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注*死亡人员户口》1、《死亡人员通知书》(或火化证、居委会或村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居民户口簿(原件)3、死亡人员居民***原件(***丢失的由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证明,办理完结后切角缴****)4、代办人居民***(原件和复印件)5、变更户籍信息(夫妻有一方死亡,另一方婚姻状况栏变更为“丧偶”;户主死亡,应新立户主,变更户内成员与户主关系)6、切角并缴*死者***二、办理《注*入伍人员户口》1、应征入伍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2、入伍人员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3、入伍人员居民***原件(***丢失的由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证明)三、办理《注*出国(境)定居人员户口》1、护照(原件或复印件)2、居民户口簿(原件)3、居民***原件(***丢失的由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证明)4、定居国***或出入境管理部门出示的证明5、户主出国定居,应新立户主,变更户内成员与户主关系以上审核材料合格后,户口地登记机关会录入注*人员信息:1、户内信息有变动的,收缴原户口簿,打印变动后的户口簿内页(如首页、常住人口登记卡),缴纳工本费后,领取户口薄。2、户内信息无变动的,在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注*印章,领取原户口簿。注:户口政策由于落户地各有不同,具体办理程序也略有差别。建议在办理注*户口手续前,咨询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