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若名字为买房的一方,即为其个人财产。理由: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参照的依据:“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2、该规定体现了这样的精神:法律将维护这类婚前买房付了首付的一方的房屋产权。而你所说的情况比这更甚一等(婚前一方全资购买),那么离婚时的处理结果就十分明确了:该房屋将被判决归房产证登记一方。
3、楼上“空心菜”的回答近于胡说,因为司法解释并未就楼主所问的这个情况进行专门规定。只能从该司法解释的相似规定,通过“举轻明重”的法律解释方法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