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京发改 1654号文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 。
一,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4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二,本市非居民热计量收费计量热价调整为0.25/千瓦时(69.45元/吉焦),基本热价保持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不变。
自2016-2016年采暖季起执行。
另外,居民供热价格为30元/建筑平方米*供暖季。
城市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
(一)供热成本包括供热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供热生产成本是指供热过程中发生的燃料费、电费、水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工资以及其他应当计入供热成本的直接费用;供热期间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热生产经营所产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二)税金是指热力企业(单位)生产供应热力应当缴纳的税金。
(三)利润是指热力企业(单位)应当取得的合理收益。现阶段按成本利润率核定,逐步过渡到按净资产收益率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