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规是什么

2024-06-01 00:06:06 (43分钟前 更新) 94 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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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土地等。
 2、我国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包括:
 (1)土地补偿费。  (2)  安置补偿费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土地等。
 2、我国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包括:
 (1)土地补偿费。  (2)  安置补偿费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上班好远 2024-06-01
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政治、经济制度不同的国家有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土地法规。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分组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法执法检查报告时,有的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应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
金硕仁委员说,从总的来看,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很有成效,调动了千百万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土地的改良、利用率很高,农业连年获得丰收,农民收入逐年提高,对这些应当给予充分的肯定。
与此同时,金硕仁委员也直言,在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等工作中,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需要引起重视、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目前,我国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有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这些法律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但是,应当看到,随着国家农业农村政策的调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更加多样化,切实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现行的法律法规与复杂多变的土地承包纠纷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司法对接难度。”金硕仁委员说。[1]
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政治、经济制度不同的国家有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土地法规。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分组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法执法检查报告时,有的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应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
金硕仁委员说,从总的来看,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很有成效,调动了千百万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土地的改良、利用率很高,农业连年获得丰收,农民收入逐年提高,对这些应当给予充分的肯定。
与此同时,金硕仁委员也直言,在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等工作中,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需要引起重视、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目前,我国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有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这些法律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但是,应当看到,随着国家农业农村政策的调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更加多样化,切实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现行的法律法规与复杂多变的土地承包纠纷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司法对接难度。”金硕仁委员说。[1]
世界前八强吃货 2024-05-30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  
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  
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  
(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至关重要。  
区别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现主要依据以下规定: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  
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  
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1995  
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根据商业、  
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  
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  
价,协议出让最低价是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  
于出让土地类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状况等的差异,依靠以上原则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  
标准来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已远远不够。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让土地有可能是新  
增建设用地直接协议出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出让金;再者,  
还有可能是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让等。  
不同情况地价内涵不一,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也应该有很大差异。首先,仅按不同用途  
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无法满足不同土地情况出让地价的需要,  
难于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形同虚设。第二,具体出让地块地价内  
涵往往与协议出让最低价地价内涵不一致,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确定协议出让土地出  
让金,既有可能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也往往会出现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权益的情况。第三,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划拨土地  
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企业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使  
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这已不大适用于按上述文件规定确定  
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②最低价确认方法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能简单地由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应分门别类针对具体出让土地  
类型及地价内涵制定标准。  
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取得的土  
地形式有可能是生地、毛地或熟地。  
生地主要是指已完成土地使用批准手续而未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开发和土地平整的土地,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地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等土地取得费用由申请使用土地者支付。  
其协议出让地价的核定应该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产生的土地增值费,或称土地所有权收  
益、土地纯收益。当然,土地出让金与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是不同的,土地出让金是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的标  
准向国家缴纳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  
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  
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虽然缴纳主体和性质不同,但由于新增建设用地征收标  
准的制定是由国土资源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等情况确定  
的,其标准的制定办法与收取目的及土地出让金有相似性,因此,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最  
低价的确定可以以此作为依据。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  
定,各地征收标准的制定以新增建设用地中依法纳入有偿供地的比例约为60%,从而确定平  
均纯收益征收定额标准,因此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协议出让最低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60%  
毛地和熟地具备建设条件的土地,其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可以以基准地价和生地出让  
最低价加上相应的土地开发费等综合考虑。  
土地价格是一个有机整体,依据土地构成分离出土地出让金有其片面性,在使用上也有  
局限性,一般只适用于工业用地,用于商业、住宅等用地并不适用。但对于目前制定新增建  
设用地(工业用途)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却不失为行之有效的办法。  
对于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作商业、住宅用途的,其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要以基准地价为  
准;以生地、毛地出让的,从基准地价中扣除相应的平均土地取得费、开发费等。  
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  
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企业改制时,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  
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据此核算出的土地  
出让金就有可能低于标定地价的40%,对于企业改制涉及的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能按“不低  
于标定地价的40%”作为衡量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标准。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  
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  
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  
(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至关重要。  
区别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现主要依据以下规定: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  
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  
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1995  
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根据商业、  
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  
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  
价,协议出让最低价是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  
于出让土地类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状况等的差异,依靠以上原则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  
标准来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已远远不够。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让土地有可能是新  
增建设用地直接协议出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出让金;再者,  
还有可能是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让等。  
不同情况地价内涵不一,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也应该有很大差异。首先,仅按不同用途  
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无法满足不同土地情况出让地价的需要,  
难于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形同虚设。第二,具体出让地块地价内  
涵往往与协议出让最低价地价内涵不一致,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确定协议出让土地出  
让金,既有可能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也往往会出现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权益的情况。第三,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划拨土地  
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企业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使  
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这已不大适用于按上述文件规定确定  
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②最低价确认方法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能简单地由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应分门别类针对具体出让土地  
类型及地价内涵制定标准。  
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取得的土  
地形式有可能是生地、毛地或熟地。  
生地主要是指已完成土地使用批准手续而未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开发和土地平整的土地,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地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等土地取得费用由申请使用土地者支付。  
其协议出让地价的核定应该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产生的土地增值费,或称土地所有权收  
益、土地纯收益。当然,土地出让金与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是不同的,土地出让金是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的标  
准向国家缴纳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  
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  
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虽然缴纳主体和性质不同,但由于新增建设用地征收标  
准的制定是由国土资源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等情况确定  
的,其标准的制定办法与收取目的及土地出让金有相似性,因此,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最  
低价的确定可以以此作为依据。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  
定,各地征收标准的制定以新增建设用地中依法纳入有偿供地的比例约为60%,从而确定平  
均纯收益征收定额标准,因此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协议出让最低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60%  
毛地和熟地具备建设条件的土地,其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可以以基准地价和生地出让  
最低价加上相应的土地开发费等综合考虑。  
土地价格是一个有机整体,依据土地构成分离出土地出让金有其片面性,在使用上也有  
局限性,一般只适用于工业用地,用于商业、住宅等用地并不适用。但对于目前制定新增建  
设用地(工业用途)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却不失为行之有效的办法。  
对于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作商业、住宅用途的,其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要以基准地价为  
准;以生地、毛地出让的,从基准地价中扣除相应的平均土地取得费、开发费等。  
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  
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企业改制时,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  
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据此核算出的土地  
出让金就有可能低于标定地价的40%,对于企业改制涉及的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能按“不低  
于标定地价的40%”作为衡量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标准。
Arsenalzoe 2024-05-15
涉及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大约有200多部,包括土地、房地产、财税等各个方面,其中核心法律大约10几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土地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5、划拨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6、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8、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10、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11、农村土地承包法;
12、物权法;
13、测绘管理办法;
涉及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大约有200多部,包括土地、房地产、财税等各个方面,其中核心法律大约10几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土地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5、划拨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6、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8、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10、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11、农村土地承包法;
12、物权法;
13、测绘管理办法;
人到中年156 2024-05-04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
龙井12345 2024-04-30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所以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关先生来信中所提到的住宅并不是商品房,是当地农民使用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建成的住宅,违反了只可自住的原则而出售的。消费者若购买了该种房屋是无法拿到房产证的,将来不能上市交易;一旦发生了房屋纠纷,将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所以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关先生来信中所提到的住宅并不是商品房,是当地农民使用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建成的住宅,违反了只可自住的原则而出售的。消费者若购买了该种房屋是无法拿到房产证的,将来不能上市交易;一旦发生了房屋纠纷,将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君绮罗222 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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