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住房基金管理办法有哪些细则

2024-05-23 19:12:30 (22分钟前 更新) 160 3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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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含与商品住宅相连的非住宅部分)、已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结构、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非产权式楼内存车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照明、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绿地、景观、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成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门机构,负责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含与商品住宅相连的非住宅部分)、已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结构、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非产权式楼内存车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照明、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绿地、景观、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成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门机构,负责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洋葱没有心77 2024-05-2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蘅芷菁苓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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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是北京农民户口在郊区有房基地,户口在单位集体户口里(以前是北京农民户口 ?具体用什么条件,上学以后农转非的),我想用我的住房基金翻盖我母亲的房子,我现在在单位没有固定的住房,怎样能取出我房基金 户上的钱呢?怎样能想取出钱然后盖房子呢我是北京城镇居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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