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从被征收房屋所在行政区域的房屋登记机构调取房屋资料,确认房屋登记薄上记载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事项。入户对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家庭成员状况、房屋结构、附属物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及其同住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调查登记工作,既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独立完成,也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上述事项书面通知住建、规划、国土、房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房屋(包括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