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防火设计有哪些要求

2024-05-17 01:13:26 (34分钟前 更新) 478 6375

最新回答

1.下列商业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超过24m,且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建筑。
  (2)  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高度超过32m的商业建筑。
  (3)  营业层在六层及六层以上的商业建筑。
  2.消防电梯宜按防火分区分散布置。消防电梯在首层宜靠近消防控制中心,应靠近防烟楼梯,并应直通室外安全出口或经过最大距离不超过30米的安全通道通往室外。在室外应与消防通道相接。
  3.大型商业建筑的消防电梯宜独立设置,可兼作客、货梯,并宜靠近消防扑救面布置。
  4.大型商业建筑的消防电梯不应与其相邻或上部的住宅楼建筑部分混用。
  5.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1.下列商业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超过24m,且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建筑。
  (2)  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高度超过32m的商业建筑。
  (3)  营业层在六层及六层以上的商业建筑。
  2.消防电梯宜按防火分区分散布置。消防电梯在首层宜靠近消防控制中心,应靠近防烟楼梯,并应直通室外安全出口或经过最大距离不超过30米的安全通道通往室外。在室外应与消防通道相接。
  3.大型商业建筑的消防电梯宜独立设置,可兼作客、货梯,并宜靠近消防扑救面布置。
  4.大型商业建筑的消防电梯不应与其相邻或上部的住宅楼建筑部分混用。
  5.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yangdandan 2024-05-17
你好,商业与住宅必须有各自的消防通道;商业与住宅不得有门、窗及洞孔并有耐火2小时以上的材料隔开;当住宅楼大于7层及高度大于24米,住宅楼应设消火栓系统;商业楼应超过商业服务网点条件时,应设喷淋与报警系统等等。
你好,商业与住宅必须有各自的消防通道;商业与住宅不得有门、窗及洞孔并有耐火2小时以上的材料隔开;当住宅楼大于7层及高度大于24米,住宅楼应设消火栓系统;商业楼应超过商业服务网点条件时,应设喷淋与报警系统等等。
大琳琳666 2024-05-11
,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做了一些修改和调整。  建筑工程防火设计规范有哪些:
 一、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基本思路  防火的基本思路即消防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降低火灾风险,保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  建筑防火工作,是城市综合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过程环节。  主要从六大方面解读:建筑的总平面布局方面(处理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建筑结构的耐火及防爆等方面。;建筑物内部的平面布置方面;控制建筑内危险物品及容量;设置灭火设施和便于扑救及逃生的消防设施;其他措施;如建筑物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电气设备和配电线路等的防火措施,以及提高工艺设备本质安全方面的措施等。  
 3.防火的设计方法  最基本的,就是按照现行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目前个别项目是运用火灾工程学的知识,对照现行的规范,进行性能化设计。  
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规范第2-7章主要是建筑方面的防火规定,其中第三-五章根据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不同功能特点,分别对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安全疏散、防爆、危险性较大的场所的设置等防火方面分别做了规定;第6章对消防车道的规定;第7章是建筑构造的防火规定。第8、9、10章是对消防给水系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火灾报警和电气等设备方面的防火规定。  修订稿共分十二章,有:总则,术语,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附录A。  1、重点协调了本规范自身及其与国家其他有关规范中有关条文的规定,调整了规范的使用范围,将无窗建筑、地下民用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的防火设计纳入本规范。  
2、将原规范附录一“名词解释”修改为“术语”一章,并对原名词解释作了删除、补充与完善。
 3、对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作了部分调整,并对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与燃烧性能分别进行了规定,编入相应章节中,进一步明确了钢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  
4、对原规范章节的编写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原“仓库”一章中有关仓库的规定,与“厂房”合并;其余内容,
单独编入“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一章;对“厂房的防爆”作了修改和补充;调整了部分厂房的建筑防火设计要求。
 5、在“民用建筑”中补充了商店疏散人员的计算原则和有关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要求、对居住建筑和商店的面积作了调整、等。
 6、对“消防车道”的设置作了部分修改与补充。  
7、补充了建筑幕墙、建筑中贯穿管道及其部位、防烟楼梯间和封闭楼梯间、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等的防火要求。
 8、对室内消火栓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作了修改和调整;增加了泡沫灭火系统和厨房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删除了蒸汽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
 9、增加了“防烟与排烟”    和“城市交通隧道”二章。
 10、对防火阀和通风管道的防火要求作了修改。
 11、调整了有关自动报警装置的设置范围和消防用电线路的防火要求。
 12、将原规范附录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四“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移至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中,并补充了部分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删除了防火门和防火窗的列表内容。以上问题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做了一些修改和调整。  建筑工程防火设计规范有哪些:
 一、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基本思路  防火的基本思路即消防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降低火灾风险,保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  建筑防火工作,是城市综合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过程环节。  主要从六大方面解读:建筑的总平面布局方面(处理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建筑结构的耐火及防爆等方面。;建筑物内部的平面布置方面;控制建筑内危险物品及容量;设置灭火设施和便于扑救及逃生的消防设施;其他措施;如建筑物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电气设备和配电线路等的防火措施,以及提高工艺设备本质安全方面的措施等。  
 3.防火的设计方法  最基本的,就是按照现行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目前个别项目是运用火灾工程学的知识,对照现行的规范,进行性能化设计。  
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规范第2-7章主要是建筑方面的防火规定,其中第三-五章根据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不同功能特点,分别对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安全疏散、防爆、危险性较大的场所的设置等防火方面分别做了规定;第6章对消防车道的规定;第7章是建筑构造的防火规定。第8、9、10章是对消防给水系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火灾报警和电气等设备方面的防火规定。  修订稿共分十二章,有:总则,术语,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附录A。  1、重点协调了本规范自身及其与国家其他有关规范中有关条文的规定,调整了规范的使用范围,将无窗建筑、地下民用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的防火设计纳入本规范。  
2、将原规范附录一“名词解释”修改为“术语”一章,并对原名词解释作了删除、补充与完善。
 3、对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作了部分调整,并对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与燃烧性能分别进行了规定,编入相应章节中,进一步明确了钢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  
4、对原规范章节的编写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原“仓库”一章中有关仓库的规定,与“厂房”合并;其余内容,
单独编入“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一章;对“厂房的防爆”作了修改和补充;调整了部分厂房的建筑防火设计要求。
 5、在“民用建筑”中补充了商店疏散人员的计算原则和有关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要求、对居住建筑和商店的面积作了调整、等。
 6、对“消防车道”的设置作了部分修改与补充。  
7、补充了建筑幕墙、建筑中贯穿管道及其部位、防烟楼梯间和封闭楼梯间、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等的防火要求。
 8、对室内消火栓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作了修改和调整;增加了泡沫灭火系统和厨房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删除了蒸汽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
 9、增加了“防烟与排烟”    和“城市交通隧道”二章。
 10、对防火阀和通风管道的防火要求作了修改。
 11、调整了有关自动报警装置的设置范围和消防用电线路的防火要求。
 12、将原规范附录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四“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移至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中,并补充了部分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删除了防火门和防火窗的列表内容。以上问题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糖醋jiang 2024-05-06

扩展回答

热门问答

装修专题

页面运行时间: 0.18012404441833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