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2024-05-14 07:12:00 (34分钟前 更新) 78 6967
都有什么规范啊,说下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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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编辑
所属标准:*******国家标准
 
中文名称: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英文名称: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  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
 
标准状态:现行
 
标准简介: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于2005年3月30日以建标函[2005]84号“  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5(2000年版)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  增加了术语一章;
 
2  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
 
3  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
 
4  修改防侧击的规定;
 
5  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
 
6  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  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
 
7.部分条款作了更具体的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  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组织单位:  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  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气象学会雷电防护委员会
 
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林维勇、黄友根、焦兴学、陶战驹、王素英、  杨少杰、宋平健、黄  旭、张文才、徐辉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王厚余、丁杰、  张力欣、  方磊、  欧清礼、尹君平、王云福、关象石、杨维林[1]  
2修订公告编辑
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由国家机械工业局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规范中相应的条文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  824号
 
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7-2010,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3.0.3、3.0.4、4.1.1、4.1.2、4.2.1(2、3)、4.2.3(1、2)、4.2.4(8)、4.3.3、4.3.5(6)、4.3.8(4、5)、4.4.3、4.5.8、6.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年版)同时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
3修订版本编辑
标准状态:已作废
 
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
 
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出版社:中国建设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年8月1日 
 
开本:32开
 
页数:189页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9]3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我部设计研究院对原规范修订编制而成。
 
在修订编制本规范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广泛向全国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和函审。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五章和六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建筑物的防雷措施、防雷装置、接闪器的选择和布置等。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以便以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工业部  1994年3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  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  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防雷分类
 
第2.0.1条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第2.0.2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
 
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计算。
 
第2.0.4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
 
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四、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
 
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第三章  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第3.1.2条  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第二节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3.2.1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
 
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3.2.1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隔表3.2.1
 
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四、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
 
五、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3m:
 
1、地上部分:当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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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标准:*******国家标准
 
中文名称: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英文名称: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  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
 
标准状态:现行
 
标准简介: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于2005年3月30日以建标函[2005]84号“  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5(2000年版)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  增加了术语一章;
 
2  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
 
3  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
 
4  修改防侧击的规定;
 
5  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
 
6  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  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
 
7.部分条款作了更具体的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  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组织单位:  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  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气象学会雷电防护委员会
 
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林维勇、黄友根、焦兴学、陶战驹、王素英、  杨少杰、宋平健、黄  旭、张文才、徐辉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王厚余、丁杰、  张力欣、  方磊、  欧清礼、尹君平、王云福、关象石、杨维林[1]  
2修订公告编辑
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由国家机械工业局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规范中相应的条文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  824号
 
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7-2010,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3.0.3、3.0.4、4.1.1、4.1.2、4.2.1(2、3)、4.2.3(1、2)、4.2.4(8)、4.3.3、4.3.5(6)、4.3.8(4、5)、4.4.3、4.5.8、6.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年版)同时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
3修订版本编辑
标准状态:已作废
 
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
 
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出版社:中国建设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年8月1日 
 
开本:32开
 
页数:189页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9]3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我部设计研究院对原规范修订编制而成。
 
在修订编制本规范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广泛向全国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和函审。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五章和六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建筑物的防雷措施、防雷装置、接闪器的选择和布置等。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以便以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工业部  1994年3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  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  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防雷分类
 
第2.0.1条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第2.0.2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
 
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计算。
 
第2.0.4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
 
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四、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
 
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第三章  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第3.1.2条  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第二节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3.2.1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
 
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3.2.1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隔表3.2.1
 
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四、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
 
五、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3m:
 
1、地上部分:当hx
爱做美梦的鱼 2024-05-14
2  具体规范
  *******建设部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八日
2.1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9]3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我部设计研究院对原规范修订编制而成。
  在修订编制本规范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广泛向全国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和函审。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五章和六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建筑物的防雷措施、防雷装置、接闪器的选择和布置等。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北京西三环北路5号,邮政编码100089),以便以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工业部
  1994年3月
2.2  总  则
  第1.0.1条  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  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  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3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第2.0.1条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第2.0.2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
  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计算。
  第2.0.4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四、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
  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2.4  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第3.1.2条  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第二节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3.2.1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
  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
2  具体规范
  *******建设部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八日
2.1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9]3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我部设计研究院对原规范修订编制而成。
  在修订编制本规范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广泛向全国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和函审。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五章和六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建筑物的防雷措施、防雷装置、接闪器的选择和布置等。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北京西三环北路5号,邮政编码100089),以便以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工业部
  1994年3月
2.2  总  则
  第1.0.1条  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  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  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3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第2.0.1条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第2.0.2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
  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计算。
  第2.0.4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四、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
  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2.4  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第3.1.2条  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第二节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3.2.1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
  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
小丫夏夏 2024-05-02
你可以在网上搜索一下
 因为哪个东西太多了  不好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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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点了解 2024-04-23
避雷针安装规范
 
建筑及房产信息
 
2010-03-12  11: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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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大中小
 
 
常用避雷针
(
这里仅指单针
)
保护范围的计算方法主要有折线法和滚球法,为此,就

折线法



滚球法

的计
算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和探讨,得出:

折线法

的主要特点是设计直观,计算简便,节省投资,但建筑物高
度大于
20  m
以上不适用;

滚球法

的主要特点是可以计算避雷针
(

)
与网格组合时的保护范围,但计算相
对复杂,投资成本相对大。
 
在避雷针保护范围的计算方法中,

折线法

是比较成熟的方法。近几年来
,
国标中规定的

滚球法

也开始得到
同行的认同,但在实际运用中,

滚球法

也碰到一些问题,特别是在计算天面避雷针保护范围的时候。因
此有必要对电力系统常用的

折线法

和国标的

滚球法

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
 
1“
折线法

避雷保护计算
 
 

折线法

在电力系统又称

规程法

,即单支避雷针的保护范围是一个以避雷针为轴的折线圆锥体。
L/  
620

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标准就规定了单支避雷针的保护范围,见图。
 
 
1.1
避雷针在地面上保护半径的计算
 
 
计算避雷针在地面上的保护半径可用公式
 
 

 
式中:
Rp
——
保护半径;
 
 
h
——
避雷针的高度;
 
 
P
——
高度影响因数。
 
其中,
P
的取值是:当
h≤30  m

P

1
;当
30  m  
 

h
的纯数值;当
h

20  m
时,只能取
h=120  m

 
1.2
被保护物高度
hp
水平面上保护半径的计算
 
 
a)

hp≥0.
5h
时,被保护物高度
hp
水平面上的保护半径
 
 

 
式中:
Rp
——
避雷针在
hp
水平面上的保护半径;
 
 
hp
——
被保护物的高度;
 
 
ha
——
避雷针的有效高度。
 
 
b)

hp

0.5h
时,被保护物高度
hp
水平面上的保护半径
避雷针安装规范
 
建筑及房产信息
 
2010-03-12  11: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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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大中小
 
 
常用避雷针
(
这里仅指单针
)
保护范围的计算方法主要有折线法和滚球法,为此,就

折线法



滚球法

的计
算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和探讨,得出:

折线法

的主要特点是设计直观,计算简便,节省投资,但建筑物高
度大于
20  m
以上不适用;

滚球法

的主要特点是可以计算避雷针
(

)
与网格组合时的保护范围,但计算相
对复杂,投资成本相对大。
 
在避雷针保护范围的计算方法中,

折线法

是比较成熟的方法。近几年来
,
国标中规定的

滚球法

也开始得到
同行的认同,但在实际运用中,

滚球法

也碰到一些问题,特别是在计算天面避雷针保护范围的时候。因
此有必要对电力系统常用的

折线法

和国标的

滚球法

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
 
1“
折线法

避雷保护计算
 
 

折线法

在电力系统又称

规程法

,即单支避雷针的保护范围是一个以避雷针为轴的折线圆锥体。
L/  
620

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标准就规定了单支避雷针的保护范围,见图。
 
 
1.1
避雷针在地面上保护半径的计算
 
 
计算避雷针在地面上的保护半径可用公式
 
 

 
式中:
Rp
——
保护半径;
 
 
h
——
避雷针的高度;
 
 
P
——
高度影响因数。
 
其中,
P
的取值是:当
h≤30  m

P

1
;当
30  m  
 

h
的纯数值;当
h

20  m
时,只能取
h=120  m

 
1.2
被保护物高度
hp
水平面上保护半径的计算
 
 
a)

hp≥0.
5h
时,被保护物高度
hp
水平面上的保护半径
 
 

 
式中:
Rp
——
避雷针在
hp
水平面上的保护半径;
 
 
hp
——
被保护物的高度;
 
 
ha
——
避雷针的有效高度。
 
 
b)

hp

0.5h
时,被保护物高度
hp
水平面上的保护半径
美丽华华 2024-04-18
您好,具体规范可以查阅国家标准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有助于您
您好,具体规范可以查阅国家标准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有助于您
大哈哈a呦呦 2024-04-15
所属标准:*******国家标准
中文名称: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英文名称: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  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
标准状态:现行
标准简介: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于2005年3月30日以建标函[2005]84号“  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5(2000年版)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  增加了术语一章;
2  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
3  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
4  修改防侧击的规定;
5  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
6  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  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
7.部分条款作了更具体的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  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组织单位:  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  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气象学会雷电防护委员会
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林维勇、黄友根、焦兴学、陶战驹、王素英、  杨少杰、宋平健、黄  旭、张文才、徐辉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王厚余、丁杰、  张力欣、  方磊、  欧清礼、尹君平、王云福、关象石、杨维林
所属标准:*******国家标准
中文名称: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英文名称: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  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
标准状态:现行
标准简介: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于2005年3月30日以建标函[2005]84号“  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5(2000年版)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  增加了术语一章;
2  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
3  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
4  修改防侧击的规定;
5  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
6  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  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
7.部分条款作了更具体的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  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组织单位:  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  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气象学会雷电防护委员会
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林维勇、黄友根、焦兴学、陶战驹、王素英、  杨少杰、宋平健、黄  旭、张文才、徐辉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王厚余、丁杰、  张力欣、  方磊、  欧清礼、尹君平、王云福、关象石、杨维林
挑剔宝宝 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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