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建筑发展到明清时期,在官式建筑方面已经高度标准化和定型化。
清朝政府于公元1733年颁布的《工部工程做法则例》,又进一步加以制度化。它规定把所有官式建筑物分成二十七种格式,每一种格式房屋的大小、尺寸、比例和构件都固定不变。这种做法在施工中固然方便,但却缺乏灵活性。但聪明的建筑匠师们利用这种成熟的和定型的做法,妥善而巧妙地完成了明清皇宫、坛庙和园囿的建筑设计,遗留下来的像北京故宫、天坛和颐和园等一系列优秀的建筑群。
明清的民间建筑从总的发展方向来看,也趋于标准化和定型化。但由于受到的约束较官式建筑为小,再加上地区、民族、阶级和贫富的不同,表现在具体建筑物上的差别也比较大。这就意味着民间匠师们在设计施工中享有较大的自由和灵活性,使此期民间建筑的地方特色更为显著。
早在明代中期,江浙一带民间的木构建筑就有了规范化的专书《鲁班经》,它是以堂屋为中心来规定其他房间尺寸的。流行于北方黄土高原的窑洞住宅,到明清时期也有了发展,从布局到结构都作了改进。当时福建的土造楼房,用一米多厚的夯土墙承重,可以建成高达四、五米的楼房。各地区、各民族的建筑装饰艺术也比官式的更加生动活泼,富有变化。
在明清时期,四合院式的住宅在我国北方更为流行。这种住宅的特点是按南北中轴线对称地安排房屋和院落。通常是把南向的房屋称作“正房”或“上房”,北向的房屋称作“倒座”,东西两侧的房屋称作“厢房”。其中正房供长辈居住,厢房供晚辈居住,倒座则用作客房或仆役的住室,另有耳房和小院作为厨房和杂屋等。房屋,一般都房高厅大,因此,多悬挂高大的挂轴。院子的四周都有封闭式的围墙,所有门窗均朝向院子,以保持安全和宁静。大门多开在南面围墙的东部,大门内有迎面的影壁(又名照壁),使外人看不到院内的动静。大门和二门之间称为“前院”或“外院”,前院的南侧有一排“倒座”。二门又名“垂花门”,常有比较华丽的装饰。二门内称为“内院”、“正院”或“里院”,是四合院的中心部分。在正房和厢房之间常用走廊连接,庭院里多栽有花卉树木。比较大型的住宅则由几个四合院组成,并在左右或后部再营建花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