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广州市户籍政策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配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此类属于就业入户和须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到我市的职能部门,请按照管辖其就业及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到相关的省、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申办):
(一)配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且夫妻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
(二)配偶在本市3年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可追溯到1998年),且夫妻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
(三)配偶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执业资格,夫妻双方均属晚婚且结婚年限满2年的。
(四)配偶领有市残联核发的《广州市残疾证》(指一、二级残疾证)或区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夫妻双方均属晚婚且结婚年限满2年的。
(五)夫妻双方中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的。
(六)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另一方年龄超过30周岁,结婚年限满1年的。
(七)外地农业户口人员与本市农业户口人员结婚,申请来市投靠配偶入农业户口的。
(八)对不符合本条第(一)至第(七)款条件的其他投靠配偶人员,夫妻双方均属晚婚且结婚年限满6年的。
夫妻投靠:夫妻双方晚婚且婚龄满6周年,申请夫妻投靠。所需材料:
1、 书面报告一份及本人签名。(纸张为A4纸)
2、 申请人与投靠人的身份证、结婚证首页及第二页、户口本首页及本人一页的原件和复印件。
3、 如有随迁小孩,需提供小孩出生证、准生证、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户口本首页及本人一页的原件和复印件。(持国外出生证出生的小孩,出生证应由公证处公证翻译)
4、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户口所在地街、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计生证明(注明XX与XX的婚育情况是否初婚和生育子女情况及说明有无违反计划生育)
5、 申请表中的工作单位意见由投靠人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并盖公章。
6、 申请表中的计生意见由投靠人的单位计生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注明XX与XX的婚育情况是否初婚和生育子女情况及说明有无违反计划生育)
7、 如属投靠单位集体户的,需由单位出具同意入户证明;如投靠人非户主且与户主是非直系亲属关系的,则提供户主的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及户主同意入户的书面报告。
备注:
1、 递交申请材料须本人办理。 (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办)
2、 证明须提供原件,且有效期为一年。(计生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3、 晚婚年龄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
4、 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且单面复印。(如属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
5、 申请材料所有证件、证明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必须一致。如有涂改或不清晰的,则视为无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