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准予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的人员。
(二)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创业)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达到3年。
(三)在本市3年内个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可追溯到1998年)。
二、所需证明材料
(一)区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证明。
(二)本市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期限证明(或在本市办理暂住登记的有效证件,如IC卡暂住证等)。
(三)我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打印的个人缴费历史清单)。
(四)户口簿、身份证及街(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五)夫妻双方《结婚证》。
(六)未成年小孩随迁的,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
(七)本市合法住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