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土地管理办法是什么

2024-05-10 10:46:45 (52分钟前 更新) 511 4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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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禁止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交易;禁止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转让等形式“炒卖”土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交易:
  (一)土地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未解除抵押、查封等关系,且未经抵押权人、相关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同意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土地交易,依法需要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在交易前办理规划、土地等审批手续;依法需要人民政府审批的,还应当在交易前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对于申请出让的经营性用地或者工业用地、申请将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途或者工业用途的土地、以及申请转让且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出让、租赁土地,政府可以优先收购或者依法收回,并予以储备;对于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交易的,原用地单位可以依法在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第十五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交易:
  (一)招标: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二)拍卖: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在拍卖主持人的主持下,竞买人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三)挂牌:在一定期限内,将拟出让、租赁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十六条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租赁,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其他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
  第十七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土地交易:
  (一)交易受理:市土地交易中心接受交易委托,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交易许可审批。
  (二)交易实施:市土地交易中心根据审批结果,依法组织土地公开交易活动,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签订或者出具土地成交确认文件。
  (三)交易办结:土地受让人持土地成交确认文件等资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签订出让、租赁合同和土地登记等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前制定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和投标、竞买规则,并至少在投标、拍卖、挂牌开始日的20日前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公布交易地块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公告由委托方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统一发布。
  公告期间,交易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并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竞买人。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化,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
  第十九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属出让、租赁交易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文件;属转让交易的,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向中标人、竞得人出具成交确认文件。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交易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本金,市土地交易中心应当在交易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第二十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人拟在竞得土地后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在竞买申请书中予以明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
第十二条  禁止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交易;禁止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转让等形式“炒卖”土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交易:
  (一)土地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未解除抵押、查封等关系,且未经抵押权人、相关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同意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土地交易,依法需要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在交易前办理规划、土地等审批手续;依法需要人民政府审批的,还应当在交易前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对于申请出让的经营性用地或者工业用地、申请将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途或者工业用途的土地、以及申请转让且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出让、租赁土地,政府可以优先收购或者依法收回,并予以储备;对于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交易的,原用地单位可以依法在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第十五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交易:
  (一)招标: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二)拍卖: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在拍卖主持人的主持下,竞买人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三)挂牌:在一定期限内,将拟出让、租赁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十六条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租赁,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其他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
  第十七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土地交易:
  (一)交易受理:市土地交易中心接受交易委托,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交易许可审批。
  (二)交易实施:市土地交易中心根据审批结果,依法组织土地公开交易活动,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签订或者出具土地成交确认文件。
  (三)交易办结:土地受让人持土地成交确认文件等资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签订出让、租赁合同和土地登记等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前制定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和投标、竞买规则,并至少在投标、拍卖、挂牌开始日的20日前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公布交易地块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公告由委托方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统一发布。
  公告期间,交易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并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竞买人。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化,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
  第十九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属出让、租赁交易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文件;属转让交易的,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向中标人、竞得人出具成交确认文件。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交易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本金,市土地交易中心应当在交易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第二十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人拟在竞得土地后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在竞买申请书中予以明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
twinkle100 2024-05-10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保护土地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以下简称土地交易)。
  本办法所称土地交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租赁、转让。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全市统一的土地有形市场,作为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交易的有关管理工作。
  市土地交易中心是全市土地有形市场的承办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开展土地交易工作。
  第五条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关当事人依法进行土地交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保护土地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以下简称土地交易)。
  本办法所称土地交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租赁、转让。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全市统一的土地有形市场,作为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交易的有关管理工作。
  市土地交易中心是全市土地有形市场的承办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开展土地交易工作。
  第五条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关当事人依法进行土地交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蓝梦蝶朵丽卡 2024-05-08
你好,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所下设的土地利用处
     负责组织全市土地资产经营战略研究;负责土地资产经营、土地市场建设和国有土地供应、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负责拟订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负责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闲置土地处置;负责供地方案报批和全市土地供应后利用状况检查的归口管理;负责拟订农用地分等定级、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负责土地评估机构的行业管理;负责土地估价报告的备案;承担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你好,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所下设的土地利用处
     负责组织全市土地资产经营战略研究;负责土地资产经营、土地市场建设和国有土地供应、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负责拟订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负责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闲置土地处置;负责供地方案报批和全市土地供应后利用状况检查的归口管理;负责拟订农用地分等定级、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负责土地评估机构的行业管理;负责土地估价报告的备案;承担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小黑君kk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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