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妥善处理已建成的小产权房 对于已经建成的小产权房,若全部拆除,一方面不利于社会和谐,另一方面对社会资源 是一种浪费,所以要视情况而定。对占用耕地的违法行为应有效加强管理,对于非城市规划 区内违法侵占耕地,甚至是基本农田用来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应依法予以严肃查处,还耕 于农,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规 模比较大、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还没有销售出去的小产权房,可由政府进行建筑质量验收, 符合标准的可以划为社会保障房, 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保障房供应不足的问题, 减少国家对保 障房土地和资金的投入。
(二) 、完善土地法律制度,加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立法。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 其供给的无弹性决定了必须建立清晰稳定的土地权利制度和集 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立法应包括: 农民土地权利的界定; 明确土地权属变更的审批、 登记制度, 比如审批登记的程序、 进行审批登记的管理机关、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资格审查, 具体的流转条件的限制;使用权流转的补偿标准及收益分配体系;价格评估体系;农村房地 产市场运行中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应负的法律责任等。
(三) 、加强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管理和监督的力度 1986 年《土地管理法》实施的最初几年, “小产权房”的现象并不严重,规模也不大, 如果各级政府从一开始就将强对房地产开发市场的规范和引导,把“小产权房”这种经济怪 胎遏制在萌芽阶段,就不会出现今天这种屡禁不止、大肆蔓延的趋势。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 处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尤其是土地管理局、规划局、城建局等。此外,健全政府的土地供 给和土地投放的调控监督机制, 确保城市合理的土地投放, 压缩城市房地产市场投机的空间。 小产权房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一个很有代表意义的词汇,它反映了政府、开放商、农民、购房 者之间的利益博弈。现阶段正处于经济发展的转型期,对于“小产权房”这种不能为现有法 律体制容纳的新事物,不应采取简单取缔的方法,而应及时修改有关的法律、法规,引导房 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进而保证中国社会平稳转型的成功。
(四) 、重视居民住房问题的解决 小产权房的产生也是由于居民住房问题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 首先, 政府应采取措施抑 制房价进一步上涨。 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不应仅仅根据竞价结果决定中标人, 应综合评估中 标房地产商的状况,鼓励其开发中低价位、中小户型的普通商品房,严厉制止炒卖土地的行 为。其次调整城市房地产租赁市场,降低租金。据调查北京市今年 7 月份租赁均价达每套每 月 2509 元。其中西城区、东城区和海淀区租赁均价更高,分别为 2865 元、2822 元和 2787 元。③因此政府应当采取相关措施调整房地产租赁市场,降低租金,保障更多居民的居住利 益。最后,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面。我国正在加大力度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 房,但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保障性住房覆盖人群范围狭小,不能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需求。 因此应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扩大保障性住房的覆盖面, 将城市中的普通工薪阶层纳入覆盖范 围。 结语: 我们必须妥善地解决该问题。 结语 小产权房问题是在中国独特的城市化背景下产生的, 我国政府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既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要充分考虑有关政策规定, 以遏制小产权房的发展势头,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