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2024-05-21 09:59:21 (37分钟前 更新) 308 4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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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2012年6月7日正式发布经修订通过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该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土部2012年6月7日正式发布经修订通过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该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chuchu白白 2024-05-21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2008年1月7日,国务院在其《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下称《通知》)中强调。
  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对闲置时间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土地出台惩罚性规定。《通知》以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为主题,要求“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
  《通知》指出:“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对“闲置房地产用地”,《通知》特别要求应“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  。
  针对目前诸多城市开发商“囤地”问题,《通知》要求,“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
  为了解全国闲置土地的处置情况,《通知》还同时要求,2008年6月底前,各省级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
  《通知》还要求“优化住宅用地结构”“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为防止大户型房屋多占土地,《通知》规定“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  。    
  该《通知》全文长达4500余字,共分五大部分,主要集中于提高现有土地利用效率、建立节约用地的长效机制、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等。这是中国政府在力保“18亿亩耕地红线”的背景下,首次出台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2008年1月7日,国务院在其《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下称《通知》)中强调。
  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对闲置时间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土地出台惩罚性规定。《通知》以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为主题,要求“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
  《通知》指出:“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对“闲置房地产用地”,《通知》特别要求应“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  。
  针对目前诸多城市开发商“囤地”问题,《通知》要求,“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
  为了解全国闲置土地的处置情况,《通知》还同时要求,2008年6月底前,各省级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
  《通知》还要求“优化住宅用地结构”“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为防止大户型房屋多占土地,《通知》规定“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  。    
  该《通知》全文长达4500余字,共分五大部分,主要集中于提高现有土地利用效率、建立节约用地的长效机制、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等。这是中国政府在力保“18亿亩耕地红线”的背景下,首次出台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
昂昂千里 2024-05-16
为了依法管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72号)和省国土厅、省财政厅《关于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计财)字[1999]5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精神,现就我市土地闲置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闲置土地的界定。根据国家国土资源部1999年第五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有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布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  、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市(包括县级市)级开发区内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不视作闲置地。
  三、土地闲置费从市(含县级市)国土管理部门确认闲置土地之日起,按日计征,由闲置土地的使用者按规定标准每月缴交。
  四、土地闲置费由市(含县级市)国土管理部门征收。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缴款人直接到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缴交,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按《通知》规定,从逾期16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0.3%的滞纳金。拒缴土地闲置费的,国土管理部门可按其拒缴金额,收回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或者拍卖。招标或者拍卖所得首先用于抵交土地闲置费。
  六、土地闲置费收入按留市县90%、上缴省10%比例进行分配使用。在各级留成使用的土地闲置费中,由财政部门提取2%给国土部门作征收管理费(含由财政部门负责印制的有关票据的印刷费用)。
  七、土地闲置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按《通知》规定执行。要严格按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见附表)征收,专款用于耕地保护、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滥收和挪作他用。违反者依法严肃查处。
  八、县(县级市)国土管理部门分别于当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将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征收情况统计表(表式附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国土管理部门;市国土管理部门分别于当年7月31日前和次年1月31日前将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征收情况统计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省国土资源厅。
  九、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见附表。
  佛山市人民政府
二○○○年六月九日
  附件:
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
  类型 方式  每亩地价金额  年缴金额(元/亩)  日缴金额(元/M2)
  房    出   10万元以下      1947          0.008
  地    让   10-30万元       6000          0.025
           (含30万元)
  产    土   30-50万元       8000          0.033
           (含50万元)
  开    地   50-70万元     12000          0.050
           (含70万元)
  发    划   70-90万元     16000          0.066
          (含90万元)
  用    拨   90-110万元      20000          0.082
          (含110万元)
  地    土   110万元以上    24333          0.100
       地
  一    出     8万元以下     1217          0.005
  般    让    8-20万元       4867        0.020
          (含20万元)
  建    土     20万元以上      9733          0.040
  设    地
  用    划   基准地价在8     1217          0.005
           万元以下
  地    拨   基准地价在8-15     2433        0.010
           万元(含15万元)
       土   基准地价在15      4867        0.020
           万元以上
       地
  基    划     基准地价在5     487        0.002
          万元以下
  础    拨     基准地价在5-15     1000        0.004
          万元(含15万元)
  设    土     基准地价在15      2000        0.008
          万元以上
  施    地
  用
  地
    注:房地产  开发用地中划拨土地以基准地价为基数收取。
    佛山市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征收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市、县  闲置土地情况       土 地 闲 置 费 征 收 情 况
       宗数   面积(M2)    计征    减免    应征    实征
                 面积  金额   面积  金额   面积  金额   面积  金额
为了依法管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72号)和省国土厅、省财政厅《关于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计财)字[1999]5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精神,现就我市土地闲置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闲置土地的界定。根据国家国土资源部1999年第五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有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布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  、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市(包括县级市)级开发区内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不视作闲置地。
  三、土地闲置费从市(含县级市)国土管理部门确认闲置土地之日起,按日计征,由闲置土地的使用者按规定标准每月缴交。
  四、土地闲置费由市(含县级市)国土管理部门征收。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缴款人直接到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缴交,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按《通知》规定,从逾期16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0.3%的滞纳金。拒缴土地闲置费的,国土管理部门可按其拒缴金额,收回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或者拍卖。招标或者拍卖所得首先用于抵交土地闲置费。
  六、土地闲置费收入按留市县90%、上缴省10%比例进行分配使用。在各级留成使用的土地闲置费中,由财政部门提取2%给国土部门作征收管理费(含由财政部门负责印制的有关票据的印刷费用)。
  七、土地闲置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按《通知》规定执行。要严格按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见附表)征收,专款用于耕地保护、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滥收和挪作他用。违反者依法严肃查处。
  八、县(县级市)国土管理部门分别于当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将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征收情况统计表(表式附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国土管理部门;市国土管理部门分别于当年7月31日前和次年1月31日前将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征收情况统计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省国土资源厅。
  九、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见附表。
  佛山市人民政府
二○○○年六月九日
  附件:
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
  类型 方式  每亩地价金额  年缴金额(元/亩)  日缴金额(元/M2)
  房    出   10万元以下      1947          0.008
  地    让   10-30万元       6000          0.025
           (含30万元)
  产    土   30-50万元       8000          0.033
           (含50万元)
  开    地   50-70万元     12000          0.050
           (含70万元)
  发    划   70-90万元     16000          0.066
          (含90万元)
  用    拨   90-110万元      20000          0.082
          (含110万元)
  地    土   110万元以上    24333          0.100
       地
  一    出     8万元以下     1217          0.005
  般    让    8-20万元       4867        0.020
          (含20万元)
  建    土     20万元以上      9733          0.040
  设    地
  用    划   基准地价在8     1217          0.005
           万元以下
  地    拨   基准地价在8-15     2433        0.010
           万元(含15万元)
       土   基准地价在15      4867        0.020
           万元以上
       地
  基    划     基准地价在5     487        0.002
          万元以下
  础    拨     基准地价在5-15     1000        0.004
          万元(含15万元)
  设    土     基准地价在15      2000        0.008
          万元以上
  施    地
  用
  地
    注:房地产  开发用地中划拨土地以基准地价为基数收取。
    佛山市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征收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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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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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  闲置土地情况       土 地 闲 置 费 征 收 情 况
       宗数   面积(M2)    计征    减免    应征    实征
                 面积  金额   面积  金额   面积  金额   面积  金额
miracle11sno 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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