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登记的相关法律依据:(1)1982年2月13日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形成的宅基地,应提交批准建设文件 或经依法处理的文件及凭证;(2)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形成的宅基地应提交农村宅基地批准文件或经批准补办的用地审批手续;(3)批准权限:1982年2月13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占用非耕地建造农村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其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1999年1月1日起至今,建造农村住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这里说明一点,权限虽在县级人民政府,但具体事权都由职能部门土地部门执行,近两年,很多地方又把农村建房权限下放给乡镇人民政府)
2、具体现实情况:(1)你所说的宅基地使用证符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规定给予颁发的,它只用宅基地使用证明,在须知页有“使用耕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颁发红本。使用非耕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兰色证件。”,我的理解是它更侧重于你可以使用那块宅基地去建房,要完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凭证件去领取房屋所有权(房产证)的话,在规划建设许可的前提下,还得先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现在没有宅基地使用证的说法,目前国家只有四种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2)宅基地使用证,是历史产物,是80年代90年代初期的特殊存在,1984年有这种证正常,1996年还有这种证,应该就有点管理不规范了,况且这种证都是先盖好政府章和土地部门章,再填写相关内容上去的,不是很严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