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房屋接管验收表

2024-04-27 13:31:23 (28分钟前 更新) 294 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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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接管验收
  接管验收应检索提交的资料:
  《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各个分项有都备案)
  《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实测面积登记表》
  《预售商品房的面积测量报告》
  如果开发商拒绝出示这些证明文件、或文件不全,可按购房合同第十一条,要求开发商签收“关于出卖人拒绝出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责任确认函”。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管线分布竣工图,可带走,作为证据资料保存。
  产权资料
  拆迁安置资料
  技术资料:
  竣工图——总平面、建筑、结构、设备、附属工程及隐蔽管线的全套图纸;
  地质勘察报告;
  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及技术核定单(包括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沉降观察记录;
  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质量保证书;
  水、电、采暖、卫生器具、电梯等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书;
  砂浆、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
  供水、供暖的试压报告。
  注意事项:
  出具《实测面积登记表》,若实测面积误差超出3%,可以中止收房
  若发现有质量问题,开发商应限期维修,购房者应要求开发商签定书面函件,由此导致业主逾期入住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验房交接表》记录表上,应把检验情况逐一记录,凡是无法确认的事项,则不记录或写上“暂不清楚”、“无法认定”等字样。若发现问题,则如实记录下来,并要求发展商限期处理。
  只要发现问题,不管大小,都要在相关文件或表格中记录下来,如果楼盘根本就没准备验收登记表,则应自备纸笔,一一记录。
  物业公司的行为代表不了开发商(除非有明确书面授权),因此不要就房屋质量的问题与物业公司签署文件。验收房屋发现问题时,一定要开发商盖章确认,约定处理方案。
  税费问题
  特别提示: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大部分购房合同的约定,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均不能作为开发商交付房屋的前提。
  1.  契税
  契税是业主取得产权证时向国家交的税。
  缴纳时间:契税只能在过户时交纳
  特别提示:除税务机关,任何单位无权代收。
  实施:业主入住时不需要向开发商交纳契税,等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之前自己到税务局直接办理。
  2.  公共维修基金
  此项基金不同于物业管理费,只用部位、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税率:房屋成交价的2%。
  特别提示:任何开发商、物业公司都无权收取或代收大修基金。该基金应该交给小区办。如果您将大修基金交给开发商,您很可能无法要回。
  3、面积测绘费
  面积测绘费收取原则为“谁委托,谁付费”,购房合同已规定开发商向购房人提供面积测量数据的义务,故此费用应由开发商交纳。
  4、物业费
  一年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和水电保证金
  特别提示:普通小区交一年以下物业费并不违规。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5.  产权代办费
  业主完全有权选择自行办理产权证,开发商无权强行向业主收取该笔费用。
  面积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正确测算房屋面积,是专业人员的工作,开发商在使之产生人为偏差侵占购房者一、两米面积轻而易举。可
  能把非公摊的面积加入公摊之中。
  (二)如何解决面积误差?
  面积误差:根据有关规定,买卖双方因设计面积或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房款;
  (三)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要求退房。开发商应在买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退还已交房款,并支付已付房款利息。如购房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开发商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买受人。
  特别提示:
  1.  想测出您买的商品房的真实面积,首先购房者索要出建筑的竣工图纸,请专家根据图纸进行计算。
  2.签订合同时应细化条款,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如规定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人有权退房。
  质量问题
  卫生间排风孔有否留好。
  房屋净高,垂直。
  主体结构-不得引起上部结构的开裂或相邻房屋的损坏。
  钢筋混凝土构件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无产生变形、裂缝。
  排水畅通,无积水,不渗漏,外墙无渗水。现有阀门、龙头检查:位置是否合理,开启、关闭是否正常,水路是否通畅,无破损、锈迹、无滑扣失效、滴水现象;管道是否固定牢固,安装是否平直整齐,管道有无破损,接头是否完好
  空置下来的结构,如厨房的这个空档不足以摆放冰箱。
  水表接头是否紧密完好,有无空转现象
  阳台和屋面有排水,出水口、檐沟、落水管安装牢固、接口平密、不渗漏。
  面层与基层必须粘结牢固,不空鼓。整体面层平整,无裂缝、脱皮和起砂
  饰面砖应表面洁净,粘贴牢固,阴阳角与线脚顺直,无缺棱掉角。
  漆、刷浆应色泽一致。表面不应有脱皮、漏刷现象
  电气线路安装应平整、牢固、顺直,过墙应有导管。
  电视信号和网络信号
  管道安装牢固、开关启闭灵活、无滴漏。水压试验,安装水表或预留表位。
  注意:
  若发现有质量问题,开发商应限期维修,购房者应要求开发商签定书面函件。并填写《验房交接表》
  1.验房后要坚持的原则:只要发现问题,不管大小,都要在相关文件或表格中记录下来,而不管开发商陪同的收房人员如何花言巧语;如果楼盘根本就没准备验收登记表,则应自备纸笔,一一记录。
  2.  物业公司的行为代表不了开发商(除非有明确书面授权),因此不要就房屋质量的问题与物业公司签署文件。
  3、验收房屋发现问题时,一定要开发商盖章确认,约定处理方案。
  4、如果开发商拒绝盖章确认房屋存在的问题,一定要取得证据,证明不是买房人不按时收房,而是开发商拟交付房屋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定条件。
  质量问题的处理。
  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相邻房屋的安全问题,必须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加固补强返修,直至合格。
  对于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可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也可采取费用补偿的办法,由接管单位处理。
  面积分摊原则:
  1、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梯井、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与公用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不应入的公用建筑空间:
  1、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等,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2、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3、对于半地下室,不论采光井的结构如何,都不计入建筑面积。
  特别提示:
  1.  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公摊的具体项目。
  2.  售房单位在预售商品房前,应向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提交预售商品房的面积测量报告。预售商品房设计方案变更涉及预售房屋面积的,应重新提交面积测量报告。
  售房单位在销(预)售商品房时,在销(预)售合同(含补应明确[url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部位。
  3.  其他购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房屋接管验收
  接管验收应检索提交的资料:
  《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各个分项有都备案)
  《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实测面积登记表》
  《预售商品房的面积测量报告》
  如果开发商拒绝出示这些证明文件、或文件不全,可按购房合同第十一条,要求开发商签收“关于出卖人拒绝出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责任确认函”。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管线分布竣工图,可带走,作为证据资料保存。
  产权资料
  拆迁安置资料
  技术资料:
  竣工图——总平面、建筑、结构、设备、附属工程及隐蔽管线的全套图纸;
  地质勘察报告;
  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及技术核定单(包括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沉降观察记录;
  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质量保证书;
  水、电、采暖、卫生器具、电梯等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书;
  砂浆、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
  供水、供暖的试压报告。
  注意事项:
  出具《实测面积登记表》,若实测面积误差超出3%,可以中止收房
  若发现有质量问题,开发商应限期维修,购房者应要求开发商签定书面函件,由此导致业主逾期入住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验房交接表》记录表上,应把检验情况逐一记录,凡是无法确认的事项,则不记录或写上“暂不清楚”、“无法认定”等字样。若发现问题,则如实记录下来,并要求发展商限期处理。
  只要发现问题,不管大小,都要在相关文件或表格中记录下来,如果楼盘根本就没准备验收登记表,则应自备纸笔,一一记录。
  物业公司的行为代表不了开发商(除非有明确书面授权),因此不要就房屋质量的问题与物业公司签署文件。验收房屋发现问题时,一定要开发商盖章确认,约定处理方案。
  税费问题
  特别提示: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大部分购房合同的约定,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均不能作为开发商交付房屋的前提。
  1.  契税
  契税是业主取得产权证时向国家交的税。
  缴纳时间:契税只能在过户时交纳
  特别提示:除税务机关,任何单位无权代收。
  实施:业主入住时不需要向开发商交纳契税,等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之前自己到税务局直接办理。
  2.  公共维修基金
  此项基金不同于物业管理费,只用部位、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税率:房屋成交价的2%。
  特别提示:任何开发商、物业公司都无权收取或代收大修基金。该基金应该交给小区办。如果您将大修基金交给开发商,您很可能无法要回。
  3、面积测绘费
  面积测绘费收取原则为“谁委托,谁付费”,购房合同已规定开发商向购房人提供面积测量数据的义务,故此费用应由开发商交纳。
  4、物业费
  一年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和水电保证金
  特别提示:普通小区交一年以下物业费并不违规。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5.  产权代办费
  业主完全有权选择自行办理产权证,开发商无权强行向业主收取该笔费用。
  面积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正确测算房屋面积,是专业人员的工作,开发商在使之产生人为偏差侵占购房者一、两米面积轻而易举。可
  能把非公摊的面积加入公摊之中。
  (二)如何解决面积误差?
  面积误差:根据有关规定,买卖双方因设计面积或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房款;
  (三)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要求退房。开发商应在买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退还已交房款,并支付已付房款利息。如购房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开发商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买受人。
  特别提示:
  1.  想测出您买的商品房的真实面积,首先购房者索要出建筑的竣工图纸,请专家根据图纸进行计算。
  2.签订合同时应细化条款,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如规定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人有权退房。
  质量问题
  卫生间排风孔有否留好。
  房屋净高,垂直。
  主体结构-不得引起上部结构的开裂或相邻房屋的损坏。
  钢筋混凝土构件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无产生变形、裂缝。
  排水畅通,无积水,不渗漏,外墙无渗水。现有阀门、龙头检查:位置是否合理,开启、关闭是否正常,水路是否通畅,无破损、锈迹、无滑扣失效、滴水现象;管道是否固定牢固,安装是否平直整齐,管道有无破损,接头是否完好
  空置下来的结构,如厨房的这个空档不足以摆放冰箱。
  水表接头是否紧密完好,有无空转现象
  阳台和屋面有排水,出水口、檐沟、落水管安装牢固、接口平密、不渗漏。
  面层与基层必须粘结牢固,不空鼓。整体面层平整,无裂缝、脱皮和起砂
  饰面砖应表面洁净,粘贴牢固,阴阳角与线脚顺直,无缺棱掉角。
  漆、刷浆应色泽一致。表面不应有脱皮、漏刷现象
  电气线路安装应平整、牢固、顺直,过墙应有导管。
  电视信号和网络信号
  管道安装牢固、开关启闭灵活、无滴漏。水压试验,安装水表或预留表位。
  注意:
  若发现有质量问题,开发商应限期维修,购房者应要求开发商签定书面函件。并填写《验房交接表》
  1.验房后要坚持的原则:只要发现问题,不管大小,都要在相关文件或表格中记录下来,而不管开发商陪同的收房人员如何花言巧语;如果楼盘根本就没准备验收登记表,则应自备纸笔,一一记录。
  2.  物业公司的行为代表不了开发商(除非有明确书面授权),因此不要就房屋质量的问题与物业公司签署文件。
  3、验收房屋发现问题时,一定要开发商盖章确认,约定处理方案。
  4、如果开发商拒绝盖章确认房屋存在的问题,一定要取得证据,证明不是买房人不按时收房,而是开发商拟交付房屋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定条件。
  质量问题的处理。
  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相邻房屋的安全问题,必须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加固补强返修,直至合格。
  对于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可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也可采取费用补偿的办法,由接管单位处理。
  面积分摊原则:
  1、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梯井、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与公用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不应入的公用建筑空间:
  1、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等,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2、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3、对于半地下室,不论采光井的结构如何,都不计入建筑面积。
  特别提示:
  1.  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公摊的具体项目。
  2.  售房单位在预售商品房前,应向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提交预售商品房的面积测量报告。预售商品房设计方案变更涉及预售房屋面积的,应重新提交面积测量报告。
  售房单位在销(预)售商品房时,在销(预)售合同(含补应明确[url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部位。
  3.  其他购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阳光明媚1618 2024-04-27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为确保房屋住用的安全和正常的使用功能。明确在房屋接管验收中交接双方应遵守的事项,特制定本标准。
1.2  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应按本标准执行;依法代管。依约托管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接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一般民用建筑的接管验收。工业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及某些有特殊设备和使用要求的建筑的接管验收可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
GBJ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J10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J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206  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7  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3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42  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13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  接管验收
  地方政府设置的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接管建设单
位移交的新建房屋和实行产权转移的原有房屋进行的验收。
3.2  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
  指中央或地方政府投资建造并决定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市、
县政府用收取的住宅建设配套费建造的房屋、征(拨)地拆迁安置中按规
定把产权划归政府的房屋,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并通知接管的房屋,以
及其它应由政府接收并决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
3.3  新建房屋
  建成后未经确认产权的房屋。
3.4  原有房屋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4.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
4.1  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是在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
4.2  接管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a.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业经竣工验收合格;
b.供电、采暖、给水排水、卫生、道路等设备和设施能正常使用;
c.房屋幢、户编号业经有关部门确认。
4.3  接管验收应检索提交的资料
4.3.1  产权资料:
a.项目批准文件;
b.用地批准文件;
c.建筑执照;
d.拆迁安置资料。
4.3.2  技术资料:
a.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建筑、结构、设备、附属工程及隐蔽管线的全套图纸;
b.地质勘察报告;
c.工程合同及开、竣工报告;
d.工程预决算;
e.图纸会审记录;
f.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及技术核定单(包括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g.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h.沉降观察记录;
i.竣工验收证明书;
j.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质量保证书;
k.新材料、构配件的鉴定合格证书;
l.水、电、采暖、卫生器具、电梯等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书;
m.砂浆、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
n.供水、供暖的试压报告。
4.4  接管验收程序
4.4.1  建设单位书面提请接管单位接管验收。
4.4.2  接管单位按“4.2”和“4.3”条进行审核,对具备条件的,应在15日内签发验收通知并约定验收时间。
4.4.3  接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按“4.5”条进行检验。  4.4.4  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按“4.6.1”和“4.6.2”条处理。
4.4.5  经检验符合要求的房屋,接管单位应签置验收合格凭证,签发接管文件。
4.5  质量与使用功能的检验
4.5.1  主体结构
4.5.1.1  地基基础的沉降不得超过GBJ7的允许变形值;不得引起上部结构的开裂或相邻房屋的损坏。
4.5.1.2  钢筋混凝土构件产生变形、裂缝,不得超过GBJ10的规定值。
4.5.1.3  砖石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允许有明显裂缝。
4.5.1.4  木结构应结点牢固,支撑系统可靠,无蚁害,其构件的选材必须符合GBJ206中2.1.1条的有关规定。
4.5.1.5  凡应抗震设防的房屋,必须符合GBJ11的有关规定。
4.5.2  外墙不得渗水。
4.5.3  屋面
4.5.3.1  各类屋面必须符合GBJ207中4.0.6条的规定,排水畅通,无积水,不渗漏。
4.5.3.2  平屋面应有隔热保温措施,三层以上房屋在公用部位应设置屋面检修孔。
4.5.3.3  阳台和三层以上房屋的屋面应有组织排水,出水口、檐沟、落水管应安装牢固、接口平密、不渗漏。
4.5.4  楼地面
4.5.4.1  面层与基层必须粘结牢固,不空鼓。整体面层平整,不允许有裂缝、脱皮和起砂等缺陷;块料面层应表面平正、接缝均匀顺直,无缺棱掉角。
4.5.4.2  卫生间、阳台、盥洗间地面与相邻地面的相对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积水,不允许倒泛水和渗漏。
4.5.4.3  木楼地面应平整牢固,接缝密合。
4.5.5  装修
4.5.5.1  钢木门窗应安装平正牢固,无翘曲变形,开关灵活,零配件装配齐全,位置准确,钢门窗缝隙严密,木门窗缝隙适度。
4.5.5.2  进户门不得使用胶合板制作,门锁应安装牢固,底层外窗、楼层公共走道窗、进户门上的亮子均应装设铁栅栏。
4.5.5.3  木装修工程应表面光洁,线条顺直,对缝严密,不露钉帽,与基层必须钉牢。
4.5.5.4  门窗玻璃应安装平整,油灰饱满,粘贴牢固。
4.5.5.5  抹灰应表面平整,不应有空鼓、裂缝和起泡等缺陷。
4.5.5.6  饰面砖应表面洁净,粘贴牢固,阴阳角与线脚顺直,无缺棱掉角。
4.5.5.7  油漆、刷浆应色泽一致。表面不应有脱皮、漏刷现象
4.5.6  电气
4.5.6.1  电气线路安装应平整、牢固、顺直,过墙应有导管。导线连接必须紧密,铝导线连接不得采用绞接或绑接。采用管子配线时,连接点必须紧密、可靠,使管路在结构上和电气上均连成整体并有可靠的接地。每回路导线间和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得小于1MΩ/KV。
4.5.6.2  应按套安装电表或预留表位,并有电器接地装置。
4.5.6.3  照明器具等低压电器安装支架必须牢固,部件齐全,接触良好,位置正确。
4.5.6.4  各种避雷装置的所有连接点必须牢固可靠,接地电阻值必须答合GBJ232的要求。
4.5.6.5  电梯应能准确启动运行、选层、平层、停层,曳引机的噪声和震动声不得超过GBJ232的规定值。制动器、限速器及其他安全设备应动作灵敏可靠。安装的隐蔽工程、试运转记录、性能检测记录及完整的图纸资料均应符合要求。
4.5.6.6  对电视信号有屏蔽影响的住宅,电视信号场强微弱或被高层建筑遮挡及反射波复杂地区的住宅,应设置电视共用天线。
4.5.6.7  除上述要求外,同时应符合地区性“低压电气装置规程”的有关要求。
4.5.7  水、卫、消防
4.5.7.1  管道应安装牢固、控制部件启闭灵活、无滴漏。水压试验及保温、防腐措施必须符合GBJ242的要求。应按套安装水表或预留表位。
4.5.7.2  高位水箱进水管与水箱检查口的设置应便于检修。
4.5.7.3  卫生间、厨房内的排污管应分设,出户管长不宜超过8m,并不应使用陶瓷管、塑料管。地漏、排污管接口、检查口不得渗漏,管道排水必须流畅。
4.5.7.4  卫生器具质量良好,接口不得渗漏,安装应平正、牢固、部件齐全、制动灵活。
4.5.7.5  水泵安装应平稳,运行时无较大震动。
4.5.7.6  消防设施必须符合GBJ16、GBJ45的要求,并且有消防部门检验合格签证。
4.5.8  采暖
4.5.8.1  采暖工程的验收时间,必须在采暖期以前两个月进行。
4.5.8.2  锅炉、箱罐等压力容器应安装平正、配件齐全、不得有变形、裂纹、磨损、腐蚀等缺陷害。安装完毕后,必须有专业部门的检验合格签证。
4.5.8.3  炉排必须进行12h以上试运转,炉排之间、炉排与炉铁之间不得互相摩擦,且无杂音,不跑偏,不凸起,不受卡,返转应自如。
4.5.8.4  各种仪器、仪表应齐全精确,安全装置必须灵敏、可靠,控制阀门应开关灵活。
4.5.8.5  炉门、灰门、煤斗闸板、烟、风档板应安装平正、启闭灵活,闭合严密,风室隔墙不得透风漏气。
4.5.8.6  管道的管径、坡度及检查井必须符合GBJ242的要求,管沟大小及管道排列应便于维修,管架、支架、吊架应牢固。
4.5.8.7  设备、管道不应有跑、冒、滴、漏现象。保温、防腐措施必须答合GBJ242的规定。
4.5.8.8  锅炉辅机应运转正常,无杂音。消烟除尘、消音减震设备应齐全,水质、烟尘排放浓度应符合环保要求。
4.5.8.9  经过48h连续试运行,锅炉和附属设备的热工、机械性能及采暖区室温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5.9  附属工程及其它
4.5.9.1  室外排水系统的标高、窨井(检查井)设置、管道坡度、管径均必须符合GBJ14第二章第2.3.4节的要求。管道应顺直且排水通畅,井盖应搁置稳妥并设置井圈。
4.5.9.2  化粪池应按排污量合理设置,池内无垃圾杂物,进出水口高差不得小于5cm。立管与粪池间的连接管道应有足够坡度,并不应起过两个弯。
4.5.9.3  明沟、散水、落水沟头不得有断裂、积水现象。
4.5.9.4  房屋入口处必须做室外道路。并与主干道相通。路面不应有积水、空鼓和断裂现象。
4.5.9.5  房屋应按单元设置信报箱,其规格、位置须符合有关规定。
4.5.9.6  挂物钩、晒衣架应安装牢固。烟道、通风道、垃圾道应畅通,无阻塞物。
4.5.9.7  单体工程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临时设施及过渡用房拆除清理完毕。室外地面平整,室内外高差符合设计要求。
4.5.9.8  群体建筑应检验相应的市政、公建配套工程和服务设施,达到应有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
4.6  质量问题的处理。
4.6.1  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必须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加固补强返修,直至合格。  影响相邻房屋的安全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4.6.2  对于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可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也可采取费用补偿的办法,由接管单位处理。
5.原有房屋的收管验收
5.1  接管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a.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清楚;
b.土地使用范围明确。
5.2  接管验收应检索提交的资料
5.2.1  产权资料:
a.房屋所有权证;
b.土地使用权证;
c.有关司法、公证文书和协议;
d.房屋分户使用清册;
e.房屋设备及定、附着物清册。
5.2.2  技术资料:
a.房地产平面图;
b.房屋分间平面图;
c.房屋及设备技术资料。
5.3  接管验收程序
5.3.1  移交人书面提请接管单位接管验收。
5.3.2  接管单位按5.1和5.2条进行审核。对具备条件的,应在15日内签发验收通知并约定验收时间。
5.3.3  接管单位会同移交人按5.4条进行检验。
5.3.4  对检验中发现的危损问题,按5.5条处理。
5.3.5  交接双方共同清点房屋、装修、设备和定、附着物,核实房屋使用状况。
5.3.6  经检验符合要求的房屋,接管单位应签署验收合格凭证,签发接管文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5.3.7  移交人配合接管单位按接管单位的规定与房屋使用人重新建立租赁关系。
5.4  质量与使用功能的检验
5.4.1  以CJ13和国家有关规定作检验依据。
5.4.2  从外观检查建筑物整体的变异状态。
5.4.3  检查房屋结构、装修和设备的完好与损坏程度。
5.4.4  查验房屋使用情况(包括建筑年代、用途变迁、拆改添
建、装修和设备情况)。评估房屋现有价值、建立资料档案。
5.5  危险和损坏问题的处理
5.5.1  属有危险的房屋,应由移交人负责排险解危后,始得接管。
5.5.2  属有损坏的房屋,由移交人和接管单位协商解决,既可约定期限由移交人负责维修,也可采用其它补偿形式。
5.5.3  属法院判决没收并通知接管的房屋,按法院判决办理。
6.交接双方的责任
6.1  为尽快发挥投资效益,建设单位应按4.2和4.3条的要求提前做好房屋交验准备,房屋竣工后,及时提出接管验收申请。接管单位应在15日内审核完毕、及进签发验收通知并约定时间验收。经检验符合要求,接管单位应在7日内签署验收合格凭证,并应及时签发接管文件。未经接管的新建房屋一律不得分配使用。
6.2  接管验收时,交接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验收不合格时,双方协议处理办法,并商定时间复验,建设单位应按约返修合格,组织复验。
6.3  房屋接管交付使用后,如发生隐蔽性的重大质量事故,应由接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分析研究,查明原因,如属设计、施工、材料的原因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如属使用不当、管理不善的原因,则应由接管单位负责处理。
6.4  新建房屋自验收接管之日起,应执行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并应向接管单位预付保修保证金。接管单位在需要时用于代修。保修期满,按实结算,也可以在验收接管时,双方达成协议。建设单位一次性拨付保修费用,由接管单位负责保修。保修保证金和保修费的标准由各地自定。
6.5  新建房屋一经接管,建设单位应负责在三个月内组织办理承租手续,逾期不办,应承担因房屋空置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
6.6  执行本标准有争议而又不能协商解决时,双方均得申请市、县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协调或裁决。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为确保房屋住用的安全和正常的使用功能。明确在房屋接管验收中交接双方应遵守的事项,特制定本标准。
1.2  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应按本标准执行;依法代管。依约托管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接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一般民用建筑的接管验收。工业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及某些有特殊设备和使用要求的建筑的接管验收可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
GBJ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J10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J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206  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7  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3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42  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13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  接管验收
  地方政府设置的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接管建设单
位移交的新建房屋和实行产权转移的原有房屋进行的验收。
3.2  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
  指中央或地方政府投资建造并决定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市、
县政府用收取的住宅建设配套费建造的房屋、征(拨)地拆迁安置中按规
定把产权划归政府的房屋,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并通知接管的房屋,以
及其它应由政府接收并决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
3.3  新建房屋
  建成后未经确认产权的房屋。
3.4  原有房屋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4.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
4.1  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是在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
4.2  接管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a.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业经竣工验收合格;
b.供电、采暖、给水排水、卫生、道路等设备和设施能正常使用;
c.房屋幢、户编号业经有关部门确认。
4.3  接管验收应检索提交的资料
4.3.1  产权资料:
a.项目批准文件;
b.用地批准文件;
c.建筑执照;
d.拆迁安置资料。
4.3.2  技术资料:
a.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建筑、结构、设备、附属工程及隐蔽管线的全套图纸;
b.地质勘察报告;
c.工程合同及开、竣工报告;
d.工程预决算;
e.图纸会审记录;
f.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及技术核定单(包括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g.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h.沉降观察记录;
i.竣工验收证明书;
j.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质量保证书;
k.新材料、构配件的鉴定合格证书;
l.水、电、采暖、卫生器具、电梯等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书;
m.砂浆、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
n.供水、供暖的试压报告。
4.4  接管验收程序
4.4.1  建设单位书面提请接管单位接管验收。
4.4.2  接管单位按“4.2”和“4.3”条进行审核,对具备条件的,应在15日内签发验收通知并约定验收时间。
4.4.3  接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按“4.5”条进行检验。  4.4.4  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按“4.6.1”和“4.6.2”条处理。
4.4.5  经检验符合要求的房屋,接管单位应签置验收合格凭证,签发接管文件。
4.5  质量与使用功能的检验
4.5.1  主体结构
4.5.1.1  地基基础的沉降不得超过GBJ7的允许变形值;不得引起上部结构的开裂或相邻房屋的损坏。
4.5.1.2  钢筋混凝土构件产生变形、裂缝,不得超过GBJ10的规定值。
4.5.1.3  砖石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允许有明显裂缝。
4.5.1.4  木结构应结点牢固,支撑系统可靠,无蚁害,其构件的选材必须符合GBJ206中2.1.1条的有关规定。
4.5.1.5  凡应抗震设防的房屋,必须符合GBJ11的有关规定。
4.5.2  外墙不得渗水。
4.5.3  屋面
4.5.3.1  各类屋面必须符合GBJ207中4.0.6条的规定,排水畅通,无积水,不渗漏。
4.5.3.2  平屋面应有隔热保温措施,三层以上房屋在公用部位应设置屋面检修孔。
4.5.3.3  阳台和三层以上房屋的屋面应有组织排水,出水口、檐沟、落水管应安装牢固、接口平密、不渗漏。
4.5.4  楼地面
4.5.4.1  面层与基层必须粘结牢固,不空鼓。整体面层平整,不允许有裂缝、脱皮和起砂等缺陷;块料面层应表面平正、接缝均匀顺直,无缺棱掉角。
4.5.4.2  卫生间、阳台、盥洗间地面与相邻地面的相对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积水,不允许倒泛水和渗漏。
4.5.4.3  木楼地面应平整牢固,接缝密合。
4.5.5  装修
4.5.5.1  钢木门窗应安装平正牢固,无翘曲变形,开关灵活,零配件装配齐全,位置准确,钢门窗缝隙严密,木门窗缝隙适度。
4.5.5.2  进户门不得使用胶合板制作,门锁应安装牢固,底层外窗、楼层公共走道窗、进户门上的亮子均应装设铁栅栏。
4.5.5.3  木装修工程应表面光洁,线条顺直,对缝严密,不露钉帽,与基层必须钉牢。
4.5.5.4  门窗玻璃应安装平整,油灰饱满,粘贴牢固。
4.5.5.5  抹灰应表面平整,不应有空鼓、裂缝和起泡等缺陷。
4.5.5.6  饰面砖应表面洁净,粘贴牢固,阴阳角与线脚顺直,无缺棱掉角。
4.5.5.7  油漆、刷浆应色泽一致。表面不应有脱皮、漏刷现象
4.5.6  电气
4.5.6.1  电气线路安装应平整、牢固、顺直,过墙应有导管。导线连接必须紧密,铝导线连接不得采用绞接或绑接。采用管子配线时,连接点必须紧密、可靠,使管路在结构上和电气上均连成整体并有可靠的接地。每回路导线间和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得小于1MΩ/KV。
4.5.6.2  应按套安装电表或预留表位,并有电器接地装置。
4.5.6.3  照明器具等低压电器安装支架必须牢固,部件齐全,接触良好,位置正确。
4.5.6.4  各种避雷装置的所有连接点必须牢固可靠,接地电阻值必须答合GBJ232的要求。
4.5.6.5  电梯应能准确启动运行、选层、平层、停层,曳引机的噪声和震动声不得超过GBJ232的规定值。制动器、限速器及其他安全设备应动作灵敏可靠。安装的隐蔽工程、试运转记录、性能检测记录及完整的图纸资料均应符合要求。
4.5.6.6  对电视信号有屏蔽影响的住宅,电视信号场强微弱或被高层建筑遮挡及反射波复杂地区的住宅,应设置电视共用天线。
4.5.6.7  除上述要求外,同时应符合地区性“低压电气装置规程”的有关要求。
4.5.7  水、卫、消防
4.5.7.1  管道应安装牢固、控制部件启闭灵活、无滴漏。水压试验及保温、防腐措施必须符合GBJ242的要求。应按套安装水表或预留表位。
4.5.7.2  高位水箱进水管与水箱检查口的设置应便于检修。
4.5.7.3  卫生间、厨房内的排污管应分设,出户管长不宜超过8m,并不应使用陶瓷管、塑料管。地漏、排污管接口、检查口不得渗漏,管道排水必须流畅。
4.5.7.4  卫生器具质量良好,接口不得渗漏,安装应平正、牢固、部件齐全、制动灵活。
4.5.7.5  水泵安装应平稳,运行时无较大震动。
4.5.7.6  消防设施必须符合GBJ16、GBJ45的要求,并且有消防部门检验合格签证。
4.5.8  采暖
4.5.8.1  采暖工程的验收时间,必须在采暖期以前两个月进行。
4.5.8.2  锅炉、箱罐等压力容器应安装平正、配件齐全、不得有变形、裂纹、磨损、腐蚀等缺陷害。安装完毕后,必须有专业部门的检验合格签证。
4.5.8.3  炉排必须进行12h以上试运转,炉排之间、炉排与炉铁之间不得互相摩擦,且无杂音,不跑偏,不凸起,不受卡,返转应自如。
4.5.8.4  各种仪器、仪表应齐全精确,安全装置必须灵敏、可靠,控制阀门应开关灵活。
4.5.8.5  炉门、灰门、煤斗闸板、烟、风档板应安装平正、启闭灵活,闭合严密,风室隔墙不得透风漏气。
4.5.8.6  管道的管径、坡度及检查井必须符合GBJ242的要求,管沟大小及管道排列应便于维修,管架、支架、吊架应牢固。
4.5.8.7  设备、管道不应有跑、冒、滴、漏现象。保温、防腐措施必须答合GBJ242的规定。
4.5.8.8  锅炉辅机应运转正常,无杂音。消烟除尘、消音减震设备应齐全,水质、烟尘排放浓度应符合环保要求。
4.5.8.9  经过48h连续试运行,锅炉和附属设备的热工、机械性能及采暖区室温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5.9  附属工程及其它
4.5.9.1  室外排水系统的标高、窨井(检查井)设置、管道坡度、管径均必须符合GBJ14第二章第2.3.4节的要求。管道应顺直且排水通畅,井盖应搁置稳妥并设置井圈。
4.5.9.2  化粪池应按排污量合理设置,池内无垃圾杂物,进出水口高差不得小于5cm。立管与粪池间的连接管道应有足够坡度,并不应起过两个弯。
4.5.9.3  明沟、散水、落水沟头不得有断裂、积水现象。
4.5.9.4  房屋入口处必须做室外道路。并与主干道相通。路面不应有积水、空鼓和断裂现象。
4.5.9.5  房屋应按单元设置信报箱,其规格、位置须符合有关规定。
4.5.9.6  挂物钩、晒衣架应安装牢固。烟道、通风道、垃圾道应畅通,无阻塞物。
4.5.9.7  单体工程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临时设施及过渡用房拆除清理完毕。室外地面平整,室内外高差符合设计要求。
4.5.9.8  群体建筑应检验相应的市政、公建配套工程和服务设施,达到应有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
4.6  质量问题的处理。
4.6.1  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必须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加固补强返修,直至合格。  影响相邻房屋的安全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4.6.2  对于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可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也可采取费用补偿的办法,由接管单位处理。
5.原有房屋的收管验收
5.1  接管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a.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清楚;
b.土地使用范围明确。
5.2  接管验收应检索提交的资料
5.2.1  产权资料:
a.房屋所有权证;
b.土地使用权证;
c.有关司法、公证文书和协议;
d.房屋分户使用清册;
e.房屋设备及定、附着物清册。
5.2.2  技术资料:
a.房地产平面图;
b.房屋分间平面图;
c.房屋及设备技术资料。
5.3  接管验收程序
5.3.1  移交人书面提请接管单位接管验收。
5.3.2  接管单位按5.1和5.2条进行审核。对具备条件的,应在15日内签发验收通知并约定验收时间。
5.3.3  接管单位会同移交人按5.4条进行检验。
5.3.4  对检验中发现的危损问题,按5.5条处理。
5.3.5  交接双方共同清点房屋、装修、设备和定、附着物,核实房屋使用状况。
5.3.6  经检验符合要求的房屋,接管单位应签署验收合格凭证,签发接管文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5.3.7  移交人配合接管单位按接管单位的规定与房屋使用人重新建立租赁关系。
5.4  质量与使用功能的检验
5.4.1  以CJ13和国家有关规定作检验依据。
5.4.2  从外观检查建筑物整体的变异状态。
5.4.3  检查房屋结构、装修和设备的完好与损坏程度。
5.4.4  查验房屋使用情况(包括建筑年代、用途变迁、拆改添
建、装修和设备情况)。评估房屋现有价值、建立资料档案。
5.5  危险和损坏问题的处理
5.5.1  属有危险的房屋,应由移交人负责排险解危后,始得接管。
5.5.2  属有损坏的房屋,由移交人和接管单位协商解决,既可约定期限由移交人负责维修,也可采用其它补偿形式。
5.5.3  属法院判决没收并通知接管的房屋,按法院判决办理。
6.交接双方的责任
6.1  为尽快发挥投资效益,建设单位应按4.2和4.3条的要求提前做好房屋交验准备,房屋竣工后,及时提出接管验收申请。接管单位应在15日内审核完毕、及进签发验收通知并约定时间验收。经检验符合要求,接管单位应在7日内签署验收合格凭证,并应及时签发接管文件。未经接管的新建房屋一律不得分配使用。
6.2  接管验收时,交接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验收不合格时,双方协议处理办法,并商定时间复验,建设单位应按约返修合格,组织复验。
6.3  房屋接管交付使用后,如发生隐蔽性的重大质量事故,应由接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分析研究,查明原因,如属设计、施工、材料的原因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如属使用不当、管理不善的原因,则应由接管单位负责处理。
6.4  新建房屋自验收接管之日起,应执行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并应向接管单位预付保修保证金。接管单位在需要时用于代修。保修期满,按实结算,也可以在验收接管时,双方达成协议。建设单位一次性拨付保修费用,由接管单位负责保修。保修保证金和保修费的标准由各地自定。
6.5  新建房屋一经接管,建设单位应负责在三个月内组织办理承租手续,逾期不办,应承担因房屋空置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
6.6  执行本标准有争议而又不能协商解决时,双方均得申请市、县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协调或裁决。
少年卡米 2024-04-16
房屋接管验收表;接管的目的是什么?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会不会因接管而改变?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对保险公司实行接管的目的不是要强行占有或者强令解散被接管的保险公司,而是要通过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期恢复该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赔付能力,最终实现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使保险公司具有的稳定企业经营、安定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的机制和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对保险公司实行接管,只是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防水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比较严厉的监管措施,并不改变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独立民事主体资格随身d。因此,在接管期问,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新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因接管而改变。接管组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不负财产上的连带责任。
房屋接管验收表;接管的目的是什么?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会不会因接管而改变?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对保险公司实行接管的目的不是要强行占有或者强令解散被接管的保险公司,而是要通过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期恢复该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赔付能力,最终实现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使保险公司具有的稳定企业经营、安定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的机制和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对保险公司实行接管,只是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防水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比较严厉的监管措施,并不改变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独立民事主体资格随身d。因此,在接管期问,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新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因接管而改变。接管组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不负财产上的连带责任。
实言舌实言兑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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