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能转住宅用地吗

2024-04-28 07:25:59 (54分钟前 更新) 351 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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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才可。只是太难做了。得在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多下下功夫,毕竟工业用地与住宅建设用地是完全不同的两类地一样,就如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要办理农专用手续一样。
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才可。只是太难做了。得在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多下下功夫,毕竟工业用地与住宅建设用地是完全不同的两类地一样,就如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要办理农专用手续一样。
马云的小女儿 2024-04-28
目前很难了  不过只要你关系够硬  还是有操作空间的在以往这种例子并不少见很多开发区的操作模式就是先以工业用地地价拿下  然后再通过关系更改为住宅或商业用地
目前很难了  不过只要你关系够硬  还是有操作空间的在以往这种例子并不少见很多开发区的操作模式就是先以工业用地地价拿下  然后再通过关系更改为住宅或商业用地
爱妃朕累了 2024-04-16
目前很难了  不过只要你关系够硬  还是有操作空间的
在以往这种例子并不少见
很多开发区的操作模式就是先以工业用地地价拿下  然后再通过关系更改为住宅或商业用地
目前很难了  不过只要你关系够硬  还是有操作空间的
在以往这种例子并不少见
很多开发区的操作模式就是先以工业用地地价拿下  然后再通过关系更改为住宅或商业用地
心向着谁 2024-04-10
您好,可以的,正常情况将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的步骤:
1、前提条件: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需
要土地部门的领导签字意见
2、步骤:如果符合城市规划可以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照现行土地
出让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
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但有一个问题就是,
按市场价格补交差价就可以了,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如果不想交差
价,那就另当别论了)。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地方政府对这一原则的理解程度
和政策执行方式都不尽相同,比如规定对这类土地必须进入市场公开
交易(招拍挂),又如只要按经认可的市场评估价格补交清出让金即
可进入市场等等。归总起来,这些操作的差别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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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时可以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比如  “必须招拍挂”等等。但是“必
须招拍挂”需要有一定的前提,那就是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如果
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由于使用权已经被买断,因此强制性
要求“招拍挂”的做法不妥当,有违物权的基本准则;但如果是划拨
用地,那政府就完全有权利要求进入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司法解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
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  号)第四点中的部分原文:“协议出
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3、通常的做法可由工业用地使用人与所在区县的土地管理部门联系,
由土地的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年度收购储备计划安排收储
司法解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
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
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
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您好,可以的,正常情况将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的步骤:
1、前提条件: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需
要土地部门的领导签字意见
2、步骤:如果符合城市规划可以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照现行土地
出让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
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但有一个问题就是,
按市场价格补交差价就可以了,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如果不想交差
价,那就另当别论了)。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地方政府对这一原则的理解程度
和政策执行方式都不尽相同,比如规定对这类土地必须进入市场公开
交易(招拍挂),又如只要按经认可的市场评估价格补交清出让金即
可进入市场等等。归总起来,这些操作的差别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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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时可以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比如  “必须招拍挂”等等。但是“必
须招拍挂”需要有一定的前提,那就是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如果
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由于使用权已经被买断,因此强制性
要求“招拍挂”的做法不妥当,有违物权的基本准则;但如果是划拨
用地,那政府就完全有权利要求进入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司法解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
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  号)第四点中的部分原文:“协议出
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3、通常的做法可由工业用地使用人与所在区县的土地管理部门联系,
由土地的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年度收购储备计划安排收储
司法解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
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
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
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jinyulan1985 2024-03-31
您好,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依据土地管理法,经过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工业用地可以转为商业用地。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望采纳。
您好,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依据土地管理法,经过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工业用地可以转为商业用地。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望采纳。
机器猫TJ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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