关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上。  第十六条  与地区供电部门的停送电联系,按当地供电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线路的安装使用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线路时,  应由使用部门填写“临时线路安装申请单”,经动力、安技部门批准后方可架设。  第十八条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为15天,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使用时应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九条  电气工作人员校验电气设备使用临时线路,  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者可办理临时线路手续,但在工作完毕后立即由安装人员负责拆除。  第二十条  架设临时线路的一般安全要求:  1.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
凭海而居 2024-06-21
电气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依据国家、行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有关电气管理工作的相关法规、规程、规范及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第三条电气设备是指发电、输电、配电、供电及用电设备。电气管理是指对电气设备及运行、继电保护、电气安全及现场、电气建构筑物的一切管理工作的总称。电力系统是指依据有关协议、产权维护范围划分确定的发、供、输、配和用电设备组成的系统。  第四条各地区公司电气管理,必须以发、供、用电为中心,依据电力系统“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电气管理机构,明确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和“三三二五”制(三票、三图、三定、五规程、五记录),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电气设备的技术、装备水平,满足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第五条各地区公司电力系统通过有效的运行管理,应实现下列要求:(一)电网结构力求安全稳定、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运行灵活。(二)向各生产装置提供质量合格的电能。  (三)保护装置微机化、监控系统自动化、通信系统现代化。  第六条各地区公司应做好电气设备的节能工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积极推广高效节能的电气设备及技术。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各地区公司应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职责。各地区公司电气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贯彻上级部门电气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组织制定电气管理规章、制度和细则,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或参加制定电力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负责新建、改扩建项目电气部分的设计审查,负责组织主要电气设备选型。  (四)审查电气设备的更新、报废计划。(五)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做好电力系统综合自动化建设、电气设备信息化建设、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并结合生产中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  (六)组织开展电气设备创完好活动,并在此基础上抓好系统及主要设备的技术分析及技术鉴定工作。  (七)组织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电气人员培训工作。  第三章电气设备运行与维护管理  第八条各地区公司应根据电力系统自身特点,结合本企业生产对电力系统的具体要求,编制电气运行规程、电气事故处理规程和电力调度规程,并根据供电系统的变化及时修订,保证企业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实现企业生产的安全用电。  第九条各地区公司应依据电力系统运行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电力系统的实际状况,正确制定供电系统运行方式,不断提高电力系统抗电压波动的能力。  第十条各地区公司应加强电气微机监控系统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可靠运行,逐步实现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  第十一条各地区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制定本企业“三票”填写执行规定,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二条电气运行及维护人员应按电气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开展巡回检查,并做好相应巡检记录。  第十三条为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电气设备的检修、试验应按照《电气设备检修规程》和电力行业现行《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进行。由于装置长周期运行不能按规定周期进行检修、试验的电气设备,地区公司电气主管部门必须组织对其运行状况进行技术评估。如经过评估确需按期检修、试验的电气设备,企业应创造条件安排检修、试验。评估结果应包括是否可以延长检修周期、试验周期,以及延期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由各单位设备主管部门电气负责人审查后,交由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清扫工作应结合现场污秽情况,制定合理的清扫周期。  第十四条各地区公司依据国家、行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有关电气管理工作的相关法规、规程、规范及要求,结合本企业
的实际,编制各类电气设备(变压器、开关柜、电动机、电抗器、电容器、快速开关、变频器、软启动器、直流柜、调速系统、电力线路、UPS等)
的运行、检修、试验等技术规程和管理规定,并根据设备变化状况及时修订。  第十五条积极应用先进的在线监测、离线状态检测、故障诊断等新技术和新设备,如:红外测温仪、红外热像仪、轴承故障测试仪、振动测试仪、油色谱分析仪等。  第十六条各地区公司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及电力系统的特点,进行分级管理,并制定分级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电气设备运行管理严格执行“三三二五”制:三票:操作票、工作票、临时用电票。  三图:一次系统图、二次原理图、电缆走向图。三定: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扫。  五规程:电气运行规程、电气安全规程、电气事故处理规程、电气检修规程、电气试验规程。  五记录:电气运行记录、电气事故记录、电气设备缺陷记录、电气检修记录、电气试验记录。
电气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依据国家、行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有关电气管理工作的相关法规、规程、规范及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第三条电气设备是指发电、输电、配电、供电及用电设备。电气管理是指对电气设备及运行、继电保护、电气安全及现场、电气建构筑物的一切管理工作的总称。电力系统是指依据有关协议、产权维护范围划分确定的发、供、输、配和用电设备组成的系统。  第四条各地区公司电气管理,必须以发、供、用电为中心,依据电力系统“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电气管理机构,明确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和“三三二五”制(三票、三图、三定、五规程、五记录),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电气设备的技术、装备水平,满足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第五条各地区公司电力系统通过有效的运行管理,应实现下列要求:(一)电网结构力求安全稳定、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运行灵活。(二)向各生产装置提供质量合格的电能。  (三)保护装置微机化、监控系统自动化、通信系统现代化。  第六条各地区公司应做好电气设备的节能工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积极推广高效节能的电气设备及技术。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各地区公司应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职责。各地区公司电气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贯彻上级部门电气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组织制定电气管理规章、制度和细则,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或参加制定电力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负责新建、改扩建项目电气部分的设计审查,负责组织主要电气设备选型。  (四)审查电气设备的更新、报废计划。(五)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做好电力系统综合自动化建设、电气设备信息化建设、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并结合生产中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  (六)组织开展电气设备创完好活动,并在此基础上抓好系统及主要设备的技术分析及技术鉴定工作。  (七)组织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电气人员培训工作。  第三章电气设备运行与维护管理  第八条各地区公司应根据电力系统自身特点,结合本企业生产对电力系统的具体要求,编制电气运行规程、电气事故处理规程和电力调度规程,并根据供电系统的变化及时修订,保证企业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实现企业生产的安全用电。  第九条各地区公司应依据电力系统运行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电力系统的实际状况,正确制定供电系统运行方式,不断提高电力系统抗电压波动的能力。  第十条各地区公司应加强电气微机监控系统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可靠运行,逐步实现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  第十一条各地区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制定本企业“三票”填写执行规定,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二条电气运行及维护人员应按电气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开展巡回检查,并做好相应巡检记录。  第十三条为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电气设备的检修、试验应按照《电气设备检修规程》和电力行业现行《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进行。由于装置长周期运行不能按规定周期进行检修、试验的电气设备,地区公司电气主管部门必须组织对其运行状况进行技术评估。如经过评估确需按期检修、试验的电气设备,企业应创造条件安排检修、试验。评估结果应包括是否可以延长检修周期、试验周期,以及延期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由各单位设备主管部门电气负责人审查后,交由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清扫工作应结合现场污秽情况,制定合理的清扫周期。  第十四条各地区公司依据国家、行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有关电气管理工作的相关法规、规程、规范及要求,结合本企业
的实际,编制各类电气设备(变压器、开关柜、电动机、电抗器、电容器、快速开关、变频器、软启动器、直流柜、调速系统、电力线路、UPS等)
的运行、检修、试验等技术规程和管理规定,并根据设备变化状况及时修订。  第十五条积极应用先进的在线监测、离线状态检测、故障诊断等新技术和新设备,如:红外测温仪、红外热像仪、轴承故障测试仪、振动测试仪、油色谱分析仪等。  第十六条各地区公司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及电力系统的特点,进行分级管理,并制定分级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电气设备运行管理严格执行“三三二五”制:三票:操作票、工作票、临时用电票。  三图:一次系统图、二次原理图、电缆走向图。三定: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扫。  五规程:电气运行规程、电气安全规程、电气事故处理规程、电气检修规程、电气试验规程。  五记录:电气运行记录、电气事故记录、电气设备缺陷记录、电气检修记录、电气试验记录。
亲亲四合院 2024-06-11
安徽富邦装饰为您解答
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安徽富邦装饰为您解答
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dlpengzhen 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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