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对装修所用主要材料及电器方面的安全防火进行说明。 2. 15 图纸审批需两个工作日, 请商户尽早提交图纸。 设计图纸经商品部与工程部 初步审批同意后, 商户须正式提交一式两份设计图纸, 由商品部品类经理牵头联系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 营运部与专柜商户各一份留存备案。 3. 装修单位资料: 3. 1 装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红章); 3. 2 装饰单位施工资质证明(三级以上); 3. 3 商户/厂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盖章原件); 3. 4 专业施工人员资质证明(如: 电工证、 电焊证等); 3. 5 外地装饰企业需提供外地企业施工许可证; 3. 6 施工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 身份证明文件及装修单位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4. 设计规范: 4. 1 门楣 4. 1. 1 除珠宝、 化妆品专柜外, 中岛原则上不允许吊楣; 边厅必须安装门楣及饰面 门柱, 门楣统一安装在拨打线正上方, 门楣外侧面、 边厅饰面柱外侧面与拨打线 柜内线保持在同一垂直平面上, 邻柜间的吊楣也应平齐并做好连接处的无缝处理。 4. 1. 2 门楣高度: 一层 450mm, 其余楼层门楣 400mm; 门楣下沿距地面高度: 一层为 2700mm, 其余楼层为 2600mm。 4. 1. 3 边厅门楣为边厅上方界限, 门楣饰面柱饰面材质与门楣相同。 4. 1. 4 门楣厚度 200mm, 正面 logo 高度一层为 250mm, 其余为 200mm, 原则应安装 logo 灯, 门楣内如有电路需加包防火软管。 4. 2 隔断/高柜 4. 2. 1 所有边厅背柜高柜 2700mm, 中岛高柜一层为 2700mm, 其它楼层 2400mm。 4. 2. 2 边厅隔断起至靠近门楣的柱子内侧, 中岛隔断起至距拨打线 1200mm 处。 4. 2. 3 在紧贴自动扶梯及中空位置的专柜, 同区域设计需保持统一。 如设计背柜, 同区域必须保持一致, 并注意保持与消防卷帘与玻璃护栏 500mm 的安全距离。 4. 2. 4 中岛隔断高度: 一层为 2700mm, 其它楼层 2400mm; 专柜间隔高度尺寸: 沿柜位线退后 1200mm, 为 1350mm 高的隔断; 中岛道具高度: 服装区为 1350mm, 鞋区为 1350mm。 4. 3 柱子 4. 3. 1 所有柱子必须包饰, 不许留白。 4. 3. 2 包柱高度统一为: 一层为 2700mm, 其它楼层 2400mm。 4. 3. 3 除鞋区外, 包柱宽度统一为 950mm*950mm, 鞋包区包柱厚度不超过 450mm。 4. 3. 4 营区所有画面均需安装内置灯光(如加木工板需涮防火涂料)。 4. 4 地面: 营区的地面处理必须与公共区域完成地面高度一致。 4. 5 顶部: 卖场为开放式(无隔断), 不能采用改变原吊顶造型和颜色的设计; 完全封闭(有门或隔断) 或半封闭(有造型), 可对吊顶进行可恢复性的重新设计。 4. 6 试衣间: 所有服装专柜必须要设计不少于一个试衣间, 面积最小应在 1. 5 ㎡以 上并且门向内开, 大于 80 ㎡专柜试衣间不少于两个, 并要求安装挂衣钩、 门锁。 4. 7 用电标准 品 类 化妆品、 珠宝 男装、 精品 时装 文体、 儿童用品 用电量 120w/m2 50w/m2 40w/m2 30w/m2 注: 此用电基准不含一次基础照明, 珠宝等特殊用电专柜另行申请。 4. 8 消防: 4. 8. 1 装饰设计时, 应绝对避免阻挡、 修饰、 覆盖、 包裹喷淋头、 探头、 消防喇叭、 风口、 检查口、 插座、 广播音响、 各种控制盒、 信息口及报警按钮、 消防箱(栓)、 机房门、 防火卷帘槽道, 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各种指示灯及标牌。 如装饰需要, 必 须经工程部、 物管部批准并设立活动面板, 标示醒目。 4. 8. 2 要求对装修所需要的主要材料及机电方面的安全防火进行说明; 4. 8. 3 吊顶上如增设射灯或其他热源设施, 需距喷淋头、 温感探头及烟感探头不小 于 500mm, 吊顶上不得设置风口方向直对喷淋头, 温感探头及烟感探头的送排风口。 5. 装修材料: 5. 1 原则上必须使用 GB50222-98《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规定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不燃性装饰材料。 顶棚装饰材料、 墙面装饰材料、 地面装饰材料、 隔断装饰材 料、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及其它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下表规定。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建筑物 及场所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 其他装饰材料商场营业厅 A B1 A A B1 B1 B2 民用建筑内部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表 注: 1) 装饰织物系指窗帘、 帷幕、 床罩、 家具包布等; 2) 其他装饰材料系指楼梯扶手、 挂镜线、 踢脚板、 窗帘盒、 暖气罩等; 3) A 级装修材料的不燃性材料; B1 级装修材料的难燃性材料; B2 级装修材料的可燃性材料; B3 级装修材料的易燃性材料。 5. 2 严禁使用刨花板、 矿棉板、 泡沫塑料、 海棉、 胶合板、 复塑装饰板、 PVC 塑料 地板、 化纤地毯和其它燃烧后产生有毒气体或不防潮的材料。 5. 3 可用材料为木工板、 密度板、 水泥制品、 埃特板、 轻钢龙骨、 防火板、 铝合金、 铜合金、 钢铁、 马赛克、 钢化玻璃(用于隔断时厚度须在 8mm 以上, 棱角经过处理 不易划伤, 并设置提示标识); 木工板、 密度板无论何种用途, 均须防火涂料涂 3 遍, 每遍间隔 4 小时。 铝塑板尽量少用为宜。(乳胶漆: 立邦; 面板、 基层板: 兔 宝宝; 油漆为紫荆花; 复合木地板: 德尔, 圣保罗; 防火涂料: 都江堰) 5. 4 使用的导线均应为 ZR--BV 阻燃单股铜芯电线; 日光灯应采用电子式镇流器灯 具; 射灯均应采用电压为 12V, 硬吊杆连接式的灯具、 其高度不得大于 25CM。 严禁 使用电子灯角灯具和日光灯散件材料组装的灯具。 5. 5 电器设备、 器具间的电线保护管需采用金属软管或可绕金属电线保护管; 与设 备、 器具连接时, 应采用专用接头, 金属软管应可靠接地, 且不得作为电器设备的 接地导体。 5. 6 所采用电器、 材料必须使用符合国标正规厂家生产的正品, 不得使用三无伪劣 假冒的电气产品。 灯具、 光源指定品牌为“飞利浦、 雷士”; 空气开关指定品牌为 “梅兰日兰”; 插座指定品牌为“TCL”; 阻燃电线指定品牌为“津成电线电缆”。 6. 施工工艺: 6. 1 原有装饰和结构的保护 6. 1. 1 不得损毁原有结构(柱、 承重墙、 梁、 吊顶、 楼层板等) 和装饰面的设计方 案。 如确须破坏或拆除, 需经工程部批准, 并赔偿经济损失。 6. 1. 2 原有饰面为石材(大理石、 花岗岩) 饰面和木饰面的(如柱、 墙、 地面), 禁止采用拆除、 开孔、 粘贴、 涂刷、 悬挂、 切割的施工工艺设计。 确需重新装饰的, 必须在原有饰面上做保护层。 6. 1. 3 吊顶龙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拆除、 悬挂、 调整、 切割。 6. 1. 4 不得破坏商场顶部的档烟垂壁。 6. 2 电器施工 6. 2. 1 原区域的公共照明不得作更改。 如须在天花板加装筒灯或格栅灯等灯具, 须 在设计审批阶段或在《施工变更单》 上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 2. 2 品牌营具的二次补光须工程部审核, 并加装独立控制开关与电表 (保护铁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