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锡政发【2003】311号文件。无锡市:崇安区广益镇、南长区扬名镇、北塘区山北镇、黄巷镇、滨湖区河埒镇、蠡园镇(含蠡园开发区)、新区南站镇。以上市区7个镇已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改文件于2003年11月28日发布,并于改日生效。
2008年由于政府建设需要,在以上7个已转为国有土地的部分地区需要进行房屋拆迁工作。但公布的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却依照锡政发【2004】363号《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为依据。该文件于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保护群众私有财产权益,在早已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使用2005年1月15日施行的《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否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