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宅装修工程质量检验规定有什么

2024-07-04 05:14:12 (29分钟前 更新) 441 3571

最新回答

成都市住宅装修工程质量检验规定
  第1.0.2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应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3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砂浆、灰膏、玻璃、油漆、涂料等,宜集中加工和配制。
  第1.0.4条
  装饰材料和饰件以及有饰面的构件,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损坏和变质。
  第1.0.5条
  抹灰、油漆和刷浆工程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1.0.6条
  装饰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1.0.7条
  高级装饰工程施工前,应预先做出样板(一个样品或标准间),并经有关单位鉴定后,方可进行。其他等级的装饰工程如需做样板,应由设计确定。
  第1.0.8条
  室外抹灰和饰面工程的施工,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高层建筑采取措施后,可分段进行。
  第1.0.9条
  室内抹灰在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前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室内其他装饰工程的施工,应待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并在不致被后继工程所损坏和沾污的条件下进行。
  第1.0.10条
  室内罩面板和花饰等工程,应待易产生较大湿度的地(楼)面的垫层完工后施工。
  第1.0.11条
  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抹灰、饰面和罩面板工程,应待隔墙、门框、窗框、暗装的管道、电线管和电器预埋件、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灌缝等完工后进行;
  二、有抹灰基层的饰面工程、罩面板和轻型花饰安装工程,应待抹灰工程完工后进行;
  三、油漆、刷浆工程,应在塑料、菱苦土、地漆布和硬质纤维板等地(楼)面的面层和明装电线施工前,以及管道设备工程试压后进行。
  木地(楼)板面层的最后一遍油漆,应待裱糊工程完工后进行;
  四、裱糊工程,应待顶棚、墙面、门窗及建筑设备的油漆和刷浆工程完工后进行。
  第1.0.12条
  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的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刷浆、饰面和花饰工程以及高级的抹灰、混色油漆工程不应低于5℃;
  二、中级和普通的抹灰、混色油漆工程,以及玻璃工程应在0℃以上;
  三、裱糊工程不应低于15℃;
  四、用胶粘剂粘贴的罩面板工程,不应低于10℃;
  五、涂刷清漆不应低于8℃;乳胶漆应按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六、室外涂刷石灰浆不应低于3℃;
  注:
  (1)环境温度是指施工现场最低温度。
  (2)室内温度应在靠近外墙离地面高500毫米处测量。
  第1.0.13条
  施工用水和管道设备试压的水,不得污损装饰工程。
  第1.0.14条  装饰工程施工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等的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都市住宅装修工程质量检验规定
  第1.0.2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应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3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砂浆、灰膏、玻璃、油漆、涂料等,宜集中加工和配制。
  第1.0.4条
  装饰材料和饰件以及有饰面的构件,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损坏和变质。
  第1.0.5条
  抹灰、油漆和刷浆工程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1.0.6条
  装饰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1.0.7条
  高级装饰工程施工前,应预先做出样板(一个样品或标准间),并经有关单位鉴定后,方可进行。其他等级的装饰工程如需做样板,应由设计确定。
  第1.0.8条
  室外抹灰和饰面工程的施工,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高层建筑采取措施后,可分段进行。
  第1.0.9条
  室内抹灰在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前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室内其他装饰工程的施工,应待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并在不致被后继工程所损坏和沾污的条件下进行。
  第1.0.10条
  室内罩面板和花饰等工程,应待易产生较大湿度的地(楼)面的垫层完工后施工。
  第1.0.11条
  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抹灰、饰面和罩面板工程,应待隔墙、门框、窗框、暗装的管道、电线管和电器预埋件、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灌缝等完工后进行;
  二、有抹灰基层的饰面工程、罩面板和轻型花饰安装工程,应待抹灰工程完工后进行;
  三、油漆、刷浆工程,应在塑料、菱苦土、地漆布和硬质纤维板等地(楼)面的面层和明装电线施工前,以及管道设备工程试压后进行。
  木地(楼)板面层的最后一遍油漆,应待裱糊工程完工后进行;
  四、裱糊工程,应待顶棚、墙面、门窗及建筑设备的油漆和刷浆工程完工后进行。
  第1.0.12条
  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的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刷浆、饰面和花饰工程以及高级的抹灰、混色油漆工程不应低于5℃;
  二、中级和普通的抹灰、混色油漆工程,以及玻璃工程应在0℃以上;
  三、裱糊工程不应低于15℃;
  四、用胶粘剂粘贴的罩面板工程,不应低于10℃;
  五、涂刷清漆不应低于8℃;乳胶漆应按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六、室外涂刷石灰浆不应低于3℃;
  注:
  (1)环境温度是指施工现场最低温度。
  (2)室内温度应在靠近外墙离地面高500毫米处测量。
  第1.0.13条
  施工用水和管道设备试压的水,不得污损装饰工程。
  第1.0.14条  装饰工程施工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等的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小淘淘0312 2024-07-04
1、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
2、棚装修应选用防火材料或采取防火措施。木龙骨作防腐和防火处理。
3、饰面砖的品种、规格、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一般厕浴间墙面饰面砖镶贴高度不宜低于地面上
1.8m。
4、饰面砖接缝应嵌填密实、平直、宽窄均匀,颜色一致。阴阳角处的砖搭接方向正确,非整砖使用部位适宜。
1、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
2、棚装修应选用防火材料或采取防火措施。木龙骨作防腐和防火处理。
3、饰面砖的品种、规格、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一般厕浴间墙面饰面砖镶贴高度不宜低于地面上
1.8m。
4、饰面砖接缝应嵌填密实、平直、宽窄均匀,颜色一致。阴阳角处的砖搭接方向正确,非整砖使用部位适宜。
张小天11 2024-06-27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加强对成都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统一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  
   第1.0.3条  本办法主要是依据国家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编制的。  
   第1.0.4条  家庭房屋的装饰装修必须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结构安全度和使用功能。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墙的变动、房屋用途改变和荷载增加,必须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并提出设计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1.0.5条  家庭房屋的装饰装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相邻居民所造成的影响,不得损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1.0.6条  进行家庭装饰装修的房屋应是经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并取得质量合格等级或房主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的工程。  
   第1.0.7条  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所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或合同要求选用,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第1.0.8条  家庭装饰装修应采用合理的工序、减少浪费,有利于成品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饰面、吊顶和隔断工程,应待隔墙、门窗框、暗装管道、  电线管和电器预埋件等完工后进行;  
   (2)门窗及其玻璃工程宜在湿作业完工后进行;  
   (3)涂料油漆工程以及吊顶隔断、罩面板的安装,应在各类楼地面的面层和明装电线施工前进行。木质楼地板面层的最后一遍油漆,应待裱糊工程完工后进行;  
   (4)裱糊工程,应待顶棚、墙面、门窗的涂料油漆工程完工后进行。  
   第1.0.9条  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应在适当的环境温度条件下进行。  
   第1.0.10条  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必须作好成品保护,不得污染。  
   第1.0.11条  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等要求,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材料堆放应注意安全防火。  
   第1.0.12条  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和质量验评,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其他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吊顶工程  
   第2.0.1条  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  
   第2.0.2条  吊顶内的灯槽、斜撑、剪刀撑等应根据工程情况适当布置。轻型吊灯应吊在主龙骨或附加龙骨上,重型灯具或电扇不得与吊顶龙骨联结,应另设吊钩。  
   第2.0.3条  罩面板不得有悬壁现象,应增设附加龙骨固定。  
   第2.0.4条  天棚装修应选用防火材料或采取防火措施。木龙骨作防腐和防火处理。  
   第2.0.5条  龙骨安装必须位置正确,连接牢固无松动。  
   第2.0.6条  罩面板与龙骨应连接紧密,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污染、折裂、缺棱掉角或锤伤等缺陷,接缝应均匀一致,粘贴的罩面板不得脱层,胶合板不得有刨透之处。  
   第2.0.7条  罩面板接缝应均匀,压条顺直无翘曲,接缝严密。  
第三章  饰面砖工程  
   第3.0.1条  饰面砖的品种、规格、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一般厕浴间墙面饰面砖镶贴高度不宜低于地面上1.8m。  
   第3.0.2条  饰面砖镶贴必须牢固,不空鼓,无歪斜、缺棱掉角和裂缝等缺陷。  
   第3.0.3条  饰面砖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协调一致,无变色、污痕和光泽显著受损处。  
   第3.0.4条  饰面砖接缝应嵌填密实、平直、宽窄均匀,颜色一致。阴阳角处的砖搭接方向正确,非整砖使用部位适宜。  
   第3.0.5条  突出物周围的砖用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墙裙贴脸等突出墙面的厚度一致。  
第四章  涂料工程  
质量要求  
   第4.0.1条  涂料工程所用的材料品种、颜色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加强对成都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统一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  
   第1.0.3条  本办法主要是依据国家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编制的。  
   第1.0.4条  家庭房屋的装饰装修必须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结构安全度和使用功能。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墙的变动、房屋用途改变和荷载增加,必须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并提出设计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1.0.5条  家庭房屋的装饰装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相邻居民所造成的影响,不得损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1.0.6条  进行家庭装饰装修的房屋应是经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并取得质量合格等级或房主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的工程。  
   第1.0.7条  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所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或合同要求选用,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第1.0.8条  家庭装饰装修应采用合理的工序、减少浪费,有利于成品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饰面、吊顶和隔断工程,应待隔墙、门窗框、暗装管道、  电线管和电器预埋件等完工后进行;  
   (2)门窗及其玻璃工程宜在湿作业完工后进行;  
   (3)涂料油漆工程以及吊顶隔断、罩面板的安装,应在各类楼地面的面层和明装电线施工前进行。木质楼地板面层的最后一遍油漆,应待裱糊工程完工后进行;  
   (4)裱糊工程,应待顶棚、墙面、门窗的涂料油漆工程完工后进行。  
   第1.0.9条  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应在适当的环境温度条件下进行。  
   第1.0.10条  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必须作好成品保护,不得污染。  
   第1.0.11条  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等要求,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材料堆放应注意安全防火。  
   第1.0.12条  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和质量验评,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其他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吊顶工程  
   第2.0.1条  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  
   第2.0.2条  吊顶内的灯槽、斜撑、剪刀撑等应根据工程情况适当布置。轻型吊灯应吊在主龙骨或附加龙骨上,重型灯具或电扇不得与吊顶龙骨联结,应另设吊钩。  
   第2.0.3条  罩面板不得有悬壁现象,应增设附加龙骨固定。  
   第2.0.4条  天棚装修应选用防火材料或采取防火措施。木龙骨作防腐和防火处理。  
   第2.0.5条  龙骨安装必须位置正确,连接牢固无松动。  
   第2.0.6条  罩面板与龙骨应连接紧密,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污染、折裂、缺棱掉角或锤伤等缺陷,接缝应均匀一致,粘贴的罩面板不得脱层,胶合板不得有刨透之处。  
   第2.0.7条  罩面板接缝应均匀,压条顺直无翘曲,接缝严密。  
第三章  饰面砖工程  
   第3.0.1条  饰面砖的品种、规格、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一般厕浴间墙面饰面砖镶贴高度不宜低于地面上1.8m。  
   第3.0.2条  饰面砖镶贴必须牢固,不空鼓,无歪斜、缺棱掉角和裂缝等缺陷。  
   第3.0.3条  饰面砖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协调一致,无变色、污痕和光泽显著受损处。  
   第3.0.4条  饰面砖接缝应嵌填密实、平直、宽窄均匀,颜色一致。阴阳角处的砖搭接方向正确,非整砖使用部位适宜。  
   第3.0.5条  突出物周围的砖用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墙裙贴脸等突出墙面的厚度一致。  
第四章  涂料工程  
质量要求  
   第4.0.1条  涂料工程所用的材料品种、颜色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
moncherisii 2024-06-23

扩展回答

热门问答

装修专题

页面运行时间: 0.20119690895081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