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用建筑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结构工程和装饰工程。 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服务是指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批准,通过 计量认证,取得省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的 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的检测服务。 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服务应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委托方自主决 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检测机构,自主接受委托,提供检测服务,实行有偿 服务,并按有关规定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应当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对建筑工程或装饰工程室 内无污染源的部分检测项目,可免予检测。 五、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按照提供检测的项目, 分别计费。具体检测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六、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必须按照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要坚持“科 学 性、公正性、准确性”,对其提供的检测试验结果负经济、法律责任。 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收费属省管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 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测机构收费前,应按隶属关系到物价部门申领《安徽省经营性 服 务收费许可证》或办理变更手续,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 公布。收费 时使用税票,按章纳税,主动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八、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民用建筑工 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收费实行年审制度。严格审验检测机构的资质和资格,对不符合规定 条件,或未取得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室内环境检测 服务并 收费。 九、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3〕22号文执行。 十、本通知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知自二○○三年七月一日起试行一年,一年后再根据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成 本、费用等有关情况经成本论证后核定正式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