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是什么

2024-05-16 14:36:51 (29分钟前 更新) 292 9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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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还有就是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还有很多规范的,施工注意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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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啊1988 2024-05-16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一定要注意安全,规范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一定要注意安全,规范
温江成都银行 2024-05-06
第一条  安全生产是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坚持安全第一,搞好安全生产是建筑企业必须遵守的原则。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单位和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尊重科学,严格管理。在管理生产的同时管理安全工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承包,作为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
 第三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安全合格率为100%,优良率为90%以上,杜绝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一般工伤事故频率控制在0.2%以内。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努力改善施工环境和劳动条件,搞好安全防护设施,以防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搞好“三级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培训,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操作技能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六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狠抓责任制的落实。对那些玩忽职守,不履行自己安全职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对挪用或削减必备的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者,必须采取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不得姑息迁就。
 第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工程项目应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一万-五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五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组成安全小组。
 第八条  对外来配合施工队伍的安全资质,必须严格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及设备的外来配合施工队伍,不得发包。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和在公司配合施工的外来队伍。
第一条  安全生产是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坚持安全第一,搞好安全生产是建筑企业必须遵守的原则。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单位和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尊重科学,严格管理。在管理生产的同时管理安全工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承包,作为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
 第三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安全合格率为100%,优良率为90%以上,杜绝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一般工伤事故频率控制在0.2%以内。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努力改善施工环境和劳动条件,搞好安全防护设施,以防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搞好“三级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培训,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操作技能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六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狠抓责任制的落实。对那些玩忽职守,不履行自己安全职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对挪用或削减必备的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者,必须采取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不得姑息迁就。
 第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工程项目应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一万-五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五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组成安全小组。
 第八条  对外来配合施工队伍的安全资质,必须严格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及设备的外来配合施工队伍,不得发包。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和在公司配合施工的外来队伍。
蝉翼之円 2024-04-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
  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
  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
  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
  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snowberry911 2024-04-12
建筑施工涉及的安全规范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  59—99;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2003;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28—2000;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2002年版)JGJ  130—2001;  《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JGJ  65—89;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  33—2001;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  88—9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2005;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  50194—93;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  147—200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5144—2006  《安全帽》(GB2811-1989)  《安全带》(GB6095-85)  《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  《密目式安全网》(GB16909-1997)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JGJ34-86)  《施工升降机》(GB/T10054-2005)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1993)  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1990)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1994)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安全标志(GB2894-1996)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1996)  安全色(GB2893-2001)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建筑施工涉及的安全规范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  59—99;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2003;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28—2000;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2002年版)JGJ  130—2001;  《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JGJ  65—89;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  33—2001;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  88—9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2005;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  50194—93;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  147—200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5144—2006  《安全帽》(GB2811-1989)  《安全带》(GB6095-85)  《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  《密目式安全网》(GB16909-1997)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JGJ34-86)  《施工升降机》(GB/T10054-2005)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1993)  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1990)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1994)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安全标志(GB2894-1996)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1996)  安全色(GB2893-2001)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shangbabayue 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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