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间距
第二十五条 建筑间距确定应满足日照要求为标准,并充分考虑到消防、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敷设,以及居住的私密性要求。住宅、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住院病房等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通风,选择较好朝向。
第二十六条 相邻两幢建筑物之间的夹角小于15度的按平行关系确定建筑间距,两幢建筑物之间的夹角在90度±15度之间的,按垂直关系确定建筑物间距。
第二十七条 多层条式住宅建筑南北朝向平行布置(与正南方向夹角小于15度,下同)其建筑间距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3倍;旧城改造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15倍。
第二十八条 多层条式住宅建筑南北朝向布置偏角在15度—60度之间的,可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但其最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
第二十九条 多层建筑垂直布置时,南侧多层建筑的山墙应小于或等于15米,其间距按点式建筑确定;大于15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确定。
第三十条 点式建筑的间距按照满足大寒日有效时间带(8— 16时)内日照累计时间不少于两小时的时间确定。
点式建筑一般是指主体建筑平面长宽比在1—2间,立面高宽比大于1的多层及以上建筑,带裙房的点式建筑应分别计算,并同时应满足间距要求。
第三十一条 高于50米的高层建筑,间距可按点式建筑的标准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6倍。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等教室及医院病房楼等南北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第三十三条 多层条式住宅建筑山墙之间作为组团通道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8米,作为小区通道其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 条式建筑山墙之间,作为相邻单位用地界线且不作为上述通道其建筑间距一般不得小于6米。
第三十四条 高层建筑山墙与各种层数之间间距不宜小于13米,高层住宅、多层和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层数住宅之间,还应考虑视角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第三十五条 旧城改造区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与北侧朝向建筑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
(一)北侧现状建筑为按规划实施的永久性建筑,其建筑间距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二)北侧现状建筑为近期规划改造的建筑、危旧建筑、临时建筑、违法建筑等可不作为建筑间距退让的依据,但应满足消防等基本要求。
上述确定建筑间距时,遇有地界问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南北朝向平行布置的多层条式建筑,北侧建筑物为商住楼时,其建筑间距可按南侧建筑物高度只扣除北侧底部一层商店建筑高度,再乘以相应的间距系数确定。北侧为非居住性建筑时,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
第三十七条 住宅、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住院病房等以外的南北朝向布置的民用建筑及工业仓储建筑,在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和绿化景观要求后可比照上述标准适当降低。但建筑间距除特殊工艺要求以外,其间距一般不宜小于12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