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有哪些内容

2024-06-04 01:02:52 (25分钟前 更新) 286 7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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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公章管理制度(草案)
   
       为了规范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保管和使用,防止腐败、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发生,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公章是业主大会的财物,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随意使用。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自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定业主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没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的文件,不得当然视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的决定、决议自半数以上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成员签字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定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决定、决议的有效性。
第四条  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自业主大会按有效票权数表决通过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定业主大会决定、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文件,不得当然视为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公章因故无法正常使用时,可以以半数以上有表决权委员签字的方式代替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同时采取一切合理手段予以追缴或废除后重新刻制。
 
第二章  公章的保管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公章由专人保管,一般由业主委员会秘书保管,也可由业主委员会决议另行指定专人保管。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公章,不得随意摆放,以防止他人盗用,更不能将公章交于他人任意使用。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存公章使用申请单、登记簿和盖章文件的复印件等文件。
第九条  保管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被暂时停止工作或资格终止的,应当自停止工作或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公章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决议指定的专人。
第十条  更换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的,原保管人应将公章及公章使用申请单、登记簿、盖章文件的复印留底存档文件等资料一并移交。
 
第三章  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的程序为:
1.  使用人填写公章使用申请单,注明事由并签字;
2.  批准人员在申请单上或须盖章文件上签字;
3.  公章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在申请单上签字;
4.  公章保管人员在公章使用登记簿上登记盖章事由,并由使用人签字、填写日期;
5.  公章保管人员加盖公章;
6.  申请单和加盖公章的文件复印留底存档。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的批准人员为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审核人员为业主委员会轮值主任或备案主任,也可由业主委员会决议另行指定专人负责审核。
第十三条  对于存在明显的错误,不宜加盖公章的,公章审核人员和保管人有责任提醒批准加盖公章的人员,并且有权拒绝任何违反本制度加盖公章的要求,但无权拒绝符合本制度的盖章要求。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无须批准人员批准,经公章使用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  业主车辆在建筑区划内出险,需要业主委员会在现场证明上盖章;
2.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证明;
3.  须盖章文件已经有半数以上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成员签字的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和文告;
4.  在已经按程序加盖过公章的仍然有效的文件复印件上经审核一致后加盖公章;
5.  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给相关单位的一般性函件(函件上须有轮值主任或备案主任的签字),该等函件不得包含有业主委员会承诺义务和责任等内容;
6.  已经有生效决议的,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名义提起诉讼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及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
7.  按已经生效的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名义签署的合同约定,催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的函件;
8.  向有关部门申请政策解释、投诉的文件;
9.  本制度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事项以外,经业主委员会决议,可以由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申请单上或须盖章文件上签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  以业主委员会名义签署的各种合同、备忘录(合同、备忘录文本须有轮值主任或备案主任的签字);
2.  向政府有关部门、其他单位申请办理有关事宜的手续文件。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须盖章文件上签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  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布的各类须向业主公示的文告;
2.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3.  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的申请文件、管理情况报告;
4.  公共服务性收费的财务审计结果及其他财务性文件;
5.  本制度和业主委员会决议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必须具有有效的业主大会决议,并且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申请单上或须盖章文件上签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  以业主大会名义签署的各类合同;
2.  以业主大会名义发布的各类须向业主公示的文告,但已经有半数以上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成员签字的决议和文告除外;
第十八条  在紧急情况下,有五名以上业主证明或有关政府部门证明,必须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无法完成公章使用手续的,公章保管人经电话征得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意后,可以先予加盖公章,但公章保管人须在事后三天内补齐盖章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不按本制度保管使用公章,由责任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无法证明由于他人的责任造成公章的不妥使用的责任由公章保管人承担。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业主委员会公章管理制度(草案)
   
       为了规范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保管和使用,防止腐败、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发生,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公章是业主大会的财物,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随意使用。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自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定业主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没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的文件,不得当然视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的决定、决议自半数以上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成员签字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定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决定、决议的有效性。
第四条  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自业主大会按有效票权数表决通过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定业主大会决定、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文件,不得当然视为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公章因故无法正常使用时,可以以半数以上有表决权委员签字的方式代替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同时采取一切合理手段予以追缴或废除后重新刻制。
 
第二章  公章的保管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公章由专人保管,一般由业主委员会秘书保管,也可由业主委员会决议另行指定专人保管。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公章,不得随意摆放,以防止他人盗用,更不能将公章交于他人任意使用。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存公章使用申请单、登记簿和盖章文件的复印件等文件。
第九条  保管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被暂时停止工作或资格终止的,应当自停止工作或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公章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决议指定的专人。
第十条  更换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的,原保管人应将公章及公章使用申请单、登记簿、盖章文件的复印留底存档文件等资料一并移交。
 
第三章  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的程序为:
1.  使用人填写公章使用申请单,注明事由并签字;
2.  批准人员在申请单上或须盖章文件上签字;
3.  公章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在申请单上签字;
4.  公章保管人员在公章使用登记簿上登记盖章事由,并由使用人签字、填写日期;
5.  公章保管人员加盖公章;
6.  申请单和加盖公章的文件复印留底存档。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的批准人员为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审核人员为业主委员会轮值主任或备案主任,也可由业主委员会决议另行指定专人负责审核。
第十三条  对于存在明显的错误,不宜加盖公章的,公章审核人员和保管人有责任提醒批准加盖公章的人员,并且有权拒绝任何违反本制度加盖公章的要求,但无权拒绝符合本制度的盖章要求。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无须批准人员批准,经公章使用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  业主车辆在建筑区划内出险,需要业主委员会在现场证明上盖章;
2.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证明;
3.  须盖章文件已经有半数以上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成员签字的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和文告;
4.  在已经按程序加盖过公章的仍然有效的文件复印件上经审核一致后加盖公章;
5.  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给相关单位的一般性函件(函件上须有轮值主任或备案主任的签字),该等函件不得包含有业主委员会承诺义务和责任等内容;
6.  已经有生效决议的,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名义提起诉讼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及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
7.  按已经生效的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名义签署的合同约定,催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的函件;
8.  向有关部门申请政策解释、投诉的文件;
9.  本制度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事项以外,经业主委员会决议,可以由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申请单上或须盖章文件上签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  以业主委员会名义签署的各种合同、备忘录(合同、备忘录文本须有轮值主任或备案主任的签字);
2.  向政府有关部门、其他单位申请办理有关事宜的手续文件。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须盖章文件上签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  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布的各类须向业主公示的文告;
2.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3.  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的申请文件、管理情况报告;
4.  公共服务性收费的财务审计结果及其他财务性文件;
5.  本制度和业主委员会决议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必须具有有效的业主大会决议,并且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申请单上或须盖章文件上签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  以业主大会名义签署的各类合同;
2.  以业主大会名义发布的各类须向业主公示的文告,但已经有半数以上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成员签字的决议和文告除外;
第十八条  在紧急情况下,有五名以上业主证明或有关政府部门证明,必须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无法完成公章使用手续的,公章保管人经电话征得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意后,可以先予加盖公章,但公章保管人须在事后三天内补齐盖章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不按本制度保管使用公章,由责任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无法证明由于他人的责任造成公章的不妥使用的责任由公章保管人承担。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DD大小姐 2024-06-04
其规章制度主要分为三大块,具体如下
一、定期接待制度  
1、  为保障业主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及时得到回复或处理,业委会设立业主接待制度。  2、业委会接待业主,采取值班定时接待、业主联系箱、电话接待、网上电子邮件或特别约  见等各种方式。必要时,可以就反映集中的问题专门召开业主座谈会。业主可以根据自身情  况采用上述合适的接待方式向业委会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  3、业委会回复或处理业主意见、建议或投诉,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小区《业主  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为依据。  4、  业委会应及时针对业主意见、建议或投诉依照下列原则分别进行处理:  (一)涉及受聘的物业公司履行合同不到位的问题,由业委会转交物业公司处理,要求物业  公司整改并加强监督;  (二)涉及其他业主违反业主公约的问题,依照业主公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经业委会研究决定后,召开业主大会表决决定;  (四)涉及业委会自身存在的问题,由业委会研究改进解决;  (五)不属于业主大会、业委会职责范围内管辖的问题,告知通过其他渠道,由有关部门解  决。  5、  业委会专门设置业主意见登记簿,由接待人员进行书面记录和登记。除可以当即回复  的以外,应在有相应处理方案时予以答复。
二、  信息公开制度
 1、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2、按照规定  3  日内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服务  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  3、每半年公布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收支;接受业主查询所保管的物业管理信息。
三、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由专人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自觉遵守档案制度。  2、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3、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和“档案监管、销毁制度”保管好档案。  4、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借阅、登记手续,对于借阅时间较长的档案,及时催要,使用者查  阅保密档案,必须经业委会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5、档案库房必须有防盗,防火,防潮,防鼠等措施,库房内的档案应排列有序,按照保管  期限或类别,项目进行保管。
其规章制度主要分为三大块,具体如下
一、定期接待制度  
1、  为保障业主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及时得到回复或处理,业委会设立业主接待制度。  2、业委会接待业主,采取值班定时接待、业主联系箱、电话接待、网上电子邮件或特别约  见等各种方式。必要时,可以就反映集中的问题专门召开业主座谈会。业主可以根据自身情  况采用上述合适的接待方式向业委会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  3、业委会回复或处理业主意见、建议或投诉,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小区《业主  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为依据。  4、  业委会应及时针对业主意见、建议或投诉依照下列原则分别进行处理:  (一)涉及受聘的物业公司履行合同不到位的问题,由业委会转交物业公司处理,要求物业  公司整改并加强监督;  (二)涉及其他业主违反业主公约的问题,依照业主公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经业委会研究决定后,召开业主大会表决决定;  (四)涉及业委会自身存在的问题,由业委会研究改进解决;  (五)不属于业主大会、业委会职责范围内管辖的问题,告知通过其他渠道,由有关部门解  决。  5、  业委会专门设置业主意见登记簿,由接待人员进行书面记录和登记。除可以当即回复  的以外,应在有相应处理方案时予以答复。
二、  信息公开制度
 1、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2、按照规定  3  日内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服务  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  3、每半年公布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收支;接受业主查询所保管的物业管理信息。
三、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由专人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自觉遵守档案制度。  2、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3、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和“档案监管、销毁制度”保管好档案。  4、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借阅、登记手续,对于借阅时间较长的档案,及时催要,使用者查  阅保密档案,必须经业委会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5、档案库房必须有防盗,防火,防潮,防鼠等措施,库房内的档案应排列有序,按照保管  期限或类别,项目进行保管。
小宇巴波比 2024-05-24
第一条  昌邑市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
 
  第四条  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六条  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一)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三)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四)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六)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七)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八)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九)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十)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三)无故缺席会议3次以上;(四)已不是业主;(五)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六)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七)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八)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一)委员有下列权利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3、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4、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二)委员有下列义务1、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任务;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财务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一条  昌邑市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
 
  第四条  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六条  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一)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三)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四)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六)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七)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八)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九)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十)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三)无故缺席会议3次以上;(四)已不是业主;(五)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六)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七)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八)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一)委员有下列权利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3、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4、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二)委员有下列义务1、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任务;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财务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坚持到底2011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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