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实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 协议书,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一部分 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建设地 ,工程结构、规模: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为: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验收
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
元,经双方协商同意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委托县建筑业协会进行代收代管.该项费用有关管理规定按县建设局文件执行。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建设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五)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六)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审查意见: 经办人(章)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