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山墙间距一般是多少

2024-05-15 06:21:06 (24分钟前 更新) 532 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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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9倍,密度二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0倍,密度三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1倍,其中在国家级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等区的建制镇规划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2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0米,密度二区内不少于12米,密度三区内不少于14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于6米,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于8米。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不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其中24米以下部分间距按前项第1目计算,24米以上部分在密度一、二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3倍进行递加计算,在密度三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4倍进行递加计算,不足26米时,按26米计算;其最大间距,在密度一区内可以不超过40米,在密度二、三区内可以不超过45米;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纵墙面在南面时,不少于20米,其余情况下不少于18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4米,密度二、三区内不少于15米;      4、点式建筑的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南北向重叠面进行计算: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不少于15米;重叠面小于12米时,间距不少于18米;重叠面大于12米时,按本项第1目计算。      (三)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一)项第1目计算;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二)项第1目计算;      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20米;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东西两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      3、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南、东、西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      4、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在密度一、二区内临城市主、次干道,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条件及城市空间景观要求布置的建筑与周边现有的永久性建筑之间间距按前款执行确有困难的,其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少于应退间距的5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间距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十三条  居住建筑与其南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与其北、东、西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轴线间距计算;      (二)建筑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三)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四)建筑山墙若开有卧室窗,则按建筑纵墙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间距按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平均距离计算。非平行布置的建筑之间最近点的距离应不少于标准间距的0.7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角度超过60度的,则按建筑纵墙面对山墙面的规定计算建筑间距。      第十六条  建筑后退规划用地范围线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规划用地范围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间距的一半;      (二)在现有永久性建筑南北两侧新建居住建筑,且永久性建筑未按前项规定退够应退间距的,新建居住建筑的后退距离应在自身应退规划用地范围线间距基础上再行后退,其中:新建居住建筑在北侧时,间距不少于本规定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间距的80%;新建居住建筑在南侧时,间距不少于本规定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间距的9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新建学校的教学用房、医院的医疗用房和其他特殊工程项目以及与其相邻的新建筑物(含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建筑间距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外,还应在各自应退距离基础上加大10%。
第十一条  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9倍,密度二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0倍,密度三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1倍,其中在国家级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等区的建制镇规划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2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0米,密度二区内不少于12米,密度三区内不少于14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于6米,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于8米。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不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其中24米以下部分间距按前项第1目计算,24米以上部分在密度一、二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3倍进行递加计算,在密度三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4倍进行递加计算,不足26米时,按26米计算;其最大间距,在密度一区内可以不超过40米,在密度二、三区内可以不超过45米;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纵墙面在南面时,不少于20米,其余情况下不少于18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4米,密度二、三区内不少于15米;      4、点式建筑的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南北向重叠面进行计算: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不少于15米;重叠面小于12米时,间距不少于18米;重叠面大于12米时,按本项第1目计算。      (三)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一)项第1目计算;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二)项第1目计算;      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20米;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东西两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      3、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南、东、西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      4、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在密度一、二区内临城市主、次干道,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条件及城市空间景观要求布置的建筑与周边现有的永久性建筑之间间距按前款执行确有困难的,其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少于应退间距的5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间距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十三条  居住建筑与其南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与其北、东、西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轴线间距计算;      (二)建筑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三)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四)建筑山墙若开有卧室窗,则按建筑纵墙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间距按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平均距离计算。非平行布置的建筑之间最近点的距离应不少于标准间距的0.7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角度超过60度的,则按建筑纵墙面对山墙面的规定计算建筑间距。      第十六条  建筑后退规划用地范围线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规划用地范围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间距的一半;      (二)在现有永久性建筑南北两侧新建居住建筑,且永久性建筑未按前项规定退够应退间距的,新建居住建筑的后退距离应在自身应退规划用地范围线间距基础上再行后退,其中:新建居住建筑在北侧时,间距不少于本规定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间距的80%;新建居住建筑在南侧时,间距不少于本规定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间距的9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新建学校的教学用房、医院的医疗用房和其他特殊工程项目以及与其相邻的新建筑物(含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建筑间距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外,还应在各自应退距离基础上加大10%。
小企9999 2024-05-15
(1)条式住宅,中高、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应小于13m;(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1)条式住宅,中高、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应小于13m;(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梦梦890505 2024-05-04
你好,山墙俗称外横墙沿建筑物短轴方向布置的墙叫横墙,横向外墙一般称为山墙。它的作用主要是与邻居的住宅隔开和防火。条式住宅,中高、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应小于13m。
你好,山墙俗称外横墙沿建筑物短轴方向布置的墙叫横墙,横向外墙一般称为山墙。它的作用主要是与邻居的住宅隔开和防火。条式住宅,中高、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应小于13m。
Ares填词人 2024-04-28
你好,一至三层称为低层,四至六层为多层,七至九层为中高层,要求条式住宅,中高,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米。高层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应小于13米,
你好,一至三层称为低层,四至六层为多层,七至九层为中高层,要求条式住宅,中高,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米。高层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应小于13米,
陌o惜妍 2024-04-14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
(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  8时~16时。
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2、其它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
附:不同方向建筑间距拆减换算表
方向角0°—  15°    15°—  30°    30°—  45°    45°—  60°(含)>60°
拆减值1.0L      0.90L                  0.80L                  0.90L                    0.95L
注:①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的方向角;
②L为正南北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
3、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4、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
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四)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应扣除相应高度(仅限二层)。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并不小于20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三)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8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的因素影响。
(三)多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多层与高层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

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计算。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和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建筑间距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

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
(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
(二)在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三)在规划红线宽25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2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建筑沿规划绿线或蓝线建设时,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有关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
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高层建筑南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二)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三)地界外为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外,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
(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  8时~16时。
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2、其它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
附:不同方向建筑间距拆减换算表
方向角0°—  15°    15°—  30°    30°—  45°    45°—  60°(含)>60°
拆减值1.0L      0.90L                  0.80L                  0.90L                    0.95L
注:①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的方向角;
②L为正南北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
3、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4、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
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四)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应扣除相应高度(仅限二层)。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并不小于20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三)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8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的因素影响。
(三)多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多层与高层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

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计算。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和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建筑间距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

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
(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
(二)在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三)在规划红线宽25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2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建筑沿规划绿线或蓝线建设时,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有关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
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高层建筑南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二)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三)地界外为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外,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终于改了名字 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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