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三十九条关于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1、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超过60周岁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5%,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2、企业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注册或受聘的不予认可,其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方面资质的,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应同时上报。 3、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应具有与特级资质承包范围内各类别工程相对应的,各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4、对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专业考核,按企业申请的主项资质要求进行。 5、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人数按照企业申报的各类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七)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所列资料; (八)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九)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十一)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