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规则 4.1 一般规定 4.1.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a)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b)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堂,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堂内的,层高2.20m以上的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c)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d)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和斜面结构屋顶层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分(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e)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f)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g)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h)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i)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j) 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k) 作为房屋外墙的玻璃幕墙等,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 属永久性有柱的车棚、货棚等建筑物,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m) 依山(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n)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4.1.2计算1/2建筑面积的范围 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b)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两端均有与房屋相连的墙体的,视为有围护结构的檐廊)。 c)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d)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e)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f)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4.1.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a)层高小于2.20m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b)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c)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d)房屋的天面、挑台和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e)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f)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g)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的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h)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i)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j)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的伸缩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