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评标办法哪位朋友知晓

2024-07-01 00:07:38 (36分钟前 更新) 313 6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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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为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  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仅适用于本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  第二条  本办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评标工作由抽取的专家组建成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  由抽取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为  5  人,且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并遵从北京市建委有关规定。其中,  抽取专家人数为4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3人;招标人拟派专家为1人。  第四条  评标原则  本工程评标委员会应依法按下述原则进行评标。  1.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科学、择优的原则  3.反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及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投  标文件》进行定量评分,并从中评选出合格的有序的综合得分最高的前三  位投标人作为本施工招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  的推荐意见,确定综合得分最高的候选人为本工程的中标人;当得分并列  时,报价低者优先排序。当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时,招标人将确定综合得  分第二名的候选人为本工程的中标人,依次类推,当三位中标候选人全部  放弃中标时,招标人将对本工程重新组织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接受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本工程的  招标、投标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二、评标内容、有关规定及说明  第七条  本工程评标工作采用两段三审方式进行。所谓“两段”指初审  阶段和终审阶段;“三审”是指评标阶段进行的技术暗标评审、符合性与完  整性评审、商务标评审(包括修正错误)。  (一)初审阶段  1、通过技术暗标评审主要条件:  (1)工期合理,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进度计划安排合理,进度控制措施科学可靠;  (3)机械设备齐备,配置合理;  (4)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力量能满足施工需要;投标文件中关于项目经  理、技术负责人和各专业技术负责人的配置必须和投标单位在资格预审中  向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各专业技术负责人的设置保持  一致;  (5)施工方案全面、具体,拟用的技术先进、科学和可行;  (6)工程质量、安全及环保保证措施可靠,可行;  (7)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科学、合理、可行。  2、《招标文件》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  为保证评标的准确和公正,提高评标活动的效率,评标委员会应当根  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与完整性  评审,判定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如果《投标文件》属实质上不响  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将予以拒绝。被评标委员会拒绝的投标人  的《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投标文件》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包括  下述具体内容(但不限于):  (1)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打印或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的印鉴或签字齐全,或投标人授权的代  理人印鉴或签字齐全,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标明的投标人与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申请人未发生实质性改变。  (4)按要求填报了投标书;  (5)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3、通过经济标评审的主要条件  (1)投标报价合理;  (2)子目列项完整,无严重错项、漏项;  (3)未提出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相悖的要求;  (4)  财务能力、信誉良好;  (5)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报价合理、符合要求。  4、修正错误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述原则,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错误修  正。  (1)评标委员会出于判定投标价格是否合理的目的,对已被确定为响应  《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书》中的各项价格和费率进行校核,检查  其是否有计算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招标人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a.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  的数额为准;  b.当标出的单价或费率同数量的乘积校核值与标出的乘积不一致时,  以标出的单价或费率为准,并修改乘积;除非招标人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  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总额为准,并修改单价;  c.当标出的分项乘积累积出的总额与标出的总额不一致时,以标出的  分项乘积为准,并修改标出总额。招标人及其评标委员会按上述修改错误  的方法所得出的计算结果,其目的仅在于确定投标价格以及各项单价、费  率的合理性,并针对这种合理性依据本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报出投标价格进  行评判。特别强调:这种校核、修正的结果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投标人的  投标价格和影响最终的中标价格。  (2)除前款所述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的错误修正原则外,对投标人的  投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其他错误或失误,只要这种错误或失误不构成对工  程的范围、质量、实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对招标人的利益及投标人的义  务等方面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则招标人将依据下述原则修正此类错误或失  误。  a.对同一内容,在投标文件的不同位置有不同的描述时,联系前后文  字含义,以符合其本来含义的描述为准。如果不能对其本含义做出明确判  断,则以对招标人有利的描述或招标人认定合理的描述为准;  b.对明显的且可以推知其原义的笔误,将依据其原义进行修正;  c.对除前述三类以外的其他错误或失误,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  其可以推知的正确含义进行必要的修正。  (3)一旦投标人中标,招标人依据上述原则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进行修正,将交由投标人确认并补正并纳入双方签订的相应的合同文件中。
评标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为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  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仅适用于本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  第二条  本办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评标工作由抽取的专家组建成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  由抽取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为  5  人,且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并遵从北京市建委有关规定。其中,  抽取专家人数为4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3人;招标人拟派专家为1人。  第四条  评标原则  本工程评标委员会应依法按下述原则进行评标。  1.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科学、择优的原则  3.反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及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投  标文件》进行定量评分,并从中评选出合格的有序的综合得分最高的前三  位投标人作为本施工招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  的推荐意见,确定综合得分最高的候选人为本工程的中标人;当得分并列  时,报价低者优先排序。当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时,招标人将确定综合得  分第二名的候选人为本工程的中标人,依次类推,当三位中标候选人全部  放弃中标时,招标人将对本工程重新组织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接受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本工程的  招标、投标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二、评标内容、有关规定及说明  第七条  本工程评标工作采用两段三审方式进行。所谓“两段”指初审  阶段和终审阶段;“三审”是指评标阶段进行的技术暗标评审、符合性与完  整性评审、商务标评审(包括修正错误)。  (一)初审阶段  1、通过技术暗标评审主要条件:  (1)工期合理,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进度计划安排合理,进度控制措施科学可靠;  (3)机械设备齐备,配置合理;  (4)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力量能满足施工需要;投标文件中关于项目经  理、技术负责人和各专业技术负责人的配置必须和投标单位在资格预审中  向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各专业技术负责人的设置保持  一致;  (5)施工方案全面、具体,拟用的技术先进、科学和可行;  (6)工程质量、安全及环保保证措施可靠,可行;  (7)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科学、合理、可行。  2、《招标文件》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  为保证评标的准确和公正,提高评标活动的效率,评标委员会应当根  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与完整性  评审,判定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如果《投标文件》属实质上不响  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将予以拒绝。被评标委员会拒绝的投标人  的《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投标文件》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包括  下述具体内容(但不限于):  (1)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打印或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的印鉴或签字齐全,或投标人授权的代  理人印鉴或签字齐全,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标明的投标人与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申请人未发生实质性改变。  (4)按要求填报了投标书;  (5)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3、通过经济标评审的主要条件  (1)投标报价合理;  (2)子目列项完整,无严重错项、漏项;  (3)未提出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相悖的要求;  (4)  财务能力、信誉良好;  (5)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报价合理、符合要求。  4、修正错误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述原则,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错误修  正。  (1)评标委员会出于判定投标价格是否合理的目的,对已被确定为响应  《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书》中的各项价格和费率进行校核,检查  其是否有计算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招标人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a.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  的数额为准;  b.当标出的单价或费率同数量的乘积校核值与标出的乘积不一致时,  以标出的单价或费率为准,并修改乘积;除非招标人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  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总额为准,并修改单价;  c.当标出的分项乘积累积出的总额与标出的总额不一致时,以标出的  分项乘积为准,并修改标出总额。招标人及其评标委员会按上述修改错误  的方法所得出的计算结果,其目的仅在于确定投标价格以及各项单价、费  率的合理性,并针对这种合理性依据本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报出投标价格进  行评判。特别强调:这种校核、修正的结果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投标人的  投标价格和影响最终的中标价格。  (2)除前款所述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的错误修正原则外,对投标人的  投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其他错误或失误,只要这种错误或失误不构成对工  程的范围、质量、实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对招标人的利益及投标人的义  务等方面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则招标人将依据下述原则修正此类错误或失  误。  a.对同一内容,在投标文件的不同位置有不同的描述时,联系前后文  字含义,以符合其本来含义的描述为准。如果不能对其本含义做出明确判  断,则以对招标人有利的描述或招标人认定合理的描述为准;  b.对明显的且可以推知其原义的笔误,将依据其原义进行修正;  c.对除前述三类以外的其他错误或失误,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  其可以推知的正确含义进行必要的修正。  (3)一旦投标人中标,招标人依据上述原则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进行修正,将交由投标人确认并补正并纳入双方签订的相应的合同文件中。
维基先生Wiki 2024-07-01
第二十八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二十九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三十一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第三十三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第三十四条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三十五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  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第三十七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  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第三十八条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  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九条  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
  第四十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二十九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三十一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第三十三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第三十四条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三十五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  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第三十七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  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第三十八条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  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九条  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
  第四十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辉帅LED照明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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