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本市业主自治和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通辽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通辽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市主城区内住宅小区环境和附属设施、设备的规划。各旗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环境和附属设施、设备的规划。 市建设局负责市主城区内住宅小区环境和附属设施、设备施工建设的审核与监督。各旗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环境和附属设施、设备施工建设的审核与监督。 各级建设、规划、财政、环保、工商、物价、公安、税务、民政、街道办事处、广播电视、质量技术监督、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通讯、电力、消防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街道办事处)要确定分管领导,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物业监督指导工作,社区居委会也要明确具体人员做好物业监督指导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调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纠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不适当的决定及做法。 物业管理应当纳入社区管理的基础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配合街道办事处和物业管理办公室或受其委托调解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矛盾和争议。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参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类别、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评定,指导、监督新建小区环境建设和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街道办事处为新建住宅项目综合验收的成员单位,参与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社区组织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等物业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及竣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和整改。 第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实行快速处理机制。对危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秩序等突发紧急情况,需要立即维修的,有关部门应从速从快先行抢修、立即处理;物业主管部门按照先指定维修单位施工、后立会限期解决问题的办法处理,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