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 规定,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18℃±2℃)要求。因极端天气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据悉,石市每年在采暖期内因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产生的投诉与纠纷时有发生,《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对供热质量是否达标产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室温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