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上述规定,发放给员工取暖费补贴要通过福利费开支在税前扣除。
职工取得企业发放取暖补贴,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面,《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该规定的补贴不包括取暖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对此是这样解释的:“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根据上述规定,取暖费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中所称的“补贴、津贴”,应按“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征收管理中,各地也有做出不征税规定的。
例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36号)规定,各类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按以下原则执行:
(1)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
(2)企业职工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3500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取暖补贴仍然实行“暗补”的企业或企业职工不需要负担取暖费的,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收入应在发放月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号)规定,个人领取的采暖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若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未规定支付标准的下,职工取得的该项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