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纳税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纳税人转让商铺或非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按转让收入的2%计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新国五条则 新政策一律实行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购入价-购入时缴纳的税费-合理费用-转让时缴纳的税金)×20%
例如:
1、扣除所交契税,按照税不重征的原则,比如说你购买时缴纳了房价2%的契税6000(假设是30万房价×2%=6000元),现在转让是按照40万转让,那么需要再交纳契税2000元([40-30]×2%=2000),那么,其中的6000元契税属于“购入时缴纳的税费”,而按照差额交纳的2000元契税则属于“转让时缴纳的税金”;
2、同样,扣除所交营业税属于“转让时缴纳的税金”。
(转让收入-购入价-购入时缴纳的税费-合理费用-转让时缴纳的税金)×20%,个人所得税是以你卖房的净收益来作为计税基础:92平方米房子假设现在评估价是5000元/平米,总价是460000元,假设你当初购买的时候花了300000元,当时按照你的买价应该交纳契税(假设是第一套房、2%的契税税率)6000元,假设维修基金交纳3500元。那么现在以460000的价格卖出去,因为没满5年,需要交以下税费:
1、营业税:(460000-300000)×5%=8000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8000×7%=560元
3、教育费附加:8000×3%=240元
4、地方教育附加:8000×1%=80
5、契税:(460000-300000)×2%=3200元
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购入价-购入时缴纳的税费-合理费用-转让时缴纳的税金)×20%
=[460000-300000- (6000元+3500)-(8000+560+240+80+3200)]×20%
=138420×20%
=27684元 如果按照原规定, 个人按照 转让收入 的1%或者2% 缴纳个人 所得税的话,总价同样是460000元, 交纳个人 所得税是4600元 或9200元,比现在要少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