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知道,家用电器三包法是怎么规定的

2024-05-29 05:00:05 (33分钟前 更新) 485 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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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三包法是怎么规定的:
一、销售者应承担三包责任
消费者买到不符合法律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或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产品时有权要  求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谁经销、谁负责”。
在有些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找修理者、产品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如修理者在法定期限内未  能将产品修复;生产者自己承诺对产品实行三包;消费者要求对产品修理,销售者已委托维  修者进行修理的等等。按照新三包规定,销售者无权与生产者、供货者、修理者通过合同  约定,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如销售者不能说产品维修由保修单上所列的修理者负责修理,  而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
二、三包产品范围
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1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  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  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2、新三包规定中明确,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国家将根据  消费水平的提高,采用《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形式,逐批公布三包产品适用范围。  
3、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
4、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  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三、三包责任范围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四、三包责任时间规定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  修理。2  “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  货或修理。
2、“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  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  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  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  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3、“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  自送修  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  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  理者承担。
4、“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  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5、新三包规定从1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产品,消费者有权  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  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最后,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法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要以购货  发票及三包凭证作为依据。因此,在购买产品时,一定要销售者出具发票,检查是否附有三  包凭证;二是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要带上三包凭证和有效发票;三是在日常生活中要  妥善保管好上述证明。
对于已经使用过的产品,符合三包规定换货条件,而消费者不愿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而  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退货,但要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折旧率(每日)×产品使用日期(日)×产品价格
折旧率可查阅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所作的规定。
产品使用日期应当自购买产品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扣除修理占用时间和无零配件  等待维修的时间。
家用电器三包法是怎么规定的:
一、销售者应承担三包责任
消费者买到不符合法律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或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产品时有权要  求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谁经销、谁负责”。
在有些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找修理者、产品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如修理者在法定期限内未  能将产品修复;生产者自己承诺对产品实行三包;消费者要求对产品修理,销售者已委托维  修者进行修理的等等。按照新三包规定,销售者无权与生产者、供货者、修理者通过合同  约定,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如销售者不能说产品维修由保修单上所列的修理者负责修理,  而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
二、三包产品范围
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1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  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  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2、新三包规定中明确,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国家将根据  消费水平的提高,采用《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形式,逐批公布三包产品适用范围。  
3、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
4、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  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三、三包责任范围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四、三包责任时间规定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  修理。2  “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  货或修理。
2、“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  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  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  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  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3、“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  自送修  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  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  理者承担。
4、“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  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5、新三包规定从1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产品,消费者有权  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  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最后,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法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要以购货  发票及三包凭证作为依据。因此,在购买产品时,一定要销售者出具发票,检查是否附有三  包凭证;二是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要带上三包凭证和有效发票;三是在日常生活中要  妥善保管好上述证明。
对于已经使用过的产品,符合三包规定换货条件,而消费者不愿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而  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退货,但要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折旧率(每日)×产品使用日期(日)×产品价格
折旧率可查阅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所作的规定。
产品使用日期应当自购买产品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扣除修理占用时间和无零配件  等待维修的时间。
PP的猪窝 2024-05-29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释义〕  1.本条是关于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规定。
 
2.“谁经销谁负责”,是指销售者对售出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承担三包责任。
 
3.销售者与供货者、生产者、修理者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条款免除销售者三包责任和义务。否则,依据合同不得规避责任的原则,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释义〕  “正常使用30日以上”,是指自产品修理后交付给消费者之日始,保证修理后的产品符合使用性能要求30日以上。
 
电脑不享受“三包”之情形:
 
1、电脑已超过三包期限的(但机主仍可请商家提供有偿修理);
 
2、机主未按产品说明使用、维护、保管造成损坏的;
 
3、消费者私自、或请其他人(非负责三包方)拆电脑,造成损坏的;
 
4、没三包凭证和有效发票的(有购买合同也可);
 
5、机主擅自涂改三包凭证的;
 
6、需修配件与三包凭证上的产品不符的;
 
7、机主用盗版软件使电脑损坏的;
 
8、感染病毒造成电脑损坏的;
 
9、硬件没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合格证的;
 
10、因其他不可抗力(如电击、水淹等)使电脑损坏的。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释义〕  1.本条是关于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规定。
 
2.“谁经销谁负责”,是指销售者对售出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承担三包责任。
 
3.销售者与供货者、生产者、修理者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条款免除销售者三包责任和义务。否则,依据合同不得规避责任的原则,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释义〕  “正常使用30日以上”,是指自产品修理后交付给消费者之日始,保证修理后的产品符合使用性能要求30日以上。
 
电脑不享受“三包”之情形:
 
1、电脑已超过三包期限的(但机主仍可请商家提供有偿修理);
 
2、机主未按产品说明使用、维护、保管造成损坏的;
 
3、消费者私自、或请其他人(非负责三包方)拆电脑,造成损坏的;
 
4、没三包凭证和有效发票的(有购买合同也可);
 
5、机主擅自涂改三包凭证的;
 
6、需修配件与三包凭证上的产品不符的;
 
7、机主用盗版软件使电脑损坏的;
 
8、感染病毒造成电脑损坏的;
 
9、硬件没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合格证的;
 
10、因其他不可抗力(如电击、水淹等)使电脑损坏的。
中艺古典家具 2024-05-14
《中华人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中华人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露西亞嘉利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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