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保护土地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以下简称土地交易)。
本办法所称土地交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租赁、转让。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全市统一的土地有形市场,作为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交易的有关管理工作。
市土地交易中心是全市土地有形市场的承办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开展土地交易工作。
第五条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关当事人依法进行土地交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