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门窗防火的设计规范是什么样的

2024-05-21 13:39:34 (14分钟前 更新) 166 3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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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门窗耐火极限:甲级1.2h,乙级0.9h,丙级0.6h。  防火墙3.0h。
5.2.1  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
5.2.2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5.2.3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防火门窗耐火极限:甲级1.2h,乙级0.9h,丙级0.6h。  防火墙3.0h。
5.2.1  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
5.2.2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5.2.3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小菜虫娃娃 2024-05-21
你好,建筑门窗防火的设计规范如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一.甲级防火门、窗:  1.防火墙上开门、窗时,应为火灾时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相邻建筑,较低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较高建筑外墙开口为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防火分配分隔的要求的防火卷帘)。其最小间距可为3.50米。  3.中庭:当上下层相连通面积超过一个防火分配允许面积时,应: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为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设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或在火灾时能自动降落按防火分配分隔要求的防火卷帘。  4.地下商场总面积超过20000㎡,需局部相通:  用防火隔间方式的,连接门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用避难走道方式的连接处设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用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及前室的门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5.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等,布置在民用建筑内,与其它部位间开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柴油发电机房在民用建筑内,与其它部位间开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7.二者的储油间应为甲级防火门。  8.防火分区间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时,耐火极限3.0h,应符合背火面温升的制定条件,若符合背火面辐射热的制定条件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卷帘尚应具有防烟性能。  9.消防电梯机房与其他电梯机房房间开门时应为甲级防火门。  二.乙级防火门、窗:  1.  人员密集公共建筑封闭楼梯间门为乙级防火门,其他建筑可用双向弹簧门。  2.  封闭楼梯间首层门厅为扩大封闭楼梯间时,与其他走道部位间用乙级防火门。  3.  地下室楼梯间(无论是单独的还是与上部楼梯共用)在首层设乙级防火门。  4.  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为乙级防火门。  
5.  防烟楼梯间首层扩大防烟前室与其他部分分隔的门为乙级防火门。  6.  消防电梯前室门为乙级防火门。  7.  室外楼梯疏散门为乙级防火门。  8.  防火墙两侧的门窗为固定窗或火灾时能够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时,此门窗  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可不限(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小于4m,设有可以加防火窗的放宽条件)。  9.建筑内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设备室、消防水泵房、通风空气调节机房,门为乙级防火门。  10.通廊或居住建筑,超过两层想不设封闭楼梯间,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11.除此之外的居住建筑超过6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时若户门或通  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可不设封闭楼梯间。  12.住宅中,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户门若为乙级防火门,可不封闭楼  梯间。  13.医院中的洁净手术室或手术部,在建筑中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与其他场所分隔,开门时应为乙级防火门。  14.剧院后台辅助用房、一、二级耐火建筑的门厅,除住宅外其他建筑内的厨房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1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在一、二、三层以外的其他楼层时厅室的疏散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16.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17.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和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间不应设卷帘门。  三.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盗门。
你好,建筑门窗防火的设计规范如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一.甲级防火门、窗:  1.防火墙上开门、窗时,应为火灾时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相邻建筑,较低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较高建筑外墙开口为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防火分配分隔的要求的防火卷帘)。其最小间距可为3.50米。  3.中庭:当上下层相连通面积超过一个防火分配允许面积时,应: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为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设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或在火灾时能自动降落按防火分配分隔要求的防火卷帘。  4.地下商场总面积超过20000㎡,需局部相通:  用防火隔间方式的,连接门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用避难走道方式的连接处设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用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及前室的门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5.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等,布置在民用建筑内,与其它部位间开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柴油发电机房在民用建筑内,与其它部位间开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7.二者的储油间应为甲级防火门。  8.防火分区间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时,耐火极限3.0h,应符合背火面温升的制定条件,若符合背火面辐射热的制定条件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卷帘尚应具有防烟性能。  9.消防电梯机房与其他电梯机房房间开门时应为甲级防火门。  二.乙级防火门、窗:  1.  人员密集公共建筑封闭楼梯间门为乙级防火门,其他建筑可用双向弹簧门。  2.  封闭楼梯间首层门厅为扩大封闭楼梯间时,与其他走道部位间用乙级防火门。  3.  地下室楼梯间(无论是单独的还是与上部楼梯共用)在首层设乙级防火门。  4.  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为乙级防火门。  
5.  防烟楼梯间首层扩大防烟前室与其他部分分隔的门为乙级防火门。  6.  消防电梯前室门为乙级防火门。  7.  室外楼梯疏散门为乙级防火门。  8.  防火墙两侧的门窗为固定窗或火灾时能够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时,此门窗  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可不限(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小于4m,设有可以加防火窗的放宽条件)。  9.建筑内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设备室、消防水泵房、通风空气调节机房,门为乙级防火门。  10.通廊或居住建筑,超过两层想不设封闭楼梯间,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11.除此之外的居住建筑超过6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时若户门或通  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可不设封闭楼梯间。  12.住宅中,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户门若为乙级防火门,可不封闭楼  梯间。  13.医院中的洁净手术室或手术部,在建筑中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与其他场所分隔,开门时应为乙级防火门。  14.剧院后台辅助用房、一、二级耐火建筑的门厅,除住宅外其他建筑内的厨房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1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在一、二、三层以外的其他楼层时厅室的疏散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16.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17.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和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间不应设卷帘门。  三.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盗门。
小白淼淼 2024-05-15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济南李大妈 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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