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廉租住房要怎么申请

2024-05-28 16:39:32 (37分钟前 更新) 371 5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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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规定,新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哈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哈尔滨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同居一处;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困难标准;市、县(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规定,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批准公布。县(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县(市)政府制定。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申办程序  申请家庭须在社区公示  据规定,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报。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一名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申请家庭所在地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按户建立档案,并将档案及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区、县(市)政府指定机构;对初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3、复审和登记。区、县(市)政府指定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区、县(市)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复审合格的,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1)申请家庭户口在市区的,由区政府指定机构上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上报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2)申请家庭户口在县(市)的,由县(市)政府指定机构直接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据规定,区、县(市)政府应当根据已登记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通过联评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保障方式  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办法》规定,哈尔滨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补贴,由其自行到房屋租赁市场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孤、老、并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据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已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孤、老、并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重新申请选择实物配租;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可以重新申请选择租赁住房补贴。  租赁补贴  补贴款直接拨付出租人  《办法》规定,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以外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补贴额度。  据规定,按轮候顺序给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自行到房屋租赁市场租赁住房,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政府指定机构应当发放《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通知书》和《廉租户证》。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持身份证、《廉租户证》、《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区、县(市)政府指定机构办理租赁住房补贴款领取手续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政府指定机构组织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据规定,租赁住房补贴款可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月租金金额高于租赁补贴额的,按租赁补贴额计发,超出部分由廉租户自行承担;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月租金金额低于租赁补贴额的,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月租金金额计发。  实物配租  配租面积按相应标准确定  《办法》规定,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哈尔滨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按照轮候顺序给予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政府指定机构发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和《廉租户证》。申请家庭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廉租户证》及相关手续参加公开选号、确定实物配租住房,并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政府指定机构签订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合同后,到房屋管理单位办理入住手续。  监督管理  六种情况应退回廉租住房  据规定,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及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调整后定期向社会公布。区、县(市)政府指定机构应当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和正在轮候的家庭进行年度复核。  据规定,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实物配租面积、租金;对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取消其登记,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实物配租住房。对退回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结清有关费用。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的,由区或者县(市)政府指定机构督促其退回,仍未退回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政府责令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提高租金等方式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已不符合哈尔滨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2.将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3.未经批准对廉租住房改修、改建、改动设施和设备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6.违反合同约定应当退回廉租住房的其他情况。
据规定,新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哈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哈尔滨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同居一处;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困难标准;市、县(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规定,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批准公布。县(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县(市)政府制定。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申办程序  申请家庭须在社区公示  据规定,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报。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一名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申请家庭所在地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按户建立档案,并将档案及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区、县(市)政府指定机构;对初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3、复审和登记。区、县(市)政府指定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区、县(市)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复审合格的,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1)申请家庭户口在市区的,由区政府指定机构上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上报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2)申请家庭户口在县(市)的,由县(市)政府指定机构直接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据规定,区、县(市)政府应当根据已登记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通过联评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保障方式  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办法》规定,哈尔滨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补贴,由其自行到房屋租赁市场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孤、老、并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据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已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孤、老、并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重新申请选择实物配租;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可以重新申请选择租赁住房补贴。  租赁补贴  补贴款直接拨付出租人  《办法》规定,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以外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补贴额度。  据规定,按轮候顺序给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自行到房屋租赁市场租赁住房,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政府指定机构应当发放《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通知书》和《廉租户证》。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持身份证、《廉租户证》、《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区、县(市)政府指定机构办理租赁住房补贴款领取手续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政府指定机构组织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据规定,租赁住房补贴款可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月租金金额高于租赁补贴额的,按租赁补贴额计发,超出部分由廉租户自行承担;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月租金金额低于租赁补贴额的,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月租金金额计发。  实物配租  配租面积按相应标准确定  《办法》规定,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哈尔滨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按照轮候顺序给予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政府指定机构发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和《廉租户证》。申请家庭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廉租户证》及相关手续参加公开选号、确定实物配租住房,并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政府指定机构签订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合同后,到房屋管理单位办理入住手续。  监督管理  六种情况应退回廉租住房  据规定,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及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调整后定期向社会公布。区、县(市)政府指定机构应当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和正在轮候的家庭进行年度复核。  据规定,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实物配租面积、租金;对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取消其登记,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实物配租住房。对退回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结清有关费用。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的,由区或者县(市)政府指定机构督促其退回,仍未退回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政府责令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提高租金等方式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已不符合哈尔滨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2.将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3.未经批准对廉租住房改修、改建、改动设施和设备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6.违反合同约定应当退回廉租住房的其他情况。
咣咣中奖 2024-05-28
据我所知
1、申报。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一名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申请家庭所在地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按户建立档案,并将档案及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区、县(市)政府指定机构;对初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3、复审和登记。区、县(市)政府指定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区、县(市)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复审合格的,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据我所知
1、申报。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一名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申请家庭所在地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按户建立档案,并将档案及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区、县(市)政府指定机构;对初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3、复审和登记。区、县(市)政府指定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区、县(市)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复审合格的,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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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旗网 2024-05-23
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哈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同居一处;2、具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或低收入证;3、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
       以上条件均具备的情况下,可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
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哈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同居一处;2、具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或低收入证;3、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
       以上条件均具备的情况下,可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
丁国栋3 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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