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 1、GB 50368-2005 住宅建筑规范 强条:8.1.4 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立管,不应布置在套内。 8.2.1 生活给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质和生活杂用税系 统的水质局应符合使用要求。 8.2.2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8.2.3 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和管道的设置应保证二次供水的使用要求。供水管道、阀 门和配件应符合耐腐蚀和耐压的要求。 8.2.4 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 0.35MPa 8.2.5 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配水点的水温不应低于450C 8.2.6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 8.2.7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8 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构造内 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8.2.9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 8.2.10 适合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的住宅,应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 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 8.2.11 设有中水系统的住宅,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和防止无用的安全设施。 2、GB50242-200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强条: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作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2.3 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4.3.1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去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作施舍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5.2.1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之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验方法: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借口无渗漏为合格。 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强条: 3.2.1 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