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地下室产权归属谁

2024-07-03 13:39:16 (31分钟前 更新) 159 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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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产证,如果产证上有对于这个地下室的描述和配图,那么李和张交易过户后,这个地下室就归了张,因为地下室属于这个房子的配套设施,就如同买复式一样,总会送一个层高不足2.2米的地下室,这个面积是不算如房产证里的,但是产证上会有配图和详述的。  
举个例子,就车位问题而言,买卖房子前要先行过户车位,车位也是有产证的,没有过户交易,房子是无法过户的。
再有一种情况,是单位曾经分的房子,地下室又称储藏室,面积不大,只能存放自行车,摩托车的那种,这种性质的就麻烦了,可能当时就是跟单位买下来的,或许有协议性合同。
总之,如果合同上没有,就看产证,产证上只要有这个地下室的描述,那这个地下室就算在李和张买卖的总房价款内了。
看产证,如果产证上有对于这个地下室的描述和配图,那么李和张交易过户后,这个地下室就归了张,因为地下室属于这个房子的配套设施,就如同买复式一样,总会送一个层高不足2.2米的地下室,这个面积是不算如房产证里的,但是产证上会有配图和详述的。  
举个例子,就车位问题而言,买卖房子前要先行过户车位,车位也是有产证的,没有过户交易,房子是无法过户的。
再有一种情况,是单位曾经分的房子,地下室又称储藏室,面积不大,只能存放自行车,摩托车的那种,这种性质的就麻烦了,可能当时就是跟单位买下来的,或许有协议性合同。
总之,如果合同上没有,就看产证,产证上只要有这个地下室的描述,那这个地下室就算在李和张买卖的总房价款内了。
冒冒爱雨雨 2024-07-03
这个应该是看房子是谁的吧
这个应该是看房子是谁的吧
zq13301666852 2024-06-24
看产证
看产证
wanglei8873057 2024-06-21
可以询问这个房子归属的物业和开发商,对地下室当初的分配和买卖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的,产证上没有描述,那么基本可以肯定地下室在交易中心没有备案的,所以即便张不买李的也可以买其它人的,同样,权益的保障要看交易中心是不存在备案。  因此,搞清这个小区地下室性质是最关键的,因为,李是靠何种凭证证明这个地下室归属与他呢?那个权利部门给他的权利保障呢?张问清这些,对自己将来拥有一套权利清晰明确的地下室也是必须要做的工作。
可以询问这个房子归属的物业和开发商,对地下室当初的分配和买卖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的,产证上没有描述,那么基本可以肯定地下室在交易中心没有备案的,所以即便张不买李的也可以买其它人的,同样,权益的保障要看交易中心是不存在备案。  因此,搞清这个小区地下室性质是最关键的,因为,李是靠何种凭证证明这个地下室归属与他呢?那个权利部门给他的权利保障呢?张问清这些,对自己将来拥有一套权利清晰明确的地下室也是必须要做的工作。
绿色拇指跳 2024-06-09
看房产证,有图就是你的
看房产证,有图就是你的
青木震雷 2024-06-04
现在几乎所有的住宅小区里都建有地下室,平时用作停车场、仓库等,其实它们可能就是人民防空工程。那么,这些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属于谁?目前在我国还是一个问题。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也曾经对此作过探讨,但没有形成一致意见。而正在审议中的《物权法》草案条款中也没有对地下人防工程产权作出规定。近日,一起由人防设施出租引发的纠纷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又引起人防工程的权属之争。
  和大部分业主都有关联的诉讼
  其实在这起北京首例居民楼下防空地下室确权案发生以前,住在北京市华清嘉园甲15号楼的业主,对该楼下的防空地下室从来没有产生过去拥有其产权的想法。比较简单的原因,只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淀区人防办”)将该楼的防空地下室出租给个人,导致了业主们的不满。一怒之下,业主们将海淀区人防办诉至法院。
  原告王先生等9人诉称,2000年10月至2001年3月期间,王先生等9人以预购形式分别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华清嘉园6号楼(现更名为甲15号楼)内的商品房,于2002年6月交付使用。现9原告以购买房屋的房价款中包含了人防工程的造价,人防工程属于公共服务设施、共用设施为由,认为自己系人防工程投资人,应被确认为华清嘉园甲15号楼地下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人;海淀区人防办立即清退华清嘉园甲15号楼地下人防工程内居住的闲杂人员;返还租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海淀区人防办则辩称,原告无证据证明是该楼下人防工程所有人,人防工程系战略设施,属国家所有,且原告购买房屋时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公摊面积并未包括人防工程。我方代国家对人防工程行使管理权,向使用人收取的是管理费而非租金。原告主张的返还租金系给付之诉,与确权之诉应分别处理,对于人防工程的管理方面的问题亦应另行解决,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现在几乎所有的住宅小区里都建有地下室,平时用作停车场、仓库等,其实它们可能就是人民防空工程。那么,这些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属于谁?目前在我国还是一个问题。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也曾经对此作过探讨,但没有形成一致意见。而正在审议中的《物权法》草案条款中也没有对地下人防工程产权作出规定。近日,一起由人防设施出租引发的纠纷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又引起人防工程的权属之争。
  和大部分业主都有关联的诉讼
  其实在这起北京首例居民楼下防空地下室确权案发生以前,住在北京市华清嘉园甲15号楼的业主,对该楼下的防空地下室从来没有产生过去拥有其产权的想法。比较简单的原因,只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淀区人防办”)将该楼的防空地下室出租给个人,导致了业主们的不满。一怒之下,业主们将海淀区人防办诉至法院。
  原告王先生等9人诉称,2000年10月至2001年3月期间,王先生等9人以预购形式分别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华清嘉园6号楼(现更名为甲15号楼)内的商品房,于2002年6月交付使用。现9原告以购买房屋的房价款中包含了人防工程的造价,人防工程属于公共服务设施、共用设施为由,认为自己系人防工程投资人,应被确认为华清嘉园甲15号楼地下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人;海淀区人防办立即清退华清嘉园甲15号楼地下人防工程内居住的闲杂人员;返还租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海淀区人防办则辩称,原告无证据证明是该楼下人防工程所有人,人防工程系战略设施,属国家所有,且原告购买房屋时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公摊面积并未包括人防工程。我方代国家对人防工程行使管理权,向使用人收取的是管理费而非租金。原告主张的返还租金系给付之诉,与确权之诉应分别处理,对于人防工程的管理方面的问题亦应另行解决,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老余popopxm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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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是 房屋补偿只是对房屋的面积而定的 而不是里面的这些东西
所以我想问问懂行的人
1、这些东西房子的主人能否拿走 时候有法律依据
2、拆迁办在事后罚款是否合理

3、如果拆迁办在装修方面已经给予了装修补偿 那么这些东西属于谁

分不多 只有十分 希望大家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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