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有偿转让是什么意思

2024-06-05 03:32:48 (46分钟前 更新) 175 8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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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城市近郊农民要求收回原已出卖的房屋引发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可否有偿转让问题也日益引人注目,笔者结合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广东省城镇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对该问题展开剖析,目的是给买卖双方提供参考。
一、司法机关处理农村宅基地上建造房屋转让问题的几种意见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此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在审判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识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从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来看,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有三种意见:
(一)合同有效。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方为无效。《〈合同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我国对农村房屋买卖至今未进行专门立法,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行为亦未作禁止性规定,因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合同无效,但不返还。合同无效的理由是违反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精神。转让房屋不返还的理由是出卖方的行为本身可以视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一种放弃,而法律并不禁止这种放弃行为。另外,《合同法》第58条中规定:“……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其中“不能返还”是指事实上的不能返还,“没有必要返还”是指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而使用扩张解释来理解“没有必要返还”能更好的倡导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农村社会秩序稳定。
(三)合同无效,相互返还。反悔一方对另一方作出赔偿,处理原则是不诚信者不得益。
二、农村宅基地及房屋转让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历史演变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历史演变
1、1982年时国务院制定过《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该条例第四条规定“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第十四条规定“农村社员、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军人,……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所在生产队申请……报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确实需要占有耕地、园地的,必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发给宅基地使用证明”。第十五条规定“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应按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查、批准手续。”“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社员迁居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生产队收回,统一按排使用”。从上述规定看,当时的法律禁止建房用地的直接买卖,并不禁止房屋的买卖,只是规定了房屋的买卖需要经过有关机关申请、审查、批准。但该条例于1986年被《土地管理法》明令废止。
2、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1988年未修改)“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1999年第二次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以批准”。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4、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5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5、2004年12月24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二)有关司法解释的历史演变
1、1963年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规定“社员的宅基地,包括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物的空白宅基地都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一律不能出租和买卖。但仍归各户长期使用,长期不变。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树林、厂棚、猪圈、厕所等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租赁房屋的权利。房屋出卖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新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生产队所有。”
2、1984年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认为,村镇公民之间由于买卖房屋转移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应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审查、批准手续处理。
3、1991年全国人大法工委给浙江省人大的回复中称,不宜将农村房屋买卖行为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予以处罚。
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只是禁止农村的宅基地转让和出租,但没有禁止农村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买卖和租赁,村民出卖房屋的后果是不能再审批宅基地。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禁止城镇居民购置农村宅基地和住宅。
三、广东省拟开放转户农民有偿转让农村承包地、宅基地
在2013年3月7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广东省城镇化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推动异地务工人员融入城镇”,“加快异地务工人员入户城镇配套制度改革。完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土地处置、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衔接等方面的具体配套政策,建立转户农民权益保障机制,允许转户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市场流转方式出让承包地、房屋、合规面积的宅基地并获得财产收益,解除农村劳动力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该提法的潜在意思是,“允许资本到农村去购买农村承包地、宅基地”。
该《规划》提出允许转户农民出让承包地,合规面积的宅基地是一大突破,意味着真正赋予了承包土地财产权的概念,特别是宅基地和房屋的财产权概念。只有这样,农民才可以获得财产性收益。如果操作得好,这将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土地制度的新一轮改革,具有重大的宏观价值。农民有可能不仅是劳动者,还可能是占有股份的股东,而这也将是未来经济真正的增长点。
但从运作层面来看,运作的过程必须谨慎,运作得好产生的意义重大,运作不好后果将不堪设想。对于土地流转交易的规则,必须有明确规定,出让土地的交易双方必须限制在一个区域范围内,最合理的方案是限制在县域范围内,否则会加大区域不平衡,短期内农民收益看似提高了,但未来将后患无穷。同时,必须明确三个原则:一必须保障农民权益,二必须保护耕地,三不能引发投机现象。
当然也有不同的意见指出,《规划》中允许农民出让承包地违背了我国宪法精神和法律规定。首先,它违反了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精神。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流转的只是承包经营权,不能在流转中变更土地所有权属性,侵犯农村集体利益。同时,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个体农民无权转让农地。改革必须在法治的前提下进行,如果要推行该规定,就必须先修改宪法,然后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实施,一句话就是目前实施仍然缺乏立法和司法保障。
四、结语
关于宅基地及房屋的自由流转,以前法律政策没有放开,但民间私下交易已经十分普遍,只是从来没有一个合法、规范的交易平台。但目前法律法规禁止直接转让承包地、宅基地,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民房屋,广东省在《城镇化发展“十二五”规划》率先尝试革新土地政策,在现行土地法律法规框架下颇具突破性,具有强烈的创新精神和极大的勇气魄力,其实践成果是值得期待的。
近年来,城市近郊农民要求收回原已出卖的房屋引发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可否有偿转让问题也日益引人注目,笔者结合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广东省城镇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对该问题展开剖析,目的是给买卖双方提供参考。
一、司法机关处理农村宅基地上建造房屋转让问题的几种意见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此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在审判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识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从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来看,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有三种意见:
(一)合同有效。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方为无效。《〈合同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我国对农村房屋买卖至今未进行专门立法,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行为亦未作禁止性规定,因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合同无效,但不返还。合同无效的理由是违反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精神。转让房屋不返还的理由是出卖方的行为本身可以视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一种放弃,而法律并不禁止这种放弃行为。另外,《合同法》第58条中规定:“……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其中“不能返还”是指事实上的不能返还,“没有必要返还”是指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而使用扩张解释来理解“没有必要返还”能更好的倡导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农村社会秩序稳定。
(三)合同无效,相互返还。反悔一方对另一方作出赔偿,处理原则是不诚信者不得益。
二、农村宅基地及房屋转让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历史演变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历史演变
1、1982年时国务院制定过《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该条例第四条规定“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第十四条规定“农村社员、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军人,……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所在生产队申请……报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确实需要占有耕地、园地的,必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发给宅基地使用证明”。第十五条规定“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应按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查、批准手续。”“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社员迁居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生产队收回,统一按排使用”。从上述规定看,当时的法律禁止建房用地的直接买卖,并不禁止房屋的买卖,只是规定了房屋的买卖需要经过有关机关申请、审查、批准。但该条例于1986年被《土地管理法》明令废止。
2、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1988年未修改)“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1999年第二次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以批准”。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4、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5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5、2004年12月24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二)有关司法解释的历史演变
1、1963年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规定“社员的宅基地,包括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物的空白宅基地都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一律不能出租和买卖。但仍归各户长期使用,长期不变。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树林、厂棚、猪圈、厕所等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租赁房屋的权利。房屋出卖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新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生产队所有。”
2、1984年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认为,村镇公民之间由于买卖房屋转移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应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审查、批准手续处理。
3、1991年全国人大法工委给浙江省人大的回复中称,不宜将农村房屋买卖行为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予以处罚。
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只是禁止农村的宅基地转让和出租,但没有禁止农村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买卖和租赁,村民出卖房屋的后果是不能再审批宅基地。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禁止城镇居民购置农村宅基地和住宅。
三、广东省拟开放转户农民有偿转让农村承包地、宅基地
在2013年3月7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广东省城镇化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推动异地务工人员融入城镇”,“加快异地务工人员入户城镇配套制度改革。完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土地处置、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衔接等方面的具体配套政策,建立转户农民权益保障机制,允许转户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市场流转方式出让承包地、房屋、合规面积的宅基地并获得财产收益,解除农村劳动力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该提法的潜在意思是,“允许资本到农村去购买农村承包地、宅基地”。
该《规划》提出允许转户农民出让承包地,合规面积的宅基地是一大突破,意味着真正赋予了承包土地财产权的概念,特别是宅基地和房屋的财产权概念。只有这样,农民才可以获得财产性收益。如果操作得好,这将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土地制度的新一轮改革,具有重大的宏观价值。农民有可能不仅是劳动者,还可能是占有股份的股东,而这也将是未来经济真正的增长点。
但从运作层面来看,运作的过程必须谨慎,运作得好产生的意义重大,运作不好后果将不堪设想。对于土地流转交易的规则,必须有明确规定,出让土地的交易双方必须限制在一个区域范围内,最合理的方案是限制在县域范围内,否则会加大区域不平衡,短期内农民收益看似提高了,但未来将后患无穷。同时,必须明确三个原则:一必须保障农民权益,二必须保护耕地,三不能引发投机现象。
当然也有不同的意见指出,《规划》中允许农民出让承包地违背了我国宪法精神和法律规定。首先,它违反了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精神。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流转的只是承包经营权,不能在流转中变更土地所有权属性,侵犯农村集体利益。同时,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个体农民无权转让农地。改革必须在法治的前提下进行,如果要推行该规定,就必须先修改宪法,然后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实施,一句话就是目前实施仍然缺乏立法和司法保障。
四、结语
关于宅基地及房屋的自由流转,以前法律政策没有放开,但民间私下交易已经十分普遍,只是从来没有一个合法、规范的交易平台。但目前法律法规禁止直接转让承包地、宅基地,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民房屋,广东省在《城镇化发展“十二五”规划》率先尝试革新土地政策,在现行土地法律法规框架下颇具突破性,具有强烈的创新精神和极大的勇气魄力,其实践成果是值得期待的。
王颖880804 2024-06-05
农村宅基地归农民私人所有,农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和房屋都属于农民私有财产,宅基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两权主体合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可自由买卖、出租、赠与、典当及继承。
农村宅基地归农民私人所有,农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和房屋都属于农民私有财产,宅基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两权主体合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可自由买卖、出租、赠与、典当及继承。
白树dodo 2024-06-01
农民的宅基地买卖问题,是一个老话题,又是一个常谈常新的话题。说它老,不如说它坚固,它是一个比当年的“三面红旗”之一的人民公社还要坚固的“老顽固”。人民公社已经没有30多年了,宅基地仍然“我自岿然不动”。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方向是进一步扩大权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而不是指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三中全会《决定》中,还提出“选择若干地区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宅基地抵押担保转让”。农村宅基地改革道路上的“坚冰”终于要打破了,几亿中国农民有可能通过宅基地的抵押担保转让而实现增加财产性收入,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改革。  
  农民宅基地的抵押、担保可能与金融机构关系密切,而转让则与更多的人有关。比如说,现行的法律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使用宅基地。按中国法律制度,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购买还是以其他方式使用占有农村宅基地,都是违反法律的。胡副部长特别强调了这一法律,并称“城里人可以去农村买宅基地”是方向性错误。看起来,要解决这个“方向性错误”,还需要有法律的修改。当然,法律也并非是不可更改的,改革开放30多年,很多过去法律上的禁区,都逐步打破了。改革开放前,农民兄弟卖点农副产品都是违法的,被指犯了“投机倒把罪。”现在三四十岁的年轻人,可能连这个罪名都没听说过。如果不是取消“投机倒把罪”,现在全中国互联网上开商店的年轻人,大概都要关进监狱了。取消了这个罪名,人民不是生活得更幸福了吗?  
  宅基地如果只允许自己村里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由买卖,别的不敢说,至少农民增加不了多少财产性收入。一个村能有多大市场?如果允许全国的人都能够买,才能够有大市场,才能够有市场竞争,才能够真正卖出个好价钱,才能够让农民真正分享改革的成果。  
  胡副部长称,宅基地一旦抵押权实现,就涉及转让问题,结合农村住房一户一宅基本国情,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农民惟一住房,转让后农民是否有住房保障,就涉及重大的社会问题,必须慎重。  
  其实,了解国情的人都知道,改革开放以来,已经有几亿农民进城了,有的租房,也有的买房。这些农民要卖掉农村房子,并非没有了城市住房保障。相反,如果农村房子卖个好价钱,在城里的住房更有保障。完全可以让已经在城里租房、住房的一部分农民,凭城里居住证明卖掉自己的农村房子。政府非要操心,就操还没有进城的那部分农民的心。要相信广大农民是不会把自己的惟一住房卖掉的,极个别人出现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通过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来加以解决。
农民的宅基地买卖问题,是一个老话题,又是一个常谈常新的话题。说它老,不如说它坚固,它是一个比当年的“三面红旗”之一的人民公社还要坚固的“老顽固”。人民公社已经没有30多年了,宅基地仍然“我自岿然不动”。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方向是进一步扩大权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而不是指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三中全会《决定》中,还提出“选择若干地区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宅基地抵押担保转让”。农村宅基地改革道路上的“坚冰”终于要打破了,几亿中国农民有可能通过宅基地的抵押担保转让而实现增加财产性收入,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改革。  
  农民宅基地的抵押、担保可能与金融机构关系密切,而转让则与更多的人有关。比如说,现行的法律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使用宅基地。按中国法律制度,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购买还是以其他方式使用占有农村宅基地,都是违反法律的。胡副部长特别强调了这一法律,并称“城里人可以去农村买宅基地”是方向性错误。看起来,要解决这个“方向性错误”,还需要有法律的修改。当然,法律也并非是不可更改的,改革开放30多年,很多过去法律上的禁区,都逐步打破了。改革开放前,农民兄弟卖点农副产品都是违法的,被指犯了“投机倒把罪。”现在三四十岁的年轻人,可能连这个罪名都没听说过。如果不是取消“投机倒把罪”,现在全中国互联网上开商店的年轻人,大概都要关进监狱了。取消了这个罪名,人民不是生活得更幸福了吗?  
  宅基地如果只允许自己村里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由买卖,别的不敢说,至少农民增加不了多少财产性收入。一个村能有多大市场?如果允许全国的人都能够买,才能够有大市场,才能够有市场竞争,才能够真正卖出个好价钱,才能够让农民真正分享改革的成果。  
  胡副部长称,宅基地一旦抵押权实现,就涉及转让问题,结合农村住房一户一宅基本国情,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农民惟一住房,转让后农民是否有住房保障,就涉及重大的社会问题,必须慎重。  
  其实,了解国情的人都知道,改革开放以来,已经有几亿农民进城了,有的租房,也有的买房。这些农民要卖掉农村房子,并非没有了城市住房保障。相反,如果农村房子卖个好价钱,在城里的住房更有保障。完全可以让已经在城里租房、住房的一部分农民,凭城里居住证明卖掉自己的农村房子。政府非要操心,就操还没有进城的那部分农民的心。要相信广大农民是不会把自己的惟一住房卖掉的,极个别人出现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通过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来加以解决。
小殊哥哥 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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