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建筑防火门设计规范

2024-05-17 00:36:30 (27分钟前 更新) 162 4814

最新回答

一是要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意识,同时要牢固树立技术标准也是法规、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的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技术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要终身负责。
二是认真学好规范。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业务人员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层面的宣贯学习活动,要原原本本、逐条逐句地学懂、吃透规范,熟练掌握和准确理解规范条文的内容和含义,并学会正确运用规范开展工作。
三是严格执行规范。建筑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等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从事与建筑活动有关的工作,不得对规范条文进行随意解读,不得选择性执行规范,不得采取任何变通方式逃避执行适用的规范,更不得违反规范。
四是严格依法监督。公安消防部门要在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认真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严格把关,规范执法,监督和指导相关单位认真执行规范,确保规范条文得到有效实施。
一是要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意识,同时要牢固树立技术标准也是法规、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的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技术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要终身负责。
二是认真学好规范。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业务人员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层面的宣贯学习活动,要原原本本、逐条逐句地学懂、吃透规范,熟练掌握和准确理解规范条文的内容和含义,并学会正确运用规范开展工作。
三是严格执行规范。建筑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等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从事与建筑活动有关的工作,不得对规范条文进行随意解读,不得选择性执行规范,不得采取任何变通方式逃避执行适用的规范,更不得违反规范。
四是严格依法监督。公安消防部门要在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认真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严格把关,规范执法,监督和指导相关单位认真执行规范,确保规范条文得到有效实施。
霸气甫爷 2024-05-17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折叠编辑本段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防火间距  折叠
  4.2.1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4.2.2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3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4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4.2.6  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4.2.7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4.2.8  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消防车道  折叠
  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折叠编辑本段
防火和防烟分区  折叠
  5.1.1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5.1.2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
5.1.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
5.1.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1.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1.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5.1.5.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1.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6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折叠
  5.2.1  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
5.2.2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5.2.3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5.2.4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
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2.5  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
5.2.6  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
5.2.7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5.2.8  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电梯井和管道井  折叠
  5.3.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5.3.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5.3.4  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在楼梯间内。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折叠
  5.4.1  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0h;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
5.4.2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5.4.3  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5.4.4  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5.4.5  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折叠
  5.5.1  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2  高层建筑的中庭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结构时,应采取外包敷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3  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折叠编辑本段
一般规定  折叠
  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6.1.1规定的公共建筑。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3A  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6.1.6  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6.1.7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6.1.8  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6.1.9  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6.1.9的规定。
6.1.10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6.1.11  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1.1  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
6.1.11.2  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6.1.11.3  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6.1.11.4  厅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6.1.11.5  厅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6.1.11.6  厅的疏散门,应采用推闩式外开门。
6.1.12  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2.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2  房间面积不超过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6.1.12.3  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6.1.1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3.1  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6.1.13.2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6.1.13.3  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计算。  6.1.13.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6.1.13.5  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1.13.6  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6.1.13.7  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6.1.13.8  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6.1.14  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4.1  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停机坪,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6.1.14.2  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0.90m。
6.1.14.3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6.1.14.4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6.1.15  除设有排烟设施和应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
6.1.16  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人员密集场所防止外部人员随意进入的疏散用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开启的装置,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
6.1.17  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折叠
  6.2.1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  楼梯间入口处应没前室、阳台或凹廊。
6.2.1.2  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
6.2.1.3  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  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6.2.2.2  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个启。
6.2.2.3  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6.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2.3.2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6.2.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4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5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1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6.2.5.2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6.2.5.3  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2.6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6.2.7  除本规范第6.1.1条第6.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6.2.8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6.2.9  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6.2.9的规定。
6.2.10  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当倾斜角度不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小于1.10m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
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在楼梯周围2.00m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
6.2.11  公共建筑内袋形走道尽端的阳台、凹廊,宜设上下层连通的辅助疏散设施。
消防电梯  折叠
  6.3.1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6.3.1.1  一类公共建筑。
6.3.1.2  塔式住宅。
6.3.1.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6.3.1.4  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6.3.2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时,应设1台。
6.3.2.2  当大于1500㎡但不大于4500㎡时,应设2台。
6.3.2.3  当大于4500㎡时,应设3台。
6.3.2.4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6.3.3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1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6.3.3.2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
6.3.3.3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6.3.3.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6.3.3.5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6.3.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6.3.3.7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6.3.3.8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3.3.9  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6.3.3.10  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3.3.11  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5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3.0.6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
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
3.0.8  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3.0.8.2  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3.0.8.3  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0.9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折叠编辑本段
一般规定  
  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规定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O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4.1.2.3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
4.1.2.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1.2.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4.1.2.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4.1.2.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4.1.2.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2.9  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
4.1.3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  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4.1.3.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3.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1.3.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5A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其它场所为0.5人/㎡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甚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A.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4.1.5A.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4.1.5A.3  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可设置一个出口;4.1.5A.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A.5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A.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4.1.5B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4.1.5B.1  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4.1.5B.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4.1.5B.3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B.4  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4.1.5B.5  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B.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1.6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1.8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4.1.9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4.1.10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0.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1.10.2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11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1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4.1.11.2  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1.11.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1.11.4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1.11.5  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1.6  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2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4.1.12.1  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4.1.12.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4.1.12.3  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折叠编辑本段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防火间距  折叠
  4.2.1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4.2.2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3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4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4.2.6  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4.2.7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4.2.8  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消防车道  折叠
  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折叠编辑本段
防火和防烟分区  折叠
  5.1.1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5.1.2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
5.1.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
5.1.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1.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1.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5.1.5.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1.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6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折叠
  5.2.1  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
5.2.2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5.2.3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5.2.4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
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2.5  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
5.2.6  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
5.2.7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5.2.8  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电梯井和管道井  折叠
  5.3.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5.3.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5.3.4  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在楼梯间内。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折叠
  5.4.1  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0h;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
5.4.2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5.4.3  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5.4.4  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5.4.5  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折叠
  5.5.1  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2  高层建筑的中庭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结构时,应采取外包敷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3  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折叠编辑本段
一般规定  折叠
  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6.1.1规定的公共建筑。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3A  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6.1.6  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6.1.7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6.1.8  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6.1.9  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6.1.9的规定。
6.1.10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6.1.11  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1.1  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
6.1.11.2  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6.1.11.3  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6.1.11.4  厅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6.1.11.5  厅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6.1.11.6  厅的疏散门,应采用推闩式外开门。
6.1.12  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2.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2  房间面积不超过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6.1.12.3  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6.1.1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3.1  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6.1.13.2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6.1.13.3  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计算。  6.1.13.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6.1.13.5  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1.13.6  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6.1.13.7  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6.1.13.8  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6.1.14  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4.1  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停机坪,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6.1.14.2  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0.90m。
6.1.14.3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6.1.14.4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6.1.15  除设有排烟设施和应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
6.1.16  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人员密集场所防止外部人员随意进入的疏散用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开启的装置,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
6.1.17  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折叠
  6.2.1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  楼梯间入口处应没前室、阳台或凹廊。
6.2.1.2  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
6.2.1.3  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  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6.2.2.2  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个启。
6.2.2.3  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6.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2.3.2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6.2.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4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5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1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6.2.5.2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6.2.5.3  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2.6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6.2.7  除本规范第6.1.1条第6.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6.2.8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6.2.9  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6.2.9的规定。
6.2.10  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当倾斜角度不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小于1.10m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
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在楼梯周围2.00m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
6.2.11  公共建筑内袋形走道尽端的阳台、凹廊,宜设上下层连通的辅助疏散设施。
消防电梯  折叠
  6.3.1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6.3.1.1  一类公共建筑。
6.3.1.2  塔式住宅。
6.3.1.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6.3.1.4  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6.3.2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时,应设1台。
6.3.2.2  当大于1500㎡但不大于4500㎡时,应设2台。
6.3.2.3  当大于4500㎡时,应设3台。
6.3.2.4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6.3.3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1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6.3.3.2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
6.3.3.3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6.3.3.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6.3.3.5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6.3.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6.3.3.7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6.3.3.8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3.3.9  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6.3.3.10  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3.3.11  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5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3.0.6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
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
3.0.8  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3.0.8.2  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3.0.8.3  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0.9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折叠编辑本段
一般规定  
  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规定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O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4.1.2.3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
4.1.2.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1.2.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4.1.2.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4.1.2.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4.1.2.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2.9  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
4.1.3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  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4.1.3.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3.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1.3.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5A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其它场所为0.5人/㎡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甚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A.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4.1.5A.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4.1.5A.3  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可设置一个出口;4.1.5A.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A.5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A.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4.1.5B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4.1.5B.1  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4.1.5B.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4.1.5B.3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B.4  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4.1.5B.5  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B.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1.6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1.8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4.1.9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4.1.10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0.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1.10.2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11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1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4.1.11.2  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1.11.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1.11.4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1.11.5  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1.6  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2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4.1.12.1  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4.1.12.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4.1.12.3  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momohana0217 2024-05-12
1.建筑外墙门普通门  需要防火门  直接向室外.(防火门缓冲两区域间火势蔓延作用)
2.位置门通向哪  门厅另防火区门厅功能布局导致疏散楼梯能直接外疏散楼梯走走道通向室外厅形扩前室前室内所门窗  用乙级防火门窗  庭厅    柱跨空间要设置防火卷帘阻挡  外所通向厅门窗  高层所门窗  用乙级防火门窗  层则用甲级。
1.建筑外墙门普通门  需要防火门  直接向室外.(防火门缓冲两区域间火势蔓延作用)
2.位置门通向哪  门厅另防火区门厅功能布局导致疏散楼梯能直接外疏散楼梯走走道通向室外厅形扩前室前室内所门窗  用乙级防火门窗  庭厅    柱跨空间要设置防火卷帘阻挡  外所通向厅门窗  高层所门窗  用乙级防火门窗  层则用甲级。
蜡笔小新新XU 2024-05-06

扩展回答

2

谁有建筑防火门设计规范详细内容有哪些

刚建的新房子,毛坯房,地面还是原始地面,第一,地面布线还需要开槽吗?地面还是原始地面?第二,楼顶装灯具的走线,不吊顶怎么走暗线,能开槽吗?如果吊顶,怎么走线,还需要开槽吗?

5

建筑防火门窗设计规范哪位了解问问大家

48平,客厅与卧室之间的墙开放商没盖,自己嫌麻烦也不打算砌墙,想简单的隔起来,有什么方案省钱又快的,谢谢大家

7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是什么

哪位大神知道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大体内容是什么样的?

9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是什么,求帮忙

哪位大神知道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大体内容是什么样的?

热门问答

装修专题

页面运行时间: 0.18693709373474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