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分户验收半年收费一次,其他具体详情,如下:
1、土地登记费(含权属调查)按件收取。收费标准为:住宅用地每件100元,非住宅用地每件700元。 车库(或车位)用地登记以及住宅附属的杂物间用地单独进行登记的,或住宅附属的杂物间和独立住宅楼(包括自建和统一规划建设的)底层为商业店面,但其土地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与住宅用地一起完成一次登记的,均按照住宅用地收费标准收取土地登记费。
2、住宅用地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宅用地登记的土地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住宅用地与非住宅用地(附属的杂物间和独立住宅楼底层为商业店面与住宅用地一起完成一次登记的除外)登记在同一本土地证书上,可分别按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收取土地登记费。
3、土地登记费收费标准中包含土地证书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土地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土地权利人核发土地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相应的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由土地权利人自愿选择普通证书或特制证书。
4、土地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土地登记费。土地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换发新证的,只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宅用地登记,不收取土地登记费,只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一个部门统一办理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只能收取一道房屋或土地抵押登记费。
5、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的土地登记,以及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未发生权属转移)、地址变更而申请的土地变更登记,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